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十项格式条款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论文文献综述)
段琳[1](2021)在《预付式消费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文中指出近些年来伴随着我国经济的蓬勃发展,市场经济逐渐改变着人们的日常生活,并且随着互联网与科技的不断进步并且时刻影响着人们的消费方式,其中预付式消费在各行各业中逐步发展并且消费额不断增长。随着互联网科技的普及,移动支付逐渐成为日常生活消费的主要消费方式,在网络经济时代的背景下,移动支付为人们的生活带来极大的便利,同时移动支付也促进预付式消费不断发展。相较传统消费模式而言,预付式消费打破了货币与商品直接交换的传统消费模式,并且近些年来已经出现将互联网第三方平台和移动支付归入预付式消费环节的新型消费模式。伴随着我国预付式消费模式的不断变化与迅速发展,由于我国目前相关行业监管缺失以及法律法规不够完善,预付式消费所带来的预付式消费纠纷也越来越多。例如:经营者携款潜逃、消费者维权难、消费者反悔难、经营者赔付难等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目前我国在预付式消费立法领域仍然缺乏与之相应的监管制度以及完善的配套法律制度。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促进预付式消费的不断健康发展,在经营者监管方面仍需加大监管力度,必须提高对消费者权益保障的重视程度,从立法角度不断完善预付式消费中消费者权益保障制度。综上所述,想要从根源上处理解决预付式消费纠纷的一系列相关问题,不断完善预付式消费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是促进预付式消费的重要保障。所以,本文以预付式消费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和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为核心进行研究,同时充分借鉴国内外的相关成功经验和参考国内外相关立法研究成果,深入探究预付式消费模式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和结语外,共由五个部分构成。第一部分是预付式消费的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预付式消费的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方法、创新点等;第二部分是预付式消费概述,预付式消费的理论概述,包括含义、特点、分类与法律关系;还有付式消费中消费者的法律地位,保护预付式消费者权益的根本前提在于认可其存在的合法性与必要性;第三部分是我国预付式消费中消费者权益受损的现状及原因;第四部分是国内外对预付式消费的法律规制及成功经验借鉴借鉴与启示;最后,第五部分是完善我国预付式消费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思考,通过对我国目前预付式消费行业的整体发展现状的具体分析和借鉴国内外相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经验,从而能够提出对我国预付式消费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及其相关制度的一些建议和思考。
彭钰栋[2](2021)在《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化研究 ——以《民法典》第86条为对象》文中研究表明从20世纪初到现在的百余年时间内,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经历了从萌芽到诞生,再到快速发展的阶段,对于现代公司企业的治理产生了深远影响。企业在为股东利益赚取利润的同时,是否应当兼顾社会中利益相关者的权益,成为了企业必须面对的议题。随着企业在社会生活中扮演了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企业社会责任这一议题也逐渐进入了法学领域中,在我国突出表现为2005年《公司法》第5条中加入了“社会责任”,这一修订被视作是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条款的诞生,并引起了商法学界的积极讨论。但自那之后,由于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理论认识的不足,以及《公司法》第5条概括性质的规定,有关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化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并未取得实质性质的突破。