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商业贿赂被称为市场经济的顽疾,这一现象在全世界都比较普遍。近几年来,我国商业贿赂愈演愈烈。2005年5月20日,美国加州的医疗诊断设备企业Diagnostic Products Corporation(简称DPC )和美国司法部同时宣布,由于该公司在中国天津的子公司——天津德普诊断产品有限公司通过贿赂取得中国医院的订单,因而被罚款479万美元。此行为暴露中国一些行业存在“商业贿赂求生存”的潜规则,也凸显了中国商业贿赂立法缺位的尴尬。2006年全国范围内集中开展了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没有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就不能打破行业潜规则、长期有效地打击商业贿赂。本文从天津“德普案”入手,分析商业贿赂的概念和特征,探究商业贿赂在我国盛行的原因,包括经济原因和法律原因,分析我国竞争法中对商业贿赂规制现状,借鉴国外相关立法的经验,并提出一些完善的对策建议。我国禁止商业贿赂的规定主要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工商总局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根据相关规定,我们这样定义商业贿赂: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在销售或购买商品(包括服务)过程中,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贿赂交易相对人或对交易业务具有决定性影响的人,以促成交易、排挤竞争对手从而获得竞争优势的行为。根据这一定义,可以看出商业贿赂有四个构成要件,一是主体主要是经营者,二是主观目的是争取交易机会,三是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实施了贿赂,四是侵犯了多重客体。商业贿赂的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主要有回扣、附赠及其他手段。商业贿赂的盛行是有很多原因的,深层次的原因主要包括经济原因和法律原因。本文通过简单的博弈模型进行分析,可以看出商业贿赂成为潜规则的经济原因主要是贿赂的成本低而收益高,企业通过商业贿赂追逐经济利益。当然,法律规制的不力也是商业贿赂盛行的重要原因。我国现行法律对于商业贿赂的规制存在诸多问题,包括规定的过于原则化、不易于操作、散见于各类文件中,相关概念的界定不清楚,民事责任的缺失等等。我国对商业贿赂行为的理论研究和法律规制起步较晚,对我国目前商业贿赂行为法律规制的完善,是全文的落脚点和归宿。首先,本文介绍一下国外对于商业贿赂规制的相关规定,包括美国、德国和日本。它们存在着不同的特点,有许多地方值得我国借鉴。通过对各国不同法律规定的分析,结合我国的实际,本文在最后提出完善我国法律对于商业贿赂规制的主要对策建议:深化体制改革,从源头上遏制商业贿赂;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界定清楚相关的概念,同时完善相关的配套法律、法规;完善民事责任的规定;设立举报人保护和奖励制度;同时鼓励企业建立自我控制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