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平行诉讼是国际民商事管辖权积极冲突较为常见的一种表现形式,平行诉讼可以使当事人获得更多的救济途径,但同时也会导致司法资源浪费、增加诉讼成本等问题。从总体上看,大多数国家对平行诉讼问题进行不同程度的规制,采取的主要规制模式有两种,即规则导向方法和弹性分析方法。在具体制度方面,前者包括先受诉法院原则和承认预期原则,后者包括不方便法院原则、未决诉讼原则、禁诉令等。本文主要采取实证和比较研究的方法,分析了各种制度的历史发展过程,并比较各国制度的差异。在分析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时采用实证研究方法,重点探讨相关制度在有关案例中的具体适用情况,并对中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情况有所侧重。同时,从整体上比较两种规制模式的利弊,结合中国现实国情得出结论。本文分为五部分:绪论为平行诉讼概述。本章对平行诉讼的概念进行了界定,论证了规制平行诉讼的正当性。第一章为规制平行诉讼的规则导向方法。本章主要介绍了大陆法系国家在规制平行诉讼问题上采取的规制导向方法,具体制度上包括先受诉法院原则和承认预期原则,本章分别对有关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实践进行了介绍,分析了上述规则的可行性,同时简要介绍了具有代表性的海牙《民商事管辖权和外国判决公约》(草案)。第二章为规制平行诉讼的弹性分析方法。本章介绍了英美法系在规制平行诉讼问题上采取的弹性分析方法,分析了不方便法院原则、未决诉讼原则和禁诉令三种具体制度。本章重点分析了英国和美国如何在司法实践中具体应用上述制度,并论证了弹性分析方法的局限性。第三章为规制平行诉讼模式的构建。本章对两种不同规制模式进行了对比分析,同时介绍了2005年《协议选择法院协议》,并在此基础上阐释了规制平行诉讼的考量因素,指出规制平行诉讼模式的发展趋势。第四章为中国的立法、司法现状及建议。本章分析了中国在规制平行诉讼问题上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情况,并结合中国国情提出了规制平行诉讼的具体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