2020年颁布的《民法典》在总则编的“营利法人”中通过第86条,再次规定了“社会责任”的内容,这一条可兹看作对于《公司法》第5条的延续和发展。将企业社会责任条款规定于《民法典》的总则编之中,于我国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之下,使得第86条具有了商法原则的地位。明确企业社会责任条款具有法律原则的性质,于现有立法模式之下,无论是对条款自身性质的认识与解释,还是对于法条适用方法的探究都大有裨益。首先,作为一项法律原则,条文的概括性使得其自身的内涵和外延不足,在历史解释和文义解释之外还需要对法律原则的价值进行探讨和补充,在我国《民法典》体系下可用民事基本原则对企业社会责任原则进行价值补充,尤其是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以及绿色原则。其次,作为商法原则的《民法典》第86条,在其适用上可以借鉴法律原则的指导功能、裁判功能以及评价功能进行展开,其中指导功能强调第86条对于《公司法》《劳动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部门法中有关利益相关者保护的法律规则进行解释;裁判功能则是在缺少法律规则的时候将企业社会责任原则进行规则化适用,以弥补对于利益相关者保护不足的法律漏洞;评价功能则是在个案中,当企业社会责任原则在与其他法律原则发生冲突时,通过比例原则进行衡量的过程。作为商法原则的《民法典》第86条通过发挥其法律原则的功能而进入司法实践中,但这一过程可能赋予法官过于宽泛的自由裁量权。于是在现有的立法模式之下,可以利用“标准”与“法律”的特殊关系,在国内外企业社会责任标准所构建的制度基础上,发挥标准制定主体的灵活性与内容丰富性等特点,在企业声明适用某一标准的情况下,该企业社会责任标准构成对《民法典》第86条的原则补充,一方面指导企业建立社会责任管理体系,将企业社会责任原则的价值贯彻于日常经营之中,另一方面为法官在审判中利用原则进行规则创制或者进行原则之间的衡量提供规范性依据。最终通过这一法律化路径,将企业社会责任发展的最新理论与成果融入到我国民商事法律体系之中。
谢忱[3](2020)在《我国邮轮旅游中的法律关系研究》文中指出自2006年以来,邮轮产业在中国迅猛发展。由于我国邮轮产业发展重心一直集中于邮轮旅游市场培育,行业管理与立法方面远远落后于现实需要,因而出现了一系列诸如低价团泛滥、恶性竞争、免责条款滥用等行业乱象,行业立法迫在眉睫。为解决行业立法滞后带来的种种问题,以上海为代表的我国邮轮产业发达城市,发布出台了一系列针对邮轮旅游的政策性文件与行业规章,例如《上海市邮轮旅游经营规范》、《上海市邮轮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等,并建立了船期保险、多部门联合调解等行业管理机制,国内邮轮旅客的小额纠纷维权渠道已经逐渐畅通。然而,我国邮轮旅游的乱象并未得到根本改善,邮轮旅客人身伤亡等严重人身侵权案件仍然时有发生,“低价出境、大量购物、旅客权益保障不足”等负面印象,仍然充斥着大众对邮轮产业的认知。究其根本原因,我国法律学界与实务界当中,存在着邮轮旅游服务实际提供者与服务销售者之间责任倒挂的错误认识,导致对邮轮旅游中的法律关系一直无法达成共识,从而限制了立法活动的层次和深度,对邮轮公司的承运人责任规制与对邮轮旅客的特别立法保护更是无从谈起。这种错误认识源自我国因为独特的旅游市场环境和法律环境所产生的独特的邮轮船票销售模式。由于《旅行社条例》等国内立法对出境游经营主体的限制,导致我国开展邮轮船票直销模式受阻,过度依赖旅行社通过包切舱模式销售船票和组织邮轮旅游。而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包价旅游合同的研究不足,使得作为包价旅游合同主体的旅行社在大多数学者的眼中成为替代邮轮公司的责任主体,在海商法中承担了本应由邮轮公司承担的承运人责任,导致邮轮旅游中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分配明显失衡。因此,对我国特殊的法律和政策环境下所形成的邮轮旅游中的法律关系,进行系统性的深入研究,有着非常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以国内运输法兼旅游法为视角,参考大量邮轮产业发达国家相关立法和判例,对我国邮轮旅游中的法律关系在我国法特别是海商法下法律关系性质和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表现进行系统性研究,重点在于澄清学界对于包价旅游合同、邮轮舱位租用合同和邮轮船票的种种误区,在海商法和旅游法的框架下厘清包切舱旅行社、邮轮公司、邮轮休闲娱乐服务经营者等主体的法律关系和权利义务,并为我国邮轮旅游法律体系的完善提供充分的理论依据和立法建议。全文除引言和结论外,正文分为五章。