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立强/大庆油田钻探工程公司
【摘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交易活动日益频繁,招投标作为一种较为科学、公平、公正、公开的选商方式越来越多地受到各大企业的认可和青睐,尤其是交易量较大的大型国有企业,为了保证交易安全和质量,甚至在交易行为管理规范中明确规定招投标的要求和范围。本文拟从企业管理者角度,对招投标管理工作的利弊、管理方式、范围等进行探讨,以期对于规范企业交易行为,降低交易活动风险有所裨益。
【关键词】企业;招投标;公平;安全;效率
招投标制度作为交易活动选商磋商环节的重要手段,在国际国内的选商管理工作中已得到充分认可并得到了广泛实施,它是一种富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是市场经济的重要调节手段,它不但为业主选择好的供货商和承包人,而且能够优化资源配置,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其本质特征是“公开、公平、公正”和“充分竞争”。实践证明,招投标制度是比较成熟而且科学合理的选商磋商方式,也是保证交易质量、促进交易安全的良好办法。但在招投标管理工作中也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急需管理者投入精力予以解决。
一、招投标管理方式的优势
招投标制度自诞生引进以来,在商业选商活动中逐渐显示出其日渐强大的影响力,并且催生了一个新的服务行业——招投标代理公司,可见其在经济社会活动中所起的作用是日渐强大的,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招投标制度的优越性。
(一)公平性。招投标活动可以按照对象的广泛程度划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类别,公开招标是指不划定投标供应商范围,只列明要求和条件,面向社会所有潜在合作者进行的要约邀请活动,其具有普遍的公平性开放性;而邀请招标则是由招标方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在一定的供应商范围内进行初步筛选,确定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对其发出投标的要约邀请,请其参加招标活动。这种邀请招标活动虽相较于公开招标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但是实际上,其开放性进行的前置,在供应商筛选阶段已经完成,因此也具有一定的开放性,而被邀请投标方,在接下来的投标竞标活动中,则处于完全平等的地位,因此保证了交易磋商选商活动的公平性。
(二)公正性。招投标制度在建立过程中尤其强调对评标、竞标过程的公正性设置,尤其是随着招投标代理公司的兴起,这种公正性优势更是得到了彰显。在具体的招投标活动中,需求方往往将项目和对供应商要求等相关信息发送给招投标代理公司,参与投标竞标的供应商则根据招标公告准备相应资料,在评标竞标活动中,由招标代理公司选定评标专家评委,匿名对投标供应商资质、方案、价格等进行综合评选审查,选定出最合适的供应商,这种双向的隐秘性,保证了评标过程的公正性特点和优势。
(三)安全性。招投标制度的公平、公正性直接决定了招投标制度下选定的供应商在交易行为中的安全性特点。在公平、公正机制下选定的供应商,是经过市场竞争机制检验过的合作者,是经过了需求方前期信誉、资质等检验的,具备了较为优秀的服务能力,因此能够较大程度地保证交易行为的安全性。
二、招投标管理方式的劣势和不足
(一)效率性问题。为了保证选商磋商过程的公平公正和安全性,严格制定了招投标管理工作的程序和流程,这样也导致了选商磋商过程缺乏一定的灵活性,同时安全与效率一直都是一对矛盾的存在,过于严格的选商磋商流程,导致选商磋商环节效率较低,加之存在废标等风险,更是大大加重了选商效率较低的成本。
(二)违法违规问题
一是陪标现象:由于现今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还没有完全从“计划”为中心转移到以“项目”为中心.一些部门滥用权利,将建设工程内定给某些施工单位中标,其他单位只是陪衬;或者是投标人之间进行串标,相互约定提高或压低投标报价,而获取中标资格,使招投标成为徒具形式的空壳,无法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二是承包单位转包问题:“转包”现象的存在是现今“豆腐渣工程”存在的一个根源。这种转包的现象,使得一些资质不够,没有施工经验的企业,进入施工现场,为质量安全问题埋下隐患。
三是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有待进一步规范:由于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管方式,已由审批管理依法改变为过程监督,依法登记备案和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招投标工程的操作都由招标代理机构来完成。由于我国招标代理业务起步晚,招标代理市场发育尚不完善,一些相关的配套制度还不健全,致使一些代理机构在实际工作中缺乏自律,步入误区,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帮助业主选择有倾向性的选择中标单位的结果。其次对于代理机构的工作成果,还没有一个很好的可操作、量化的评价标准。
四是对招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违纪现象执法监察力度不大。
三、对改进和完善现行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的几点认识
(一)建立招标责任追究机制,解决串、陪标现象
作为招标一方的代表,多为建设单位的领导人,投资所用的钱都是国家的,建设工程质量的好坏,工程价款的多少和自己切身利益没有关系。从而给一些施工企业有了可乘之机。本人认为,要杜绝此类问题的发生,应对招标负责人实行其对工程质量的终身负责制,如果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则可以对其进行惩罚。这样就可以预防一些行政干预的因素,避免了招标投标中的“陪标现象”。从源头上杜绝了工程腐败现象形成,减少类似虹桥的“豆腐渣”工程。
(二)调整监管方式,发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宏观管理职能。
《招标投标法》第7条中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保护正当竞争,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同时,依法查处招标活动中的包括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
1、强化招标投标备案制度,落实招标投标书面报告制度、招标结果公示制度、邀请招标批准制度。
2、建立健全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在招标投标监管环节中全面建立市场主体的信用档案,将市场主体的业绩、不良行为等全部记录在案,并向社会公布。
(三)提高监理成效,杜绝“转包”问题。
针对当前建筑市场当中的“转包”现象,监理工程师应当充分发挥监理职能。从质和量的两个方面加以分析,确定中标人是否存在转包现象。
(四)加大对招标代理机构的培育和发展
1、利用各种业务培训的时机,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单位工作人员的法制教育和执业道德教育。
2、发挥监察局共同参与的监督职能作用,进一步规范和约束业主的行为,减少对招标代理的干扰,规范国有投资及国有投资占主导地位工程业主的行为,促进招标代理行业的有序竞争和发展。
四、结论
一个健康的招投标制度应该是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建立起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针对当前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采取完善法规、明确职责、健全机构,强化过程监督等措施,才能更好地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从源头上遏止腐败,净化建筑市场,促进建筑市场秩序逐步走向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不断提高工程招投标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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