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的权力。相对于人大的另外立法权、重大问题的决定权而言,人大监督权的行使,尤其是对法院监督权的行使,还有诸多不完善之处。一方面人大对法院监督不到位,是造成目前司法腐败的原因之一;另一方面人大对法院监督越位,“个案监督”影响审判独立。本文从中外代议机关对法院监督的理论与实践着手,在分析了人大监督法院的现实合理性基础上,着重探讨了人大监督法院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从保障审判独立与防止司法腐败两个角度思考人大监督法院的改进途径,力图对完善人大监督法院提出有益的见解,以期人大能更好地发挥监督职能,促进法院公正司法。本文正文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代议机关对法院监督的理论与实践。代议机关在西方国家指议会,在我国指人大。西方国家议会与我国人大对法院的监督理论与实践有明显区别,但比较二者不同利于借鉴成熟经验,不断完善我国人大对法院的监督。第二部分:人大对法院监督的基本内容。只有理清谁监督(监督主体)、监督谁(监督对象)、监督什么(监督内容)、如何监督(监督原则),才能为分析我国人大监督法院的状况提供现实基础。第三部分:对当前人大监督法院的内容及理论的评析。人大监督法院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力,也是司法现状的迫切需要。但现实当中人大对法院的监督出现了矛盾现象,即越位与不到位的问题。第四部分:思考人大监督法院的改进途径。人大监督法院的目的是督促和支持法院公正司法,而审判独立是公正司法的前提,司法腐败则必然导致裁判不公。因此,人大监督法院的改进途径应选择保障审判独立与防止司法腐败两个进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