第一章以邮轮和邮轮产业的历史沿革入手,对邮轮产业的行业与文化特点进行归纳,并研究不同邮轮船票销售模式的表现和成因。第二章从邮轮旅游中的法律关系定义、法律关系特点、部门法定位与涉外法律关系适用入手,在我国法下搭建邮轮旅游中的法律关系的基本框架。第三章研究分析在不同的邮轮船票销售模式下,对业界有关包切舱模式和邮轮船票直销模式的理论研究误区进行澄清,指出不同邮轮船票销售模式下,旅行社等邮轮船票销售主体对邮轮旅游的参与,都不会对邮轮公司的海上旅客运输承运人地位造成实质性影响。第四章通过对邮轮舱位租用合同的法律性质,以及邮轮休闲娱乐服务经营者的法律地位与责任连带关系进行研究,理顺邮轮旅游服务提供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第五章落脚到邮轮旅游中的法律关系最重要的部分,即海商法下邮轮公司与邮轮旅客的关系,对海商法下的邮轮运输承运人识别、承运人责任体系尤其是邮轮公司对旅客的安全保障义务进行研究。通篇形成一个从整体到部分,从一般到特殊,从全面到重点的完整研究体系。
张瑞[4](2020)在《民法典时代格式条款行政规制研究——基于地方性法规文本的实证分析》文中研究指明格式条款法律规制包含两大层面,一为个别合同关系微观层面,二为整体市场宏观层面。前一层面上的格式条款滥用行为主要由私法加以调整,但私法难以应对整体市场层面的格式条款滥用实践。行政规制摆脱了具体合同关系束缚而直指格式条款本身,在管控格式条款"交易秩序塑造功效"方面独具优势。通过对采集的二十八项地方性法规进行疏解,依次提炼出"规制对象""规制主体""规制手段""法律责任"及"规制效力非免责性"等要点。以前述要点为依据,行政规制功能应定位于"格式条款内容监管",其规制结果不涉及效力评价且无终局性,其基本属性应为管理型规制而非裁断型规制,其主导意旨则应兼具主动性与谦抑性。最终而言,从市场秩序管理角度而非法律争议解决角度审视行政规制,当属认识与完善该机制时的根本立足点。
杨雪怡[5](2020)在《网络环境下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现代网络科技的发展以及人们生活节奏的加快,在网络环境的背景下衍生出了一种新的交易方式——网络购物。当前,网络购物已经逐渐被广大的消费者群体所接受并且成为了他们日常生活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相比于传统消费,网络消费这种方式对于消费者而言更加高效便捷,扩大了消费者的选择范围,使得消费者可以全方位的享受到更为快捷、更为方便的服务。但是随着网络消费的大范围普及,我们也应看到网络环境下的网络消费面临的新问题,特别是网络消费的过程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的诸多问题。文章主要运用案例分析法,实证研究法,法律解释法以及比较分析法对网络环境下的网络消费者权益产生的问题进行分析,从实践中高发的在网络环境下消费者权益保护产生的问题入手,首先分析了网络环境下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区别于传统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的特殊性,并从立法和监管两个方面介绍了我国目前对该领域保护的现状,其次在借鉴美国、日本等其他国家的相关内容的基础上主要从网络环境下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及被侵权之后的维权等角度进行探讨,分析了造成我国网络环境下消费者权益需要加强保护的原因,最后提出针对性的建议,以期促进我国网络环境下的交易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
刘悦欣[6](2020)在《电信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文中认为2019年年底我国全面实施携号转网,并进一步推进提速降费政策,两项政策的落地落实引起了社会民众的广泛关注。电信业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基础性行业,近年来我国电信行业经历了多次改革,电信服务遍及千家万户,渗透在社会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为百姓生活和社会生产带来了极大便利。随着电信技术持续发展、服务种类日益增多,携号转网与提速降费政策也不断深入,发挥出的积极效应得到广泛赞誉,但消费者对电信服务的“吐槽”、抱怨也日趋复杂化,加之政策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引发了更深层次的思考,电信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更为社会各界所关注。