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由于我国农民占全国人口的绝大多数,因此乡间司法问题在我国法律研究中应当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但是长期以来,我国涉农领域的司法制度建设一直是个薄弱环节,农民的很多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的司法救济。本文力图对我国乡间司法问题做一个全景式的描述。在本文中乡间司法是指在我国司法框架体系下,以乡间法庭为主体,以解决农民之间纠纷争议为主要内容,受中国诉讼传统影响较大,需要参考民风民俗较多,个性化、人性化、地域性非常强的司法程序制度。目前我国农村经济规模发展差异很大,部分发达地区如江苏、浙江等地部分农村的经济基础及城市化规模已经达到甚至超过一般城市水平,这些地区所谓“农村”的内涵与外延已经超出了我国一般乡间司法涵盖范围的界限,在法律关系方面也大相径庭,为准确起见,本文未使用“农村司法”的称谓,而统称之为“乡间司法”。乡间司法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客体具有特殊性,裁判依据具有广泛性,司法价值具有特殊性。我国的乡间司法与城市司法、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行政裁决、美国乡间司法等均有较大区别。乡间司法的参加者主要包括乡村法官、农民当事人、律师和法律援助工作者。其运行过程中往往受到当地党政机关、农村基层精英和民间公众舆论等因素的影响。乡间法庭是我国乡间司法的载体,其设立与运行情况直接关系到我国乡间司法的效果,其在我国不同时期发挥了重要作用。乡间司法在立案、审判、执行的不同运行阶段各有特色,但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在乡间司法中,民俗习惯和国家法的规则冲突很多。解决民俗习惯和国家法在实体规则上的冲突,应当吸收民俗习惯在解决纠纷上的有利因素。从立法角度,赋予具有合理因素的民间法一定的法律效力。从司法角度,要综合国家法和民俗习惯在乡间司法中的运用。民俗习惯的司法运用应当是规范的,要有一系列科学合理的程序和机制。乡土社会的传统法律文化对现行的乡间司法制度有重要影响。主要表现在熟人社会的情理因素、乡间司法的权威因素、乡村民众的素质因素等方面。对此,要加强法治宣传教育,保证乡间司法程序的公开、民主、科学与文明。我国的城乡法制的区别表现在法律创制方法、法律适用条件、法律适用效果等方面。我们应合理借鉴乡村社会传统知识的积极内容,尽可能调和国家法与其之间的偏差与冲突,实现传统司法资源和现代司法的完美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