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我国法律法规中没有关于既判力客观范围的规定,而学术研究领域也只是对国外的一些理论学说介绍和评论,没有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建立我国的既判力客观范围理论体系。本文一共分为四部分,想通过对国外的既判力客观范围理论的研究和借鉴,结合我国的司法现状,建立我国的既判力客观范围理论体系,使在司法实践中能够正确选择与适用。第一部分为既判力理论概说。这一部分简要地介绍了既判力的概念、构成要件、作用和作用范围。第二部分为既判力客观范围的基础理论。首先,介绍大陆法系国家的既判力客观范围一般只限于判决主文,并对客观范围只及于判决主文的原因进行说明。其次,既判力客观范围与诉讼标的理论的关系是这一课题的难点,本文对实体法说、诉讼法说、新实体法说进行了简单的概述,并主要说明了这三种学说对诉讼标的的不同选择对既判力客观范围的重大影响。最后,对抵销抗辩产生既判力的原因、范围及抵销抗辩的特殊性进行了论述。第三部分为既判力客观范围扩张理论。本文对传统的既判力客观范围只限于主文的局限性进行了阐述,认为既判力客观范围的扩张理论包括向判决理由的扩张和向部分请求的扩张,并介绍和评说了各扩张理论学说。第四部分为完善我国既判力客观范围理论。分析我国既判力理论的研究现状,结合民诉理论和司法实务说明完善既判力客观范围理论的必要性,提出建立我国的既判力客观范围理论体系。从我国的实际出发,本文认为我国的既判力客观范围应当选择传统的界定模式,把既判力的客观范围限定在判决主文,不赋予判决理由既判力,但是为了防止当事人重复起诉,抵销抗辩应当具有既判力,并且应当建立中间确认之诉制度,通过中间确认之诉解决实践中的问题。至于部分请求判决的既判力问题,原则上应当采用否定说,部分请求判决的既判力及于整个债权,但是应当对实践中的一些特殊的债权做例外的规定,允许当事人就剩余部分再次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