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促进和保障海外投资的政府保险制度,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1948年为美国首创,之后广为西方主要资本输出国所采用。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实践操作和理论探索,现已发展成为一项成熟的海外投资保障制度。该制度对促进国家扩大海外投资,充分利用海外资源,开拓国际市场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遗憾的是,我国至今未建立完善的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经过20多年的海外投资实践,尤其是加入WTO后,我国海外投资不论在流量和存量上,还是在水平上都有了质的飞跃。由于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缺失,我国海外投资还未得到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为了确保我国海外投资者权益,促进国家的崛起和强大,我国应该尽快建立完善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代位求偿权则是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核心,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本文采用历史分析和比较研究以及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方法,对代位求偿权进行了较为系统全面的剖析,探寻我国海外投资保险代位求偿权立法与国际立法的适恰之路,希望可以丰富立法理论,助益于我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体系的构建,从而合法化解海外投资风险造成的损失,保护海外投资者权益。全文一共分成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概述。首先从概念特征上对海外投资进行界定,海外直接投资在世界经济生活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已经成为当今世界经济活动中最重要的形式之一,起到了在全球范围内配置资本,促进各地区协调发展的重要作用,所以中国企业的壮大也要充分利用这种形式。接下来与一般商业保险进行比较,分析了海外投资面临的政治风险。在此背景下,为了保护本国海外投资权益,促进本国海外投资,拓展国际发展空间,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便有了存在的逻辑起点。然后本文从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概念特征、历史沿革、制度设计和运作程序到法律关系分析等各方面对海外投资保险制度进行整体概述。最后对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核心内容—代位求偿权进行了引论。第二部分是对海外投资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的全面分析。首先分析了代位求偿权的法律性质、法律依据并对代位求偿权与债权代位权和委付等相关概念进行了比较研究;然后对海外投资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概念特征、制度价值进行了深入研讨;在海外投资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依据方面,本文结合单边模式、双边模式和混合模式这三种国际上流行的海外投资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模式,提出了不同模式下代位求偿权的不同行使依据。最后对就投保人与东道国、投保人与承保人、承保人与东道国这三种法律关系进行了详细分析。因为海外投资保险代位求偿权所涉及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既有国内法上的,也有国际法上的;既有国家与私人之间的,也有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只有理清这些法律关系,才能对代位求偿权的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问题有较为清晰的认识和明确的解决途径。第三部分是对美、德、日和MIGA的海外投资保险代位求偿模式的比较研究。本部分对当今世界最为发达的资本输出国——美、日、德三国和最具代表性的多边保险机构——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IGA)在投资保险范围、保险人、被保险人、保险对象、保险期间、保险费和保险金等方面进行了详尽的比较分析。美国作为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首创国,同时又是双边投资保证模式的典型,以集保险审批和业务运营为一体的政府公司—OPIC保护了全球最大的海外投资总量;日本作为世界第二经济体,以政府机构直接运作海外投资保险制度,通过近半个世纪的探索和努力,闯出了一条单边保证特色的代位求偿权模式;德国则以保险批准和业务运营机构分立的结构成为混合保证制度的典型;MIGA也以保险审批和业务运营机构内部分立的模式,以较宽泛的范围承接对发展中国家的海外投资保险业务。通过以上比较分析,笔者对我国海外投资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构建提出了一些理论层面的探讨。第四部分主要是研究了我国海外投资现状和法律保护现状。首先根据商务部和国家统计局、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的《2006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分析了我国海外投资的流量、存量情况、行业分布、地区分布和投资形式等。然后概述了建立我国海外投资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对于保障我国海外投资的重大现实意义。其后详细分析了我国对海外投资法律保护的现状,分析了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保护我国海外投资的局限性和中国信保公司海外投资保险业务实践的局限性等不足,提出必须尽快完善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第五部分对我国海外投资保险代位求偿权提出了具体立法建议。首先通过分析单边保证制度能弥补双边保证制度的不足和双边保证制度有利于代位求偿权的行使的优越性,提出我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代位权机制的选择应采用双边保证制度为主、单边保证制度为辅的混合体制。最后,在承保机构、投保人、保险对象、保险范围和损失赔偿等方面提出了我国海外投资保险代位求偿权具体制度的立法构想。本部分较为独创的是,结合我国国情,提出了我国宜采用海外投资保险审批机构与经营机构合一的承保机构模式,并提出了立法配套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