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一、研究目的本文的形成主要基于以下两方面的原因:第一,铺天盖地的假冒伪劣产品横行于市,却得不到有效的扼制;消费者的利益遭到严重侵害,却得不到充分救济。无论是工业产品还是农副产品;小到蔬菜水果,大到房屋都普遍存在着质量问题。无论是有毒的蔬菜水果还是类似豆腐渣工程的商品房,给人们造成的损害都是巨大的。然而,事故一旦发生,要么是不了了之,要么就久拖不决;即使得到赔偿,往往也难以抚平人们所受的伤害。第二,在国际产品纠纷中,我国消费者更是得不到平等的保护。最典型的要数2000年“东芝笔记本电脑”事件,对于该品牌电脑瑕疵,东芝公司立即付给美国用户总计10亿美元的赔偿;而中国消费者只得到一个补丁软件便不了了之。同时,生产者在国外因生产销售缺陷产品遭遇巨额索赔,不知如何应对。为什么我国已经制定并修改《产品质量责任法》还是不能很好地解决上述问题?西方国家在这方面有哪些规定,中西立法存在哪些差距?带着这些问题,笔者对欧、美、中三方的产品责任法律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希望能够从中得到一些启发。此外,在研究的过程中,笔者发现各国的产品责任法有许多共同之处,于是有了对国际产品责任统一立法的可行性进行分析的动机。二、研究方法及主要内容本文主要采用历史分析、分项比较以及综合分析等方法,对产品责任领域基础性问题、基本法律制度比较、国际产品责任法的统一等三大问题进行研究。其中,基础性问题为出发点,基本法律制度比较为核心和重点,国际统一为落足点。1.产品责任制度基础性问题。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各国产品责任制度产生发展的共同根源及其价值取向。这些基础性问题是对产品责任制度进行比较以及探讨产品责任法统一问题的根基。2.基本法律制度比较。分别对产品责任制度领域的基本概念(产品及缺陷),赔偿责任主体,及赔偿范围进行了综合的比较与分析。3.关于国际产品责任法的统一。这一部分可以说是从前两章得出的结论,结合前两章的论述,分别从可行性和必要性两个方面进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