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两种宣判方式:当庭宣判和定期宣判。长期以来,不管是刑事司法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仅仅将是否当庭宣判视为一个价值中立的纯粹技术性问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然后,不论是基于诉讼基本理论进行的分析,还是就我国刑事司法实践的实证考查,均证明刑事当庭宣判制度直接关系到刑事诉讼的诸多核心问题,如审判中心主义、法官独立、“三角”诉讼结构、诉讼效率等。对刑事当庭宣判制度的合理设计,不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我国刑事司法中的一些局部性问题,更可以成为促进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现代化的一个重要支点。就法理基础而言,刑事当庭宣判制度是程序正义的重要保障。合理的当庭宣判是集中审理原则、审判公开原则的重要表现,也是直接言词原则、诉讼效率原则、辩护原则的内在要求和制度保障,体现了刑事司法的威慑、教育功能,并可以有效促进司法独立特别是法官独立,增强庭审实质化程度,进而在更大程度上实现刑事诉讼的理想型“三角”结构,切实体现对被告人权利的保障和对程序正义的追求。然而,笔者对三个样本法院的实证调查发现,刑事当庭宣判的实际效果走向了截然相反的两个极端:或者从程序上有效促进了司法公正,或者进一步恶化了庭审的空洞化程度。具体差别的背后,是各法院法官独立程度、庭前准备程序、案件审批程序、法院目标考核、法官素质等更深层次的原因。总体而言,当庭宣判促进了庭审的实质化,增强了庭审的对抗性,对促进程序正义方面有着积极的作用。但在某些法院,对当庭宣判率的片面追求反而浪费了司法资源,并进一步导致了庭审的空洞化。基于上述理论分析和实证考查,笔者认为:作为保障人权、促进程序正义的重要机制,刑事当庭宣判制度应当在立法上有更明确的肯定和确认。合理的当庭宣判应为刑事诉讼改革追求的目标。但是,为了避免因追求表面的当庭宣判而导致广为垢病的“先定后审”、“先判后审”等做法,在具体制度设计中应结合刑事诉讼庭前程序改革、案件移送制度改革、合议制度改革等相关措施全盘考虑,最终达致制度设计的目的与手段的统一,使刑事当庭宣判制度真正成为促进庭审中心化、实质化,提高法官独立程度,保障被告人辩护权,促进司法效率,实现程序正义的有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