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在市场经济迅猛发展的时代,债权的优越性日渐凸显,已经成为现代社会财富的重要表现形式。随着股东出资形式的多样化,债权地位的不断提升,价值的不断凸显,允许债权出资,使公司与债权结合必然会为公司以及社会经济的发展带来新的活力,注入新的血液;当然也存在不利的一面,债权本身的缺陷必然也会带来一些风险,这也是多年来学者们对债权出资持否定态度的重要原因。因此如何扬长避短,在充分发挥债权优越性的同时又能维护好交易安全和社会经济秩序就成为了时下人们关注的热点问题。从我国实践来看,债权出资现象越来越普遍,我国原有的公司法已经不能充分的承担起经济发展的使命,理论界对于债权出资的研究又不过深入,因此本文将围绕债权这一社会财富才提,系统探讨债权出资问题,提出自己的见解和对于规制问题的构思。本文中,笔者将从以下四部分来阐述自己对于债权出资问题的理解以及提出自己对立法规制的一些建议:本文第一部分是对债权出资的概述。主要分析与债权出资有关的概念和原理。先通过比较债权与物权明确了债权的性质,从而分析到债权在现代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进而明确债权作为投资工具已经成为一种趋势。其次,阐述了对于债权出资概念的不同观点。最后讲述了债权出资的理论基础。对公司资本和资产做了区分,尤其分析了公司应该奉承的不再是“资本信用”,而是“资产信用”。第二部分是对债权出资的理论分析。首先结合我国经济现状归纳了债权出资的适格性要件,笔者从确定性、价值物的现存性、评价的可能性、独立转让的可能性四方面明确了债权是符合公司法所规定的“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的,符合上述条件的债权可以用于出资。然后,分析了对公司债权出资和对第三人债权出资两种出资类型的可行性。最后阐述了债权出资的局限性,这是需要防范和规制来约束的。第三部分主要考察域外各国对债权出资的立法实践。笔者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分别探讨了英、美、德、法、日国家对债权出资的态度和规制情况,得出结论:债权出资已经是现代公司法发展不可逆转的一大趋势,因此要放宽对股东出资方式的限制,允许代表社会财富的债权进行出资。第四部分是本文重点,主要对我国债权出资的现状进行了分析并阐述了对完善我国债权出资制度的立法设想。首先介绍了对债权出资进行立法规制的必要性,最后笔者重点探讨了债权出资中的审查制度、评估制度及债权出资担保制度和比例问题的立法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