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无论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自认都是一项古老重要的诉讼证据规则,自认在我国也是一项古老的规则,尤其法治现代化的今天,这一规则更是现代民事诉讼中不可或缺的重要规则。它作为一项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增加诉讼效益、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制度,受到了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普遍关注,并已建构起较为完善的自认制度。然而,由于传统法制观念的根深蒂固和受前苏联诉讼模式的深刻影响,目前这一制度在我国还存在理论研究上的滞后和偏差、立法上的简单和紊乱以及司法操作上的随意与混乱等不足之处,这与当今我国所进行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和民事诉讼价值目标是不相吻合的。因此,本文在对自认制度进行深入而仔细的法理分析的基础上,通过对两大法系主要国家和地区自认制度的考察比较,同时剖析了自认制度在我国现实运行中的缺陷及成因,最后,就如何构建既遵循自认制度的基本法理,又符合我国社会的现实状况,同时也体现世界各国民事诉讼发展趋势的我国的自认制度提出建议。全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自认进行概述。从自认的基本涵义、构成要件、分类、效力等四个方面对自认进行概括性介绍。文章首先分析了自认的基本涵义,界定了自认的概念——自认是当事人在诉讼中对对方陈述的于己不利事实的承认。本文肯定自认的事实是于己不利的事实,从属性上看,诉讼上的自认不是一种证据,而是一种证据规则。接着分析了自认的构成要件和基本分类,然后就自认对法院和当事人产生的效力进行阐释。通过这一章的概括论述,从而为该题的深化提供了初步的理论铺垫。第二部分,对自认制度进行比较法考察。本章收集了大量有关本论题的外国法资料,从比较法的角度对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有关的自认制度进行考察和分析,比较两大法系关于自认制度的相同点与不同点,并分析其优越性和不足,在此基础上进行归纳总结,从而为完善我国的自认制度提供有益的帮助。第三部分,主要讲的是自认制度在我国目前审判实践中运行的现状及其不足的原因。本章首先介绍了自认制度在我国的历史发展,然后详细分析了自认制度在我国理论研究、立法、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不足之处,最后对造成上述不足的原因进行不同角度的分析和论证,为完善我国自认制度奠定实践上的基础。第四部分,建立和完善我国自认制度的构想。本章从建立和完善我国自认制度的现实意义出发,首先提出我国自认制度所需要的理论环境,在这一大的理论环境下,笔者提出构建我国自认制度的具体立法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