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人的安全乃是至高无上的法律。”人的安全包括人身和财产的安全。随着社会的发展,危险性作业增多,为切实保护人们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法律又从分配危险的角度,在侵权法中规定了无过错责任。但社会上有一些危险性较小但时常发生的危险,对于这些未法定化的危险,往往是通过安全保障义务来调整的。安全保障义务是侵权法领域和合同法领域内的一个新焦点,之所以引起学界的广泛注意,与近来发生的众多案例有直接关系。随着司法判例的增加,最高人民法院在2003年12月4日颁布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该解释第6条对行为人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问题作出了规定。《解释》的出台,虽具有现实意义,但也引起了法学界不少争议,理论界对安全保障义务的概念、法律依据、性质、具体内容以及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而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责任性质、归责原则、第三人侵权行为介入时经营者的责任等各方面的问题尚未达成共识,因此,有必要进一步探讨。本文共分四章,第一章概括论述了安全保障义务的产生与发展、法律依据、概念、义务性质。安全保障义务是立法者为适应现实需要,以社会发展程度为基础,以利益平衡为考虑基点做出的制度回应,两大法系国家对此也有类似规定,而安全保障义务产生的法理依据为制度设计起到了权衡各方利益、分配各方权利义务责任的杠杆作用。安全保障义务指在一定社会关系中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关心照顾保护义务,违反这一义务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经营场所的人及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从比较法的角度看,各国对安全保障义务的性质规定各异,而我国理论界对此也有很大分歧。笔者认为,安全保障义务的性质上说是以法定义务为原则,以约定义务为例外。这样才有利于处理我国法上的安全保障义务。第二章详细论述了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笔者认为,安全保障义务是有一定的范围,因此,对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不能苛责过严,由于法律不可能对各行各业的经营者的具体的安全保障义务一一予以细化,所以可以通过一定的原则和标准来确定安全保障义务的具体内容。第三章对我国法上安全保障义务进行了立法检讨。本文通过安全保障义务在我国的规定来探讨安全保障义务在我国存在的主要问题。我国的司法《解释》中所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充分吸收了一般安全注意义务和注意义务的理念,旨在适应现实的社会发展,解决安全保障义务人不作为所产生的损害结果问题,合理分配社会正义,实现社会公平,但在吸收的同时存在许多问题,诸如义务主体的一体化问题、“合理范围限度内”“能够防止或制止损害的范围”的界定问题、责任性质问题、适用一般过错原则合理性问题、补充责任存废问题、补充责任赔偿范围问题等,本章主要围绕这六个方面的问题进行了论述,认为我国安全保障义务还不完善,存在许多问题,需要重新构建。第四章提出了构建我国侵权法上安全保障义务的立法建议,主要是围绕义务性质、责任性质、归责原则、责任类型、配套措施五个方面展开讨论。认为应当依据义务的性质认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性质、归责原则、责任类型,为切实实现安全保障义务的立法初衷,还需要责任保险、限额赔偿等相关配套措施的完善共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