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外部监管模式研究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外部监管模式研究

论文摘要

金融控股公司是指以股权或委托管理权等其他权利为主要实现形式,在同一控制权下,完全或主要在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中至少两个不同的金融行业大规模地提供服务的金融企业集团公司,即是由金融控股公司母公司及其控股管理的所有子公司构成的金融企业集团公司。其规模经济、范围经济以及协同效应的存在大大提高了自身的竞争力。我国金融业已于2006年12月11日全面开放,国际上各实力强劲的金融集团纷纷进军我国金融业,与我国金融机构争守市场。在外部竞争压力和内部利润动力下,我国已经出现了不少名称各异,模式和组织形式也各有千秋的金融控股公司或“类”金融控股公司,一直或明或暗地活跃在金融领域,从事着多元化的金融服务。它们或通过非银行金融机构形成(中信集团),或通过银行金融机构形成(中银集团),或通过产业资本形成(山东鑫源控股),金融控股公司模式正成为业界追捧的对象。每一新事物都有其缺陷,当这些缺陷不能通过原来的方法来弥补时,就会产生用新的方法来弥补的需求,金融控股公司作为新事物有其特有的缺陷,原来的外部监管模式已不能满足对其的监管需求了。因此,研究一种有效的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模式显得尤为必要。本文按照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逻辑思路对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模式进行研究,探讨了解决问题的一些具体措施。从第二章金融控股公司内涵和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现状入手,提出我国金融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需求,接着于第三章分析我国目前的监管模式不能满足这些需求,进而转入第四章借鉴主要发达国家,即英国、日本和美国控股公司监管模式的经验借鉴,最终落脚于第五章解决于问题的措施,即适合我国金融宏、微观环境的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模式―伞状监管模式。在这种监管模式中,各监管部门不仅分工明确,有充分的监管独立性,而且能充分协调合作,加强信息沟通。根据这一思路,本论文共五章,除了第一章绪言外,具体安排如下:第二章主要介绍了金融控股公司的内涵与监管需求,重点在于提出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需求,共分三节。第一节根据美国和国际联合论坛对金融控股公司的规定(美国)或界定(国际联合论坛),结合自己的理解,将金融控股公司界定为“以股权或委托管理权等其他权利为主要实现形式,在同一控制权下,完全或主要在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中至少两个不同的金融行业大规模地提供服务的金融企业集团公司”。作为由金融控股公司母公司及其控股管理的所有子公司构成的金融企业集团公司,其且有“多家金融机构组成,金融服务业成为集团的主营业务;各个金融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实体;以产权作为各金融机构联系的纽带;母子公司结合为一个整体”这四个明显特征。在对金融控股公司作了界定的后,第二节比较详细地分析了目前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现状。根据母公司所经业务的性质将其分为以非银行金融机构为主体形成的金融控股集团、以银行金融机构为主体通过独资或合资组建的金融控股集团以及以产业资本向金融业渗透形成的“类”金融控股公司这三类,并进行了比较详细的分析,从而得出金融控股公司在我国已成为一种趋势。因为本文主题是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模式研究,于是在概述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后第三节便提出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需求。主要从内部交易引起的风险传递、资本重复计算导致的资本充足率不足、信息不透明、利益冲突、传统的国有产权制度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造成的内部风险和资金违规入市这六个方面分析监管需求。第三章征对第二章提出的监管需求,分析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模式的现状,其为本论文重点部分。《备忘录》下的在分业监管基础上的“主监管+联席会议”模式是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并结合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现状,作出的一种制度创新。但是,这一监管模式存在监管法规漏洞、主体漏洞、对象漏洞、信息共享不足、协调难度大、透明度不足等诸多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着监管机构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效果,故它只是征对目前我国金融控股公司作出一种过度性监管安排,随着混业经营的加强,金融控股公司的进一步发展,其会越来越不能满足监管需求,从而得出应为这些具有混业经营性质的金融控股公司设计更适合的监管模式,引出第四章对国际经验的借鉴。第四章借鉴发达国家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模式的经验。