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许可的反垄断立法规制

知识产权许可的反垄断立法规制

论文摘要

知识产权表现为一种法定垄断状态,而且在一定条件下这种法定垄断权可能转化成反垄断法所关注的经济垄断。在对外许可时,知识产权人有可能通过知识产权所带来的优势,在知识产权许可协议的谈判过程中从事限制竞争的行为,有必要对此进行反垄断法规制。由于知识产权制度和反垄断法共享创新、效率、竞争等目标价值,所以,对知识产权许可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亦以上述基本范畴为衡量标准。同时,反垄断法作为以公共利益为出发点调整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部门,保护消费者福利是其正义性的体现。由此,对知识产权许可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应遵循如下原则:(1)许可行为对竞争有阻碍,但可以实现显著的创新效率从而提高社会整体福利,而且这些行为是实现这些效率所必不可少的,在各种可能的选择中,对消费者福利产生的损害最少,在这些前提下,该许可行为应被允许;(2)如果某种行为对创新效率的效果是中性或不确定的,则以其对消费者福利的影响来判断是否允许;(3)无论如何,该行为不能导致永久性、全面性的消除竞争。以上原则对于新经济产业同样适用。中国目前技术上属于技术后发国,要实现经济、技术上的后发优势,提高自己的综合国力,除了自主创新,技术引进是必由之路。从这一点来说,知识产权许可往往意味着我国企业作为技术引进方,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人作为许可人,就某个技术进行授权使用、销售等达成协议。同时,发达国家越来越重视知识产权对于巩固和提高其在国际上经济地位的作用,大的跨国公司也将知识产权战略作为扩张和发展的手段。基于以上理论分析,参考和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目前的现状,我国当前对知识产权许可反垄断法规制应以维护市场的开放、公平竞争为首要目标,通过对竞争环境的保护,促进我国自主创新战略的实施,保护国家利益,提升国家经济实力和竞争力。在反垄断法语境下,知识产权人在知识产权许可协议中从事限制竞争的行为,可分为滥用优势地位和限制竞争协议两大类:前者包括搭售、拒绝许可、价格歧视、效力质疑等,对于该类知识产权许可中的限制条款,一般都体现为拥有优势地位的行为人通过知识产权的独占性,来排斥相关行业的竞争,或是损害被许可人的创新积极性,维持自己的垄断地位;后者包括回授、产量限制、价格限制、排他许可和地域限制、使用领域限制等,这类行为往往体现为双方通过协议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竞争,因此,必须从许可协议双方是否是竞争者的角度进行分类,并分别予以不同的反垄断法规制。此外,技术联营和标准化组织也可能对竞争产生危害,技术联营与技术标准中既涉及滥用支配地位行为,也包括限制竞争协议行为,而且在新经济产业中,尤为凸显了技术标准的支配地位,反垄断法对此须严格关注。当前,美国、欧盟、日本等对知识产权许可的反垄断法规制程度趋向宽松,持有利于知识产权人的立场,这是符合这些国家和地区自身利益的一种变化,但我国在以上具体问题上应结合国情作出略微从紧的的规制。

