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近代自然法理论的系统化、完善化是在古希腊罗马和中世纪自然法观念的基础之上进行的,而这一系统化、理论化的过程实质上是近代自然法在古代和中世纪自然法理论的基础上实现的一个质的转变与飞跃。本文以“重塑”来描述这一过程。所谓“重塑”,意指“重新改造和拯救”,即在自然法理论出现危机时,在思考前期自然法理论所暴露的问题的基础上,重新改造和拯救自然法理论本身。在这个重塑的过程中,近代政治哲学的作用不可或缺,因为近代自然法理论的产生有其深刻的政治哲学根据和背景。首先是理论预设的转变为这一“重塑”过程提供了前提,正是由于西方近代政治哲学摆脱了神学的羽翼,并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精确地界定理性的含义,近代自然法理论才得以以理性为基础进行拓展。其次近代道德观的转型成为这一“重塑”的理论动力,由共同体道德向个人主义道德的转变以及由圣贤的政治道德向普遍人权的政治道德的转变,最终推动了近代政治哲学的发展,并进一步影响了近代自然法理论的转变方向。再次,近代民族国家的兴起则是这一“重塑”的实践动力。在这些动力的推动下,自然法由天上回到地上,摆脱了神学色彩,将人类理性抬到一个不容也无法质疑的地位,从而个人的权利得到张扬,自然法理论开始被应用于政治领域,自然法学家们提出了社会契约的概念,将国家的起源由自然或神的产物转变为社会契约的产物,将国家的权力限制在主权之下。虽然各个自然法学家对于自然法存在的基础、依据以及形态的界定并不相同,但是他们始终都没有抛开“理性”或“本性”这一在他们看来最根本的根基,根据他们各自对自然法的侧重点和思想进路的出发点不同,可以将他们的自然法理论大体上分成三类:国家主义自然法学说、自由主义自然法学说和激进民主主义自然法学说。然而尽管这些近代自然法理论的变体各不相同,他们都遵循了相同的研究进路,从“自然状态”出发,发展出一套权利理论,并以社会契约来限制国家这一政治组织的权力。近代自然法理论的最终形成对后世的西方人权理论以及美国和法国大革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