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刑事诉讼法对二审程序的规定比较简单,存在一些立法缺陷。对于二审程序仅仅依靠有限的条文、参照一审程序及司法解释、部门规定等难以弥补法律漏洞,司法机关、公安机关在适用二审程序时存在很多分歧,无法对当事人的权利救济形成充分的保障,也无法限制司法机关滥用权力,导致二审程序难以实现终结诉讼的任务。本文从立法缺陷出发,借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契机,从实证角度对刑事二审程序中的立法缺陷进行归纳,并提出立法完善的意见。本论文包含以下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对于刑事诉讼法中的盲点及相关解释、规定中与刑事诉讼法的矛盾之处结合刑事诉讼法在适用中的问题进行分析,从诉讼期限立法缺陷、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保障立法缺陷、附带民事诉讼上诉权立法缺陷、发回重审制度立法缺陷、二审证据审查立法缺陷等五个方面出发,介绍我国二审程序存在的立法缺陷,认为刑事诉讼法仍有诸多需要完善之处,第二部分,针对第一部分的分析,基于自己的理解提出了将审理期限与羁押期限分开、对于二审需要开庭审理案件的条件进行划分,对于证人、鉴定人出庭予以规范,对于程序性发回重审赋予法院自由裁量权,对于实体性发回重审案件二审开庭审理并限制发回重审的次数,赋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上诉权、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谅解作为法定的量刑情节等处理方法,试图对第一部分涉及的立法漏洞予以弥补;第三部分,基于二审的全部工作均凝聚为法院的裁判文书,而在裁判文书制作中存在诸多问题,如对于审判流程叙述的过于简单、控辩双方的二审意见在裁判文书中的归纳与其实际意见存在差异、对于证据采信分析不充分,无法反映举证、质证的过程说理不充分、相关信息不透明等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完善二审裁判文书的基本思路,如详细叙述审判流程、与各方确认后方将意见写入裁判文书、写明被告人被羁押的理由、量刑过程、发回重审的理由等,增强裁判文书的说服力。第四部分,对英国、法国、德国的审级制度进行比较、分析我国如果实行三审终审制的可行性,并对三审终审制的实行进行了初步设想,如将死刑复核、法定刑以下复核等特别程序纳入三审终审制、第三审以法律审为主等,第五部分,针对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于二审制度中审限制度、开庭制度、发回重审制度、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修改,结合学者的不同意见进行评析,并提出自己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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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Abstract引言第一章 二审程序立法缺陷问题与评析第一节 诉讼期限立法缺陷一、二审羁押期限问题二、二审程序审限问题三、发回重审期限计算问题四、二审阅卷期限问题五、调解久调不结问题六、重大复杂案件审限问题七、个案分析第二节 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保障立法缺陷一、书面审理当事人诉讼权利保障问题二、证人出庭作证问题三、重新鉴定程序及鉴定人出庭问题四、个案分析第三节 附带民事诉讼上诉权立法缺陷一、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权利救济的立法缺陷问题二、司法救济三、个案分析第四节 发回重审制度立法缺陷一、发回重审程序问题二、发回重审原因问题三、发回重审次数限制的问题四、个案分析第五节 二审证据审查立法缺陷问题与评析一、二审被告人出现立功情节、自首情节的程序缺陷二、二审被告人自认漏罪的程序缺陷三、二审出现新证据如何质证、认证四、实例分析第二章 改革与完善我国刑事二审程序思考第一节 完善二审程序基本原则一、公正与效率的平衡二、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权的权衡第二节 超期羁押的程序性制约第三节 梳理重塑二审开庭制度一、重新划分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类型二、建立关键证人参加庭审制度三、规范重新鉴定制度第四节 严格限制发回重审条件一、程序性发回重审条件的界定二、事实性发回重审条件的界定三、发回重审次数的限制第五节 附带民事上诉权程序缺陷弥补与救济第三章 二审裁判文书制作与规范第一节 二审程序裁判文书问题与评析一、对于审判流程叙述的过于简单二、控辩双方的二审意见在裁判文书中的归纳与其实际意见存在差异三、对于证据采信分析不充分,无法反映举证、质证的过程四、说理不充分五、相关信息不透明第二节 完善二审裁判文书基本思路第四章 创设三审终审制基本构想第一节 我国与其他国家审级制度的比较分析一、德国二、法国三、英国第二节 实施三审终审制的初步构想第五章 刑诉法二审程序修改草案内容评析第一节 二审开庭制度的完善一、修改内容二、不同意见比较与分析第二节 完善发回重审制度一、修改内容二、不同意见的比较分析第三节 审限制度的修改一、完善审限制度修改内容二、不同意见的比较分析第四节 证据制度的完善一、修改内容二、不同意见的比较分析结语附录参考文献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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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二审制度论文; 立法缺陷论文; 发回重审论文; 开庭审理论文; 裁判文书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