论文目录

  •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基本概念与主要研究内容
  • 1.3.1 基本概念界定
  • 1.3.2 主要研究内容
  • 1.4 研究方法和创新点
  • 1.4.1 研究方法
  • 1.4.2 创新点
  • 第2章 知识产权许可反垄断法规制的一般理论
  • 2.1 技术创新与法律制度
  • 2.1.1 技术创新与法律制度的一般关系
  • 2.1.2 知识产权及其对技术的激励机制
  • 2.1.3 反垄断法与技术创新
  • 2.2 知识产权许可中反垄断法规制的理论分析
  • 2.2.1 经济学中的效率解读
  • 2.2.2 反垄断法中的效率权衡与消费者福利
  • 2.2.3 知识产权许可反垄断法规制的基本原则
  • 2.2.4 知识产权许可反垄断法规制的市场界定
  • 2.3 新经济中知识产权许可反垄断法规制的特殊规定性
  • 2.3.1 新经济的概念及特点
  • 2.3.2 有关新经济与反垄断法的理论争议
  • 2.3.3 新经济背景下的知识产权市场支配力与反垄断法规制
  • 第3章 中国知识产权许可反垄断法规制的宏观分析
  • 3.1 中国知识产权许可的背景与现状
  • 3.1.1 当前中国知识产权许可的经济背景
  • 3.1.2 当前中国知识产权许可的法律背景
  • 3.1.3 我国当前知识产权许可的现状及对相关立法的挑战
  • 3.2 TRIPS 框架下中国知识产权许可反垄断法规制的基本价值与目标体系
  • 3.2.1 TRIPs 与中国知识产权许可的反垄断法规制
  • 3.2.2 中国知识产权许可反垄断法规制的基本价值
  • 3.2.3 中国知识产权许可反垄断法规制的目标体系
  • 3.3 中国知识产权许可反垄断立法的模式选择与违法认定原则
  • 3.3.1 模式选择
  • 3.3.2 违法认定原则
  • 第4章 知识产权许可中滥用市场支配力行为的反垄断立法规制
  • 4.1 知识产权许可中搭售行为的反垄断立法规制
  • 4.1.1 知识产权许可中搭售行为的界定
  • 4.1.2 美欧等国家和地区对知识产权许可中搭售的反垄断法规制
  • 4.1.3 知识产权许可中搭售行为的反垄断法分析
  • 4.1.4 对我国相关搭售行为反垄断立法建议
  • 4.2 单方拒绝许可的反垄断立法规制
  • 4.2.1 单方拒绝许可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法界定
  • 4.2.2 美国的相关立法及司法实践
  • 4.2.3 欧盟的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
  • 4.2.4 日本的相关立法
  • 4.2.5 知识产权拒绝许可行为的反垄断法分析
  • 4.2.6 对我国知识产权拒绝许可行为反垄断立法建议
  • 4.3 知识产权许可中价格歧视条款的反垄断立法规制
  • 4.3.1 知识产权许可中价格歧视条款的反垄断法界定
  • 4.3.2 美国和欧盟对知识产权许可中价格歧视条款的反垄断法规制
  • 4.3.3 知识产权许可中价格歧视条款的反垄断法分析
  • 4.3.4 对我国知识产权许可中价格歧视条款反垄断立法建议
  • 4.4 知识产权许可中不质疑条款的反垄断立法规制
  • 4.4.1 知识产权许可中不质疑条款的含义
  • 4.4.2 美国和欧盟对知识产权许可中不质疑条款的反垄断法规制
  • 4.4.3 知识产权许可中不质疑条款的反垄断法分析
  • 4.4.4 对我国不质疑条款反垄断立法建议
  • 第5章 知识产权许可中限制竞争协议的反垄断立法规制
  • 5.1 知识产权许可中回授条款的反垄断立法规制
  • 5.1.1 知识产权许可中回授的界定
  • 5.1.2 美欧等国家和地区关于回授的立法和司法实践
  • 5.1.3 知识产权许可中回授条款的反垄断法分析
  • 5.1.4 对我国关于知识产权许可中回授条款的反垄断立法建议
  • 5.2 知识产权许可中排他许可与地域限制的反垄断立法规制
  • 5.2.1 知识产权许可中的排他许可和地域限制的界定
  • 5.2.2 美欧等国家和地区对排他许可和地域限制的反垄断法规制
  • 5.2.3 知识产权许可中排他许可与地域限制的反垄断法分析
  • 5.2.4 对我国排他许可和地域限制的反垄断立法建议
  • 5.3 知识产权许可中产量限制条款的反垄断立法规制
  • 5.3.1 知识产权许可中产量限制的界定
  • 5.3.2 美国和欧盟关于产量限制的相关立法和实践
  • 5.3.3 知识产权许可中产量限制条款的反垄断法分析
  • 5.3.4 对我国知识产权许可中产量限制的反垄断立法建议
  • 5.4 知识产权许可中使用领域限制的反垄断立法规制
  • 5.4.1 知识产权许可中使用领域的界定
  • 5.4.2 美欧等国家和地区关于使用领域限制的立法和实践
  • 5.4.3 对知识产权许可中使用领域限制的反垄断法分析
  • 5.4.4 对我国知识产权许可中使用领域限制的反垄断立法建议
  • 5.5 知识产权许可中价格限制条款的反垄断立法规制
  • 5.5.1 知识产权许可中价格限制的界定
  • 5.5.2 美欧等国家和地区关于知识产权许可中价格限制的立法和实践
  • 5.5.3 知识产权许可中价格限制的反垄断法分析
  • 5.5.4 对我国知识产权许可中价格限制的反垄断立法建议
  • 第6章 技术联营和技术标准化中许可行为的反垄断立法规制
  • 6.1 技术联营中许可行为的反垄断立法规制
  • 6.1.1 技术联营及其许可
  • 6.1.2 技术联营的反垄断法分析
  • 6.1.3 美国和欧盟对技术联营中许可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
  • 6.1.4 对我国技术联营及其许可行为的反垄断立法建议
  • 6.2 技术标准化及许可行为的反垄断立法规制
  • 6.2.1 技术标准化与知识产权许可
  • 6.2.2 技术标准化过程中的反垄断法分析
  • 6.2.3 私有性技术标准组织知识产权许可的反垄断法规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A(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相关论文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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