鉴于我国目前关于电信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维护尚存在加强的空间,制度上存在一些漏洞,为了进一步完善电信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切实维护电信消费者合法权益,以携号转网与提速降费政策为契机,对我国电信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进行系统的梳理和研究。本文首先对电信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背景、现状及意义进行归纳并明确采用的研究方法。第二章开始从电信消费者概念提出与内涵界定入手,将电信消费者概念法定化,进而分析电信消费者享有的特殊权利及特征,突出电信消费者特殊权益的社会福利性、不可逆转性和人权性,总结电信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意义,为后文渐次展开论述奠定理论基础。第三章对我国电信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最新实践进展及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分析现行法律法规对电信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现状及携号转网与提速降费政策实施情况,剖析出我国电信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立法规制不足、行业垄断缺乏有效竞争、政府监管有待加强以及电信消费者权益保护私力救济途径有待完善四方面问题。第四章转向国外视角,研究具有代表性的电信行业发达的美英两国电信消费者权益保护实践,总结得出强调立法保护、突出独立监管、注重机制完善有益经验。最后第五章基于对问题的分析,从加强行业立法、规范电信服务合同管理、强化电信行业竞争与政府监管、完善行业自律与社会监督机制以及健全电信消费者权利救济机制五个层面提出适合我国电信行业发展的改革措施,为电信消费者权益保护提供更为完备的制度保障。
彭文杰[7](2020)在《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络购物已经成为人们生活的一部分。网络购物给人们带来了便利,也促进了我国互联网经济的发展。但由于网络交易的虚拟性、无纸化、复杂性等特点,网络购物在给消费者带来方便的同时,也给我国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因此如何在网络购物中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就成为我们应当关注的问题。论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绪论,笔者首先介绍了本文选题的背景,以及其在理论探讨、制度构建和现实中的意义。随后笔者梳理了国内外研究现状为我国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提供了丰厚扎实的理论基础,介绍了论文采取的研究方法和研究内容,并对论文的创新性与在研究中遇到的问题作了简要说明。第二章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概述,笔者对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和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做了界定,从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难点和网络购物消费者的特殊弱势地位出发对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特殊性进行了说明,同时对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理论也进行了说明,其目的意在体现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与传统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不同。同时,笔者也对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意义也做了一个总结。第三章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评述,笔者归纳出了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法律渊源,并重点分析了我国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现状和面临的主要问题,为后文制度完善提供理论基础支撑。第四章发达国家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及其借鉴,主要通过对美国、日本、欧盟关于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法律保护,寻求对我国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完善方式。第五章我国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完善,笔者认为制度完善应当从格式合同、隐私权保护、求偿权保护、建立网络购物撤回权信用档案制度上进行完善。
