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在家庭与社会的关系中,家庭往往以共同体的面貌出现,婚姻中的夫妻被人们视为一个共同体,而忽视对夫或妻个体人格的关注。但在这个共同体中,既有共同体的共同利益,又有夫妻各自独立的人身利益。现实婚姻生活中存在大量夫妻侵权行为是无庸质疑的,对夫妻侵权的损害赔偿,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但其只针对特定的严重夫妻侵权行为,而对这些情形之外其他的夫妻侵权行为无法适用,限制了婚姻当事人因对方侵权行为提出赔偿请求的权利。笔者在通过对夫妻侵权相关理论的分析和研究,综合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对夫妻侵权损害赔偿进行了理论探讨。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的内容:第一章介绍了夫妻侵权损害赔偿的概念和特征,结合一般侵权行为民事责任构成要件,对夫妻侵权民事责任构成的特殊性方面加以分析,总结了夫妻侵权行为主要表现形式,并对夫妻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功能进行了论述。第二章介绍了英美法系立法例和大陆法系立法例,对两种立法例进行比较分析研究,在此基础上得出结论,两大法系均允许夫妻相互间提起损害赔偿的诉讼,侵权法在婚姻家庭法中的影响和作用增加了。第三章对我国夫妻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现状及存在问题进行阐述分析,笔者认为,夫妻侵权损害赔偿的前提是民事权利的完善,但我国现行婚姻法对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尚不全面,对夫妻个人财产权利保护不足。离婚损害赔偿的外延为夫妻侵权损害赔偿所包涵,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缺陷,现行法律在对夫妻侵权的相关规定存在冲突。作为婚姻权利救济的一种措施,应当完善夫妻侵权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规定。第四章是对策建议。参考学者们观点,借鉴其他国家的立法经验,笔者提出了完善夫妻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若干建议。通过以上分析,本文得出结论:作为婚姻权利的救济措施,夫妻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对保护婚姻当事人合法权益有重要意义,应当在婚姻家庭法中予以进一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