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辩诉交易制度起源于19世纪的美国,是20世纪以来在美国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刑事诉讼制度。仅经历了短短半个世纪的时间,该项制度从产生、发展到成为美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基石,后被英国、意大利等国家国家移植。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律中没有辩诉交易,然而我国的一些刑事法律制度及刑事政策无疑同样蕴含着辩诉交易的精髓,在司法实践中却存在辩诉交易的司法操作,作为一种创新,从个别走向一般,司法改革客观要求加大辩诉交易的运用,在改革我国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同时,可以分步设立有中国特色的辩诉交易制度。我国的辩诉交易应当规范化及制度化,同时鉴于特定的制度背景,应注意在立法上为其确立一定的限度,以促进辩诉交易良好运行,提高刑事诉讼的效率与效益。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是一项简化审理的特别制度。1970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正式确认了辩诉交易的合法性,现在这项制度已成为美国刑事审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今,该项制度已被世界上许多国家所吸收和借鉴,如意大利、德国等一些大陆国家也开始借鉴吸收其合理成分,进行本土改造,并成为该国的重要的司法制度。目前,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时期,有限的司法资源不能合理分配到急剧上升刑事案件,使得司法机关处理刑事案件负担日益沉重,为此我国也进行了一些司法改革,如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后,增高了简易程序,2003年3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又联合出台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的案件,这项改革虽然对提高诉讼效率、分流刑事案件起到一定的作用,但仍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本文通过比较的方法对辩诉交易的论述,探讨辩诉交易对我国的借鉴意义,并分析我国的国情,认为辩诉交易在我国具有可行性和必要性。本文结合我国的国情,对辩诉交易进行合理的改造,借鉴并吸收辩诉交易的合理内核,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辩诉交易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