运用图形与对比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分析了英国、日本和美国这三个发达国家的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模式,着重于监管部门的职责划分、独立性、协调性和信息共享这几方面。在法律先行的条件下,这三国监管模式中的各监管部门都有明确职责范围,依法行事监管职权,享有充足的独立性;但同时,为了达到更好的监管效果,它们又依据法律程序进行信息共享,工作上充分协调。从而引导了金融控股公司的健康有序发展。第五章在第三章和第四章的基础上得出伞状监管模式是适合我国宏观、微观金融环境的监管模式,其是本文重中之重。主要从金融市场的成熟程度这一宏观角度和监管机构以及监管人员素质这一微观角度论述得出统一监管模式还不适合我国,而伞状监管模式更适合我国目前的金融环境这一结论。在职能分工方面,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负责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通过国务院设立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或金融监管局,由金融监管局履行从整体上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监管的职能;金融监管局下面的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分别监管金融控股公司的银行业务、证券业务和保险业务。由具有不同职能的部分组成的整体能否充分发挥部分所没有的整体功能,关键在于是否有法可依、各部门能否独立行事且协调合作,沟通信息。因此,在建立伞状监管模式过程中,笔者又着重分析了应注意的三个问题:要制定《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条例》、《金融控股公司法》或类似法案,以便确立金融控股公司的合法地位,并为监管系统的优化和监管工作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据与标准;应注意各监管机构之间独立性与协调合作的关系,既要保持各自的独立性又要加强协调合作,二者处理得好否,很大程度上决定着监管效率的高底;应建立在金融监管局主持下的信息沟通与共享机制,各监管部门有义务及时、充分、有效地向金融监管局提供必要的跨行业信息,同时,赋予金融监管局有直接从监管对象处获取必要信息的权力。本文在论述过程中使用了多种研究方法,在分析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状况时使用了实例分析方法,如中信集团;在分析英国、日本和美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模式时采用了比较的分析方法;同时,在整个行文过程中还使用了大量的图表分析方法等。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一是大量结合运用图形分析和对比分析来阐述问题,得出结论,使分析更加透彻、明了;二是在理论界多数学者认为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伞状监管模式应由中国人民银行担任总体协调和跨行业监管职责的情况下,笔者认为应由中国人民银行或国务院牵头组织一个金融监管局来担任这一职责;三是对监管模式的分析着重从职能划分、独立性、协调性和信息共享安排这些方面来分析,不同于以往学者的研究角度。本文的不足之处在于:一是在分析英国、日本和美国三个国家的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模式时,由于对资料的收集略显不充分,对监管模式中监管者之间的层次关系、合作与协调程序分析尚存在不足;二是限于笔者的学识、能力,在分析我国建立伞状监管模式应注意的问题时,对所认识到的这些问题的解决措施分析较少。

论文目录

  •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2 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
  • 1.4 思维结构
  • 1.5 创新与不足
  • 2. 金融控股公司的特征及监管需求
  • 2.1 金融控股公司的内涵与特征
  • 2.2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现状
  • 2.3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需求
  • 3.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模式的现状分析
  • 3.1 “主监管+联席会议”监管模式
  • 3.2 “主监管+联席会议”监管模式的缺陷
  • 4. 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模式的国际经验
  • 4.1 英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统一监管模式
  • 4.2 日本金融控股公司的统一监管模式
  • 4.3 美国金融控股公司的伞状监管模式
  • 5.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模式选择
  • 5.1 统一监管模式不适合我国的金融市场
  • 5.2 伞状监管模式适合我国的金融市场
  • 5.3 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问题
  • 5.4 伞状监管模式的独立性与协调合作问题
  • 5.5 伞状监管模式的信息沟通问题
  • 参考文献
  • 后记
  • 致谢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目录
  • 相关论文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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