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随着腐败和职务犯罪的抬头,反腐败和职务犯罪侦查相应的成了当今社会的热门词汇,理论界和实务部门都对它们做了很多研究。这些研究也不乏广度和深度,但若仔细考察这些研究成果就会发现似乎总存有一丝遗憾。原来,问题出在研究方法上。历来对二者的研究大多是一种平行性研究,即将二者完全视为两个不相干的事物,都局限于各自的视野进行研究。研究反腐败大多是研究腐败产生的根源,如权力根源、经济根源、心理根源等等,以及腐败的社会危害和反腐败的机制,如权力制约权力、权利制约权力、教育引导、媒体监督等等,总之,大多着眼于怎样从根本上解决腐败问题;研究职务犯罪侦查则要么是从诉讼法角度入手,探讨怎样从诉讼程序上对职务犯罪侦查予以完善,要么是从侦查策略角度入手,研究职务犯罪侦查的具体策略方法。再或者就是一种重合性研究,即将二者的关系过于简单化,盲目等同,认为反腐败和职务犯罪侦查是一回事,对之不加区分。无论是平行性研究还是重合性研究都不可能揭示出反腐败和职务犯罪侦查的真正关系,而这于理论于实践无疑都是有害无益的。反腐败和职务犯罪侦查所真正需要的是一种建立在平行基础上的交叉性研究,这是由二者的关系所决定的。一方面,反腐败和职务犯罪侦查毕竟不是一回事,它们是不同语境下的两个不同范畴,有着不同的内涵和外延,二者的关系远没有简单到可以打等号的程度;而与此同时,这两者也不是毫不相干、永不交叉,恰恰相反,二者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这些联系是复杂、微妙而又重大的,甚至有时它们还会互相成为各自的研究对象。理论是实践的先导。笔者努力通过交叉性的研究来较为准确和全面的把握二者的关系,将二者紧紧关联起来,并试图借反腐败的视角来重新研究和审视职务犯罪侦查,以期更好的指导反腐败和职务犯罪侦查的实践。全文约三万五千字,除引言和结论外,共分三部分。第一部分,职务犯罪侦查与反腐败的关系研究。本部分集中运用交叉性的研究方法来全面考察职务犯罪侦查和反腐败的关系,是本文的创新点。具体分成职务犯罪与职务犯罪侦查、腐败与反腐败、职务犯罪侦查与反腐败的关系等三小部分展开论述。从职务犯罪的概念入手,进而推论出两大特征,即犯罪主体的特定性和犯罪行为的职务关联性。着重归纳了职务犯罪侦查的特殊性,分别从侦查主体、侦查线索、侦查模式、侦查证据以及侦查难度等方面同普通案件侦查作了比较。从世界各国对腐败的定义和分类入手,得出本文所要研究的腐败是专指政治腐败或称权力型腐败,进而从权力腐败的客观可能性和主观可能性两方面论述了权力腐败的根源。论述了反腐败的必要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并介绍了我国历来对于反腐败的态度、方针和策略。对于二者的关系,首先是从性质、目的、内容和主管机关等四方面分析了二者的区别,同时注意到了二者的联系,即职务犯罪侦查事实上起到了反腐败的作用,而反腐败也将对职务犯罪侦查产生影响。进而得出结论:第一,职务犯罪侦查与反腐败不是一回事,不可将二者等同;第二,在尚不能从根本上消灭腐败时,我们必须倚重于职务犯罪侦查。第二部分,职务犯罪侦查的现状研究。本部分采用实证研究的方法,较为全面的考察了我国职务犯罪侦查的现状。具体从职务犯罪侦查的现状和职务犯罪侦查的现状所导致的后果等两方面进行考察。从考察2003至2006年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情况简表开始,研究了职务犯罪侦查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得出了我国的职务犯罪侦查已遭遇“瓶颈”,显得总体乏力的结论,具体则表现在案件发现难和发现后的侦破难。针对如此现状,进一步考察了已经导致的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分别从法律和社会两个角度论述了职务犯罪侦查乏力的后果。职务犯罪侦查的乏力不仅是使刑事诉讼的任务乃至国家刑罚权难以实现,而且会进一步导致对腐败的打击与预防无力,进而使反腐败的“打防结舍”的基本方针落空。久而久之,随着恶性循环的形成,腐败的动态平衡必将被打破,从而对整个社会构成灾难性的后果。第三部分,职务犯罪侦查的改进对策研究。此部分紧扣前面的研究成果,以务实的态度研究了职务犯罪侦查的改进对策。分为职务犯罪侦查乏力的原因和职务犯罪侦查的改进对策等两部分。首先从客观与主观两方面检讨了职务犯罪侦查乏力的原因。客观原因有三:职务犯罪案件自身的原因;体制上的原因;法律上的原因。主观方面则主要是对职务犯罪侦查的重要性认识不够,以及对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性质认识不够。笔者认为,职务犯罪侦查的改进对策首先是观念上的澄清,必须认识到渎职侵权犯罪侦查与贪污贿赂犯罪侦查同等重要,不可偏废,更重的是还要认识到职务犯罪侦查权是完整的侦查权,无可置疑。其次,机构上的改进,笔者本着现实可行、大胆改革的原则拟定了一个改革思路,试图建立一个统一、权威、独立和专业的职务犯罪侦查机构。最后,措施上的完善,分别从常规措施、强制措施和特殊措施三方面提出了改进建议。只有从观念、机构、措施三方面一起用力,才能使职务犯罪侦查突破“瓶颈”,从而提升侦查能力,增强职务犯罪侦查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