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夫妻财产制作为调整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是抚育子女、赡养老人、维系家庭共同体的物质保障,关系到家庭的和谐与社会稳定。在当今社会,伴随个人财富的增长和财产所有权意识的增加,夫妻财产制涉及的范围日益宽泛,由此引发的矛盾与利益冲突也日趋激烈。由此,对夫妻财产制问题的关注与研究也日益升温,使其成为亟待深化和完善的学术课题之一。夫妻财产制度当中的财产关系是以夫妻身份关系作为基础。婚姻家庭职能能否实现必须以夫妻财产关系为物质基础,我们不能忽视其构建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夫妻财产制度所包含的内容,其具有当时社会的时代性以及地域性,并且其也受到各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影响,故不同国家夫妻财产制的内容也存在差异。世界各国在婚姻立法中所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的表现方式常常有以下几种:共同财产制、联合财产制、统一财产制和分别财产制。我国婚姻法当中夫妻财产制度所采取的表现形式有如下三种:共同财产制、约定财产制与特定财产制。我国新婚姻法进步的地方在于首次增加了个人特有财产制,并规定了夫妻共有财产与个人特有财产的范围,摒弃不符合时代发展的夫妻个人财产的转变制度,提升约定财产制在婚姻法的地位等内容。新婚姻法与旧婚姻法相比较,其在夫妻财产制度的体系化方面走出了十分关键的一步,为保护夫妻各方的合法利益发挥了关键作用。总的来说,现行《婚姻法》还存在以下问题:缺少通则性规定、体系不够合理以及在对共同财产制、约定财产制与特定财产制的立法细节方面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例如,所规定的法定共同财产与个人特有财产在范围方面存在冲突,无形财产的转化补偿规定不明确,夫妻财产约定的时间没有做出规定,约定夫妻财产制缺少变更或撤销程序等。所以,需要对我国的夫妻财产制进行合理的修改和进一步的完善。本文通过分析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的不足之处,提出了若干具体完善意见:比如应该增加夫妻财产制度的通则性规定、进一步细化夫妻法定财产制、约定财产制、特定财产制的相关立法等内容,通过采取上述完善措施,最终更好维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