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假释是指监禁刑的服刑人在刑期届满之前,有条件地被提前释放出狱。作为缓和自由刑的一种制度性安排,对于假释所应发挥的机能的期待是多元的。如何使多元的期待能够得以和谐的实现,可能是假释的终极问题,也是所有关于假释的研究与实践的方向。基于此认识,本文也努力于有所进步。具体而言,本文整体上遵循假释的理论与现实两个脉络展开,在理论层面通过对假释发展史的考察,发现在假释由个别性实践最终成为一种制度性安排的过程中的刑罚观的变革,并论证在并合主义刑罚观指导下的假释及其机能。而在假释的现实层面,本文的着眼点在于假释的现行法状况,以比较美、日为视角,探讨中国假释的问题。本文的架构如下:本文除“绪论”和“结论”以外分为两部分、五章内容。“绪论”是对本文的研究目的与动机、研究路径与方法的交代,以及对国内假释制度研究现状的综述。本文的第一部分理论篇下分为假释的法史学上的观察和刑罚观指导下的假释性质及机能两章。第一章是对假释的法史学上的观察,认为假释制度起源于英国流放制度,真正成熟于爱尔兰制和美国埃尔米拉感化院;随后在全球进一步发展。而中国现代意义上的假释制度则是源自对西方的借鉴。第二章刑罚观指导下的假释性质及机能,认为刑罚观的演进体现出由简单的报应、预防二分向并合主义转变的总体趋势,也正是并合主义成为了假释制度的正当性基础。在并合主义的指引下,假释制度的性质体现为:在假释决定问题上,假释是恩惠说和权利说的折衷:在假释执行问题上,假释是自由刑后的一种刑罚形态。在另一方面,本文将假释机能理解为特别预防视野下的假释机能、一般预防视野下的假释机能与报应刑视野下的假释机能三者有机统一。本文的第二部分现实篇分为假释决定考察、假释执行考察和假释撤销考察三章。第三章从假释的决定条件、假释的决定机关和决定人员、假释的决定程序三个角度展开假释的决定问题。认为:(1)在假释的决定条件上,应设置合理的最低服刑期限;应对服刑人的未来人身危险性进行再犯可能性预测;假释决定的禁止性规定应与假释本质相应。(2)在假释的决定机关上,现今大部分国家的假释机关仍维持行政机关的性质,而且走向专门决定机关的趋势。在假释的决定人员上,一方面要对假释委员的资历提出严格要求,另一方面还要扩大假释委员的协助人员的参与。(3)在假释的决定程序上,根据美国和日本的经验,假释的决定程序可分为假释申请、假释审前调查和假释审查决定三个阶段。(4)关于中国的假释决定,在决定条件上,完全禁止累犯、特定的暴力性罪犯适用假释是不科学的,应当予以修改;并对累犯、重罪犯(较重罪犯)以及过失犯、未成年犯(较轻罪犯)决定假释的最低服刑期限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建议;对于“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标准,有必要引入具体制度使考评得以量化。在决定机关上,目前以司法机关作为决定机关的体制,与假释权是行政权而非司法权的现实向违背,应当设置并合行政机关性质的假释委员会,兼顾效率与公正的问题。在决定程序上,应当由服刑犯人启动假释审查程序;在建立假释委员会的模式下,应当引入特定案件的假释听证制度。第四章从假释执行期限、假释执行机关和执行人员、假释的执行措施三个角度展开假释的执行问题,认为:(1)关于假释执行期限各国立法体例一般在有期自由刑方面大多采取剩余刑期间主义,有时兼顾考验期间主义而设有特别规定;至于无期自由刑的假释执行期间大部分规定为一定的长度期间。另外,假释执行期限还存在免除或延长的余地。(2)关于假释的执行机关和执行人员,美国和日本有较为成熟的经验值得借鉴。在假释的执行机关上,在美国,执行机关隶属于司法机关的,以联邦政府为例加以说明;隶属于行政机关的,以华盛顿州及佛罗里达州为例加以说明。日本的“保护观察所”是独立于法院的行政机关。在假释的执行人员上,则分为“公职假释执行人”与“民间假释执行人员”两类加以考察。(3)假释的执行措施分为对假释犯的消极控制和积极辅助两部分。消极控制是指对假释犯设定须遵守的条件和履行的义务。积极辅助的意义则在于帮助和保护,促成假释犯的复归和重返社会。(4)关于中国的假释执行,假释的考验期限应以假释犯是否具有、在多大程度上具有重新违法犯罪的危险性为准,作弹性规定。在我国,假释的监督考察属于社区矫正的内容,因此对于假释的执行机关和执行人员的探讨,乃是在宏观的社区矫正背景下展开。至于假释的执行措施,文章认为应考虑以下两个方面:对假释犯的监督指令和义务要求、帮助和保护措施。第五章从假释的撤销条件、撤销假释的效果、假释的撤销程序三个角度展开假释的撤销问题。认为:(1)假释的撤销条件根据是否因条件满足而必然产生撤销效力,可以分为绝对撤销条件和相对撤销条件。从产生撤销效事由的类型上看,则主要包括三种:①假释犯在假释执行期间再犯新罪;②发现假释犯在假释之前犯有未经法院裁决的漏罪;③在假释执行期间,假释犯违反应当遵守的事项。对于这三种类型,均应以假释犯的人身危险性为标准进行衡量、判断假释犯属于应当撤销、可以撤销抑或不能撤销假释。(2)假释的撤销会产生一系列的效果。其中首要的效果就是在撤销假释后需要对假释犯转处何种方案的问题。在这方面,美国的做法更具弹性。另外,假释撤销后,执行假释所经过的期限不应计入服刑期限;假释的撤销不影响对服刑人的再次假释。(3)正当的撤销程序是在保证社会防卫的同时避免服刑人权利受侵犯的根本保障。根据美国和日本的实践,假释的撤销程序一般分为假释撤销的申请、审查和决定。(4)关于中国的假释撤销,主要存在的问题体现在:一是只规定了“应当撤销”假释的情形,没有规定“可以撤销”的情形,在实务操作中较不具有弹性;二是假释的执行机关和人民法院不能在撤销假释和保留假释之间选择中间的制裁形式,比较僵化;三是我国刑法规定了假释撤销却没有相应的撤销程序,应当设置撤销申请程序和撤销审查决定程序;四应对现行的撤销条件予以分类、细化,并在撤销假释和保留假释之间设立设定中间的处理措施。最后得出文章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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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论文文献
- [1].假释撤销制度探微[J]. 中国律师 2012(02)
- [2].我国假释撤销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J]. 长江师范学院学报 2010(06)
- [3].我国减刑假释程序公开的观察与反思[J]. 时代法学 2015(05)
- [4].假释考验期间再犯新罪的应然处理——对刑罚执行既定力之倡导[J]. 研究生法学 2014(06)
- [5].再谈社区矫正制度方案的调整——以《刑法修正案》(八)的公布实施为视角[J]. 社会科学战线 2011(04)
- [6].论死刑复核与减刑、假释程序的诉讼化改造[J]. 南都学坛 201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