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现代市场经济以信用交易为主要特征,有序的信用交易秩序需要法律的保障,征信法律制度正是在这个基础上应运而生的。征信权是征信法律制度的核心,征信权的有效行使是征信活动顺利开展的基础,也是建立信用社会,促进经济发展的有效推动力。由于征信权与隐私权和商业秘密保护的客体存在部分重合,征信权的信息公开目的与隐私权和商业秘密保护的信息保密目的彼此矛盾,从而形成了征信权与隐私权和商业秘密保护的权利冲突。两组权利冲突的本质主要体现为秩序与自由的价值取向冲突和社会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的利益冲突。然而有序的秩序需要牺牲部分非基本人格尊严的自由换取,个体利益只有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需求才能获得自身的满足。因此,在面对征信权与隐私权和商业秘密保护的冲突时,应当遵循权利平等保护原则和利益衡量原则协调权利的冲突,以基本人格尊严保护和利害关系人利益维护为限划分征信权、隐私权和商业秘密保护的权利边界。权利冲突现象是由于权利之间的边界模糊造成的,征信权与隐私权和商业秘密保护发生冲突是由于征信权的权利界限不明造成的,因此明确征信权的界限是解决权利冲突的根本途径。依据权利界限理论,征信权的权利界限体现在征信权利义务内容、征信权主体、征信权客体、征信权行使面向对象以及征信权行使目的几个方面。征信权的权利包括信用信息调查权、采集权、加工权以及信用信息使用权;征信义务包括信息核对义务、更新义务、告知义务、保密义务等七种;征信权的主体是依法成立的征信机构;征信权的客体是具有身份识别功能或信用评定功能的信用信息;征信权的行使面向对象包括被征信人和其他信用信息提供人;征信权的行使应当符合减少信息不对称、保障信用交易安全、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工作效率以及促进征信业发展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