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世界经济的迅速发展,使人类开发和利用环境资源的机会增多,随之而来的环境污染给各国带来严重的灾害,酸雨、臭氧层破坏、全球性气候变暖、生物多样性锐减、有毒化学品的污染及越境转移、土壤退化的加剧、淡水资源的枯竭与污染、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及大规模的生态破坏成为现代主要的环境问题。为保护环境、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各国除利用经济、技术等手段外,均在寻求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环境侵权问题。国内外学者普遍认为环境权应上升为一种法律权利,在宪法中确认环境权或涉及环境权的内容,从而使环境权成为环境时代宪法的新生基本权利。但是,大多数国家在司法实践中并不承认环境权可以作为诉由,从而不能有效的保障公民的环境权益。我国环境法学者对于环境权的独立性、环境侵权的构成要件、归责原则、环境侵权的救济等亦有较多争议,没有达成共识。文章从环境侵权的权利基础、归责原则、构成要件及救济途径的拓展入手,探讨了如何从法律上有效保护人们的环境权益。认为环境权是一种独立的社会性权利,应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构建我国的环境权体系,并以此作为环境侵权救济机制的基础。环境侵权包括了实体意义上的环境侵权和程序意义上的环境侵权,两者具有不同的行为特点、构成要件,对之正确分析判断是实施环境侵权救济的前提。面对日益严重的环境侵权现象,我国环境侵权救济途径暴露出一些不足之处,为此应当贯彻可持续发展和权利救济个别化、社会化相结合的理念,从私力救济、公力救济、社会化救济三方面对环境侵权予以救济,真正维护人们的环境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