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法律在秩序整合中的意义是什么?国内尚没有将“秩序整合”和“法律的意义”这两个问题结合起来探讨的,这可能是个理论的盲点。汉武帝抑商法律是汉武帝时期国家内忧外患的产物。西汉政府财政紧缺,汉武帝急需制定特别的法律来尽快地为西汉政府网络财富。汉武帝时候,西汉中央政府还面临商人阶层垄断财富、贫民流亡和民间私铸钱币等内部秩序危机。地主豪强极力经营自己的庄园,他们不断变大的经济、军事势力对西汉中央政府的权威构成严重的威胁。兼有土地的商人们是当时乡村社会的一个特殊的阶层。汉武帝时期贫民脱籍情况十分地严重。大量的贫民脱籍,游离于政府的控制范围之外,对西汉政府的稳定是构成了巨大威胁的。尽管西汉政府对铸币权加以严格的控制和把持,但仍然“民多盗铸”。面对当时西汉中央政府的内外交困,汉武帝进行了一系列抑商立法(《缗钱令》、《告缗令》、“七科谪”、“盐铁官营法”、“均输平准法”等等),以压抑地方豪富势力,增加西汉中央政府的财政收入和统治权威。西汉政府对商人的征税手段越加严厉,最终促成了《缗钱令》与《告缗令》的正式出台。盐铁官营法将当时社会的两大支柱产业——煮盐和铸铁的权力彻底掌握在中央手中。均输法的立法主旨在于通过国家的权力控制,均输物流的远近难易,使国家需要的物资有序流动。平准法的基本立法主旨在于:由中央大司农“尽笼天下之货物”,即由西汉中央政府垄断各地输送至京城的物资,贵卖贱买,置商人于不利的境地。汉武帝明显加快了货币立法的步伐,颁布了一系列改革币制的法令。汉武帝一系列的抑商法律收到了丰硕的成果,不仅为远征匈奴提供了源源不断的物质财政支撑,而且强有力地加强了西汉政府的中央集权。汉武帝的各项抑商立法、执法的活动以及立竿见影的法律效果都是对“天人感应”伦理思想的现实证明。西汉的“家国一体”的国家秩序得以重新的确立。汉武帝的抑商法律至少在一定程度上从新回归了西汉广大乡村的“四民社会”秩序。汉武帝整合当时混乱的国家秩序有四种可能性的选择。汉武帝的第一种可能性选择是先秦儒家的“为政以德”之路径。汉武帝的第二条可能性选择是先秦法家“以猛服民”之路径。汉武帝的第三种可能性选择是汉初黄老“无为而治”之路径。汉武帝的第四种可能性选择是汉儒“德刑并举”之路径。汉儒“德刑并举”的策略具有纲领性和实用性相结合的特点,因此,汉武帝在进行秩序的整合过程中就选择了汉儒“德刑并举”的秩序整合模式。汉儒“德刑并举”的秩序整合方法具有鲜明的整合秩序的优势。汉儒“德刑并举”的秩序整合的路径是整体性与针对性的统一。在社会秩序的整合中,法律还具有一个鲜明的优势——灵活性与稳定性的统一。汉武帝运用法律的手段整合社会秩序时还巧妙地把握了法律的意志性与事物发展规律性的有机统一。通过对汉武帝《缗钱令》等一系列法律的起因、实施及其社会效果的观察,以汉武帝《缗钱令》等法律为分析样本,还原历史、以事实说话,在历史的回溯和解读中探寻法律在秩序整合中的意义。从汉武帝运用一系列法律手段整合秩序、回归秩序的历史事实中,我们可以得出:在秩序的整合中法律具有十分重要的优势性意义。其一,法律本身就意味着秩序,秩序是法律所追求的基本价值之一。其二,法律在秩序整合中具有功能上的优势意义。法律为人们和社会提供行为的模式,法律在预设、规范社会秩序时始终坚持行为方式的规范化,法律以规范化的约束起到对秩序的规范功能。从而在发挥法律规范功能的基础上可以最大限度地给予社会生活以有序性和稳定性。在秩序的整合与回归当中,法律还发挥社会导向功能。法律因为有国家强制力的支撑,因此,可以对全社会的各种秩序进行统一的调节,即控制、安排人们的行为,调节整个社会的关系,使之协调有序地向预设的社会目标发展。法律之于秩序的整合具有两方面的重要意义:其一,法律的价值指向与秩序的本质诉求具有一致性,两者都是以有序状态作为价值的追求目标。其二,法律的现实功能为秩序的回归提供强有力的整合手段。从而,在法律发挥规范与社会导向诸功能时,秩序得以整合,秩序得以回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