张瑞[8](2020)在《格式条款法律规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496与第497条对原《合同法》第39与第40条作了全面修订,表明当下我国格式条款法律规制制度存在更新需求。系统讨论该议题应沿“本体论——原因论——方法论”路径推进,也即应着重解答如下三方面问题:何谓格式条款法律规制?为何实施格式条款法律规制?以及如何实施格式条款法律规制?就格式条款法律规制蕴意,应统筹格式条款与法律规制两者定义而把握。原《合同法》第39条第2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而2019年12月16日《民法典(草案)》496条第1款则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可见立法者有意通过删除“为反复使用”要件而重述格式条款定义,并借此实现格式条款内涵认识更新。就其幕后动因,乃系为将“某些仅为一次使用而预先拟定,且在缔约时未与对方个别协商的消费者合同条款”纳入到格式条款认定范畴中,由此与民法典编纂背景下蓬勃发展的消费者保护势头形成呼应。然其剔除“为反复使用”要件时未作任何限制的做法,极容易使有关受众在理解格式条款定义时扩大解释,由此不当扩张格式条款认定范畴,进而为滥用规制埋下风险。最终在最近审议通过的《民法典》第496条第1款中,格式条款定义又重新恢复到原《合同法》第39条第2款上。可见如何在格式条款使用客观状态与消费者保护价值追求之间寻得平衡,这是影响立法者拟定格式条款定义时的关键因素。就此当前更为完善的定义可参考表述如下: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个别协商的条款。消费者合同条款虽仅为一次使用而预先拟定,但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个别协商的也属于格式条款。另在把握法律规制蕴意时,须由“规制日常含义”向“规制法律含义”推进。前者可被归纳为“掌握规制力量的主体对其之外的对象所施加的调控”,进而后者亦可被界定为“由掌握立法权的主体,借助其所创制的法律规范,对其之外的对象所实施的调控”。统筹前述格式条款与法律规制定义,则格式条款法律规制之蕴意可概述如下:由掌握立法权的主体,借助其所创制的法律规范,针对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个别协商的条款所实施的调控。就某些仅为一次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个别协商的消费者合同条款所实施前述调控亦在此列。最后还应注意,格式条款使用实践事实上囊括微观与宏观两大位面。前者以个别合同关系下格式条款使用活动为核心,此时合同法系主要调控手段,以管控因具体格式条款滥用而导致的个别合同关系紊乱风险;后者则以格式条款使用泛社会化现象为焦点,彼时经济法系主要干预机制,以防止因格式条款群体滥用而导致的市场机制失灵风险。故最宽泛的格式条款法律规制应牵涉合同法与经济法两大场域,但为突出研究特色与集中研究范畴,前述格式条款法律规制定义仅限于合同法位面。就格式条款法律规制缘由,应从存续依据与受限依据两方面整合论证。针对格式条款存续依据,以往主流观点指向其“交易效率提升功效”。然对此论点可提出如下疑问:一是在格式条款早已褪变成使用人压迫相对人工具的当下时代,相对人为何仍愿意继续接受格式条款?二是在对格式条款使用进行管控已成普遍趋势的背景下,维持使用人使用热情的动因是否仅限于此种功效?循此疑问可知,眼下“交易效率提升功效”观点在论证格式条款存续依据时已甚为单薄,由此需要挖掘更为多元的支撑理由。立足相对人角度审视,彼时其接受格式条款而完成的资源再配置相对于拒绝格式条款而维持资源配置原状,其利益获得了改善。且因此过程之完成系基于相对人自身经济理性与自主决定,故此种利益改善结果属于帕累托最优,此乃相对人认可格式条款继续存在的根本原因。再者立足使用人角度审视,格式条款与法人“科层制”之“业务细致分工并得以专业化”、“权力始终掌握在上级手中”、“维持自身稳定”及“角色去人格化设计降低失误风险”四方面特性相契合,这使其极大适应了法人制度在当下时代的推广与运转,由此亦极大强化了使用人予以采纳的动因。另针对格式条款受限依据,以往主流观点则指向契约自由与契约公平双重崩坏事实。