论文摘要
信用证是随着国际贸易的蓬勃发展而产生的一种新型的支付方式,它的显著特点是用银行信用代替了商业信用,从而把交易中的风险合理的在买卖双方之间进行分配。软条款是指开证申请人通过开证银行在信用证中对受益人开立的,为使受益人处于极端被动地位而对信用证的生效或履行造成障碍的条款。软条款的出现对信用证制度优势的发挥带来了很大的障碍。更有不法的商人,利用软条款在交易中进行大肆行骗,对国家对外贸易的稳定发展、信用证制度的健康运行和公私财产所有权造成了损害。软条款类型信用证诈骗罪在我国刑法中没有明文的规定,但是刑法第195条规定的“其他方式”主要指的就是这种类型已经得到国内学者的公认。本文包括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简单阐述了软条款类型信用证诈骗罪的研究背景。由于软条款在刑法中还不是一个熟悉的概念,因此在这部分中首先介绍了信用证制度并由此引出了信用证中的软条款。软条款分为合理的、欺诈的和诈骗的三种类型。本文研究的主要是用于诈骗的软条款。第二部分列举了国内外立法上对于软条款类型信用证诈骗罪的规定。国外没有具体规定信用证诈骗罪,更提不上对软条款类型信用证诈骗罪的规定,利用软条款进行信用证诈骗是按照诈骗罪定罪处罚的。我国97刑法规定了信用证诈骗罪,在立法上把这一罪名从诈骗罪中分离出来,通说认为利用软条款进行信用证诈骗罪是其中的一种方式。第三部分详细论述了软条款类型信用证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认为犯罪的主要客体是国家信用证管理制度,次要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在犯罪客观方面列举了可能出现的软条款类型,并附加了大量的案例;在犯罪主观方面分析了间接故意和非法占有目的在这一犯罪中的地位;在犯罪主体方面对自然人和法人分别进行了研究,并对国外法人构成犯罪时的法律适用进行了探讨。第四部分在司法认定方面对软条款类型信用证诈骗罪进行了研究。从罪名和刑罚两方面阐述了司法中可能出现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以及量刑等问题。第五部分对软条款类型信用证诈骗罪在立法上的应然状态进行了研究,从罪状和法定刑两个方面提出了自己的看法。第六部分是结论。概括了本文的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