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责任保险合同论文-张亮,胡谦

海上责任保险合同论文-张亮,胡谦

导读:本文包含了海上责任保险合同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保险赔偿责任,投保人,保险人,保险合同成立

海上责任保险合同论文文献综述

张亮,胡谦[1](2019)在《未按期支付保费对海上保险赔偿责任负担的影响——威来船务有限公司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运营中心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一文中研究指出〖提要〗海上保险合同纠纷中存在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按约定支付保险费,而在保险事故发生后通过补缴保险费的形式要求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况。当保险合同中特别约定不支付保费则保险人有权终止或解除合同时,应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当保险合同中仅约定未付保费则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时,应根据《保险法》有关规定尽提示与说明义务,否则该类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不存在特别约定或约定不明时,保险人一般不得以相对人未支付保费为由不承担保险责任。(本文来源于《航海》期刊2019年03期)

陈梦琪[2](2019)在《责任保险的诉讼时效起算点问题探析——江苏海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湖支公司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一文中研究指出〖提要〗责任保险诉讼中,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起算点应为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而保险事故发生之日应当被认定为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确定之日。〖案情〗原告:江苏海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畅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湖支公司(以下简称"建湖人保")(本文来源于《航海》期刊2019年02期)

张亮,郭灿,李恒尧[3](2017)在《ICC与PICC条款选择及责任起讫条款比较分析——阿斯旺水泥公司诉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一文中研究指出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于保险条款的选择直接影响到其实体权利的行使,需结合法律规定和保险实践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予以判断。伦敦保险协会所制定的"协会货物条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s,简称ICC)和中国人保PICC条款均为实践中广泛适用的保险条款,二者规定的责任起讫期间具有一定的差异,对此予以比较分析,在很大程度上有助于明晰不同条款选择下的法律风险,加深当事人对相关实践操作的理解,并助力于相关案件的审理。(本文来源于《上海保险》期刊2017年10期)

张阳,张亮[4](2017)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在船舶保险责任中的适用——广东仁科海运有限公司与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海上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文中研究指出当被保险人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后,向保险人主张保险理赔时,应当正确理解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与海上保险责任的关系。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刺激并保障海上保险业务的发展,但两者为独立的责任制度,各自责任的范围内容及认定标准皆不同。限制性债权符合权利束概念,其范围由法律直接规定;保险责任范围则以保险合同双方约定为限,一般限定为直接损失。被保险人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后计算相应的保险金额时,应严格区分限制性权利的项目与保(本文来源于《上海保险》期刊2017年09期)

李田田,张露[5](2016)在《海上保险合同纠纷关于风力认定以及责任承担问题研究——以凯旋海运有限公司与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纠纷案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海上保险合同通常规定八级以上风为承保风险,然而在实践中,如何认定事故地点风力大小是海上保险合同纠纷的一大难点,保险公司往往以承运人无法对风力是否已经达到八级的保险条件进行充分举证为由而拒绝赔偿,类似风力认定问题左右难辨,值得深思。本文通过凯旋海运有限公司诉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进行梳理和分析,试图对如何认定事故风力大小,以及保险公司如何赔偿保险责任做一探究并阐述自己还不太成熟的观点,希望能够在商务实践中更好地平衡各方价值及利益有所裨益。(本文来源于《科学中国人》期刊2016年24期)

苟菁[6](2006)在《论《海商法》218条第叁人与海上责任保险合同》一文中研究指出海上责任保险在海上保险中的比重近几年来越来越大,文章分析了海上责任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以及海上责任保险合同中存在的第叁人。着重对我国《海商法》218条中提到的第叁人进行了研究分析。探讨了218条第叁人的概念、特点、范围以及其同海上责任保险合同的关系。 文章认为218条第叁人不是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订立的时候,不参与合同条款的制订,但是该第叁人在合同订立的时候必须是不特定的,而且必须符合海上责任保险合同关于承保范围的约定,否则海上责任保险合同就不会产生保险给付的效力。另外,海上责任保险合同目前所承保的责任为非故意侵权行为导致的侵权责任,合同责任,行政责任叁类。因此,218条第叁人包括侵权行为受害人,合同相对人,行政机关叁类。 218第叁人虽然不是合同当事人,但是其在海上责任保险合同下却具有一定的法律地位。文章研究了不同法系下的不同理论,对各定位理论进行了评价,运用了价值分析法和实证分析法两种方法,分析了218条第叁人的应然法律地位和实然法律地位。指出其应然法律地位是与被保险人同为海上责任保险合同的关系人,是海上责任保险合同的第叁受益人,而218条第叁人的实然法律地位与应然法律地位还具有一定的差距。 为了寻求218条第叁人应然法律地位在实际中确立的可行性,文章对218条第叁人与海上责任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保险人的关系进行了进一步的分析,意在建立海上责任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人、被保险人、218条第叁人叁方之间请求与抗辩的平衡机制。文章认为218条第叁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存在两重关系:责任关系和并列关系;218条第叁人对保险人享有直接请求权,保险人对218条第叁人享有双重抗辩权,其中强制责任保险合同下保险人的抗辩权利由法律规定,非强制责任保险合同下保险人的抗辩权利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进行认定。 最后,综合对218条第叁人与海上责任保险合同的关系分析,文章在结论中提出了有关海上责任保险合同理论研究与立法完善的建议。(本文来源于《大连海事大学》期刊2006-02-01)

