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公司作为现代最主要的企业形式,其最主要的特征就是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以及公司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公司法人制度的诞生无疑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强大动力,但是任何一项制度都不可能是完美无缺的,总会在应用过程中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公司背后的控制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现象。为了能够有效遏制公司控制股东的滥用行为切实保障债权人的利益,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该制度的确立有力地弥补了公司法人制度固有的缺陷,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现代公司制度。本文首先对宝丰公司诉股东徐彦及智信、玉祥公司这一典型案例进行简单的案情介绍;其次,深入总结和分析了宝丰公司诉股东徐彦及智信、玉祥公司案件中存在的争议焦点;最后,结合宝丰公司诉股东徐彦及智信、玉祥公司案所反映出的在司法实践活动中适用该制度存在的问题,在立法等方面提出自己的见解和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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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论文; 司法实践论文; 控制股东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