翁齐斌[7](2005)在《海事责任承担与海上保险合同效力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分离的情况下,船舶经营人对船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船舶经营人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否有效?法院判令由船舶所有人承担船舶碰撞事故的赔偿责任时,船舶经营人签订的船舶保险合同是否有效,保险人是否应当支付保险赔偿金?这些问题是本文探讨的主要内容。(本文来源于《中国律师2005年海商法研讨会论文集》期刊2005-09-01)

曾立新[8](1999)在《谈谈海上保险合同双方的举证责任(下)》一文中研究指出典型的判例是加拿大高等法院在1984年审理的Century Insurance Company Of Canada v Case Existological Laboratories Itd.一案。该案中,保险船舶BAMCELLⅡ的某个阀门因疏忽被打开而沉没。该案一审是围绕着损失是否是由于海上灾难(Perils of the Seas)造成的。而二审的焦点却在该船保险合同中的一个保证条款。(本文来源于《上海保险》期刊1999年09期)

曾立新[9](1999)在《谈谈海上保险合同双方的举证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规定,海上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合同。被保险人如遭受了承保风险造成的损失,保险人理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方式和限度对被保险人予以赔偿。但实践中,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往往在某些具体问题的认识上存在歧异,如双方通过友好协商仍达不成一致意见,保险纠纷就会产生。(本文来源于《上海保险》期刊1999年08期)

高伟[10](1993)在《论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责任期间》一文中研究指出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责任期间,是指保险人承担货损风险责任的期间。英国海上保险法称之为“风险的开始与继续”,我国货运险条款称之为“责任起讫”。保险人只对保险责任期间内保险标的因承保风险所致的损失负担赔偿责任。保险责任期间是海上保险合同中的重要内容,它与双方当事人的权益直接相关。以往我们分析保险合同时,往往较多地注重对(本文来源于《中国海商法年刊》期刊1993年00期)

海上责任保险合同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提要〗责任保险诉讼中,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起算点应为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而保险事故发生之日应当被认定为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确定之日。〖案情〗原告:江苏海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畅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湖支公司(以下简称"建湖人保")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海上责任保险合同论文参考文献

[1].张亮,胡谦.未按期支付保费对海上保险赔偿责任负担的影响——威来船务有限公司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运营中心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J].航海.2019

[2].陈梦琪.责任保险的诉讼时效起算点问题探析——江苏海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湖支公司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J].航海.2019

[3].张亮,郭灿,李恒尧.ICC与PICC条款选择及责任起讫条款比较分析——阿斯旺水泥公司诉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J].上海保险.2017

[4].张阳,张亮.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在船舶保险责任中的适用——广东仁科海运有限公司与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海上保险合同纠纷一案[J].上海保险.2017

[5].李田田,张露.海上保险合同纠纷关于风力认定以及责任承担问题研究——以凯旋海运有限公司与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纠纷案为例[J].科学中国人.2016

[6].苟菁.论《海商法》218条第叁人与海上责任保险合同[D].大连海事大学.2006

[7].翁齐斌.海事责任承担与海上保险合同效力研究[C].中国律师2005年海商法研讨会论文集.2005

[8].曾立新.谈谈海上保险合同双方的举证责任(下)[J].上海保险.1999

[9].曾立新.谈谈海上保险合同双方的举证责任[J].上海保险.1999

[10].高伟.论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责任期间[J].中国海商法年刊.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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