然此种观点只把握住了格式条款被滥用之表面现象,而并未触及此种现象发生的内在源头因素——格式条款当事人行为心理。格式条款当事人基于不同“成本—收益”权衡,双方之间存在“动机对比失衡”与“信息对比失衡”。前者表现为使用人使用格式条款的动机较相对人认识格式条款并展开博弈的动机远为强烈,后者表现为使用人掌握的交易讯息较相对人更为丰富。受此影响,“使用人机会主义行为”与“相对人理性忽视行为”通常在所难免。前者表现为使用人惯常性迫使相对人接受于其不利的格式条款,后者表现为相对人不愿意也难以对此压迫进行反抗。进一步受“格式附从条款削弱效应”影响,前述两种行为终将合力掏空整体合同关系下的意思自治与给付公平。另伴随格式条款使用泛社会化趋势的推进,前述两种行为还会衍生出市场机制层面的“逆向选择”结果,破坏整体市场机制的良性运转,并加剧“私法主体身份二重分化趋势”,最终使弱者保护在当下时代获得与意思自治同样重要的地位。就格式条款法律规制方法,首推方案为“形式规制”,即从格式条款订入合同之过程所为规制,具体包括“纳入规制”与“解释规制”。所谓纳入规制,意即从格式条款合意达成过程方面探索规制方案。在当今世界,“提示说明义务规则”(提示说明不充分条款排除技巧)与“意外性条款排除规则”(合理性期待规则/意外性排除技巧)系比较主流的格式条款纳入规制手段。二者均着眼于相对人意思自治机会之保障,以消解格式条款关系下契约自由形式化褪变风险。未来我国也应吸收这两种规则,并考虑将《民法典》第498条中“非格式条款优先”解释规则还原为纳入规制规则,由此形成我国法上格式条款纳入规制机制。其中“提示说明义务规则”可参考表述如下:(1)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以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并对其中免除或限制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以及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予以说明。前述提示说明义务履行以对方可知悉及可理解为合格标准,未合格履行者相关条款不得成为合同组成部分,但相对人予以认可的除外。(2)述法条款免于第(1)款中提示说明义务约束。另“意外性条款排除规则”亦可参考表述如下:格式条款的形式或内容过于异常,以至对方无法合理期待的,其不构成合同组成部分,但相对人予以认可的除外。至于“非格式条款优先规则”,则可继续沿用《民法典》第498条第三句之表述。另外所谓解释规制,系指在化解格式条款语义分歧时对其加以管控,借此限制滥用性格式条款被订入合同之中。依以往主流观点,“客观解释规则”、“疑义不利于使用人解释规则”以及“严格解释规则”系代表性规则。然当具体构思这些规则时,《民法典》第498条采“使用人限制主义”,即在满足客观解释前提下,解释格式条款时的直接目的为对使用人进行限制。然在实践中,使用人限制却并不同时意味着相对人救济,由此在“使用人限制主义”指引下,格式条款解释规则的适用亦并非绝对导向为相对人提供救济这一法律规制终极目标。未来我国法应以“相对人救济主义”取代“使用人限制主义”,并持此理念重塑格式条款解释规则,具言之可参考表述如下: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对相对人最有利的解释。对格式条款含义应作最狭义解释,但对相对人不利的除外。就格式条款法律规制方法,终局方案为“内容控制”,即从已以确定语义订入合同中的格式条款之内容公平性角度所为规制。作为前述形式规制之“补位”机制,内容控制集中呈现了私法在当下社会“由程序干预转向程序干预与内容干预共存”,以及“由自治控制转向自治控制与国家控制并举”的发展动向。然内容控制导入时仍存在对象范畴限制,即满足透明性要求的核心给付条款、与强制性规范相偏离的条款、仅与任意性规范行为类型相偏离的条款、在非自然人主体相对人核心业务范围内使用的条款、劳动合同条款、家事法上合同条款、公司法上合同条款、合伙协议条款、基于有效法律规定而拟定的条款以及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与的国际条约而拟定的条款,均具有格式条款内容控制豁免资格,但并非同时免于民法中一般性内容控制规范之审查。与此同时,价格优惠也不能成为相关格式条款免于内容控制的理由。进一步具体构建格式条款内容控制机制时,以私法权义规则为单一要素的传统体系并不可靠,私法权义规则搭配行政督促规则之新体系更值采纳。其以私法权义规则为内部核心,由此确立格式条款关系演进时的内容公平标准;同时以行政督促规则为外缘保障,借此确保前述私法权义规则普遍实现。具言之,私法权义规则应同时囊括内容控制基本规则与类型化规则:前者当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本蕴意,以不适当不利益为日常表达,以条款透明性、合同标的属性、相对人合同目的等为指引要素,以相对人予以追认为法律后果;而后者之归纳,则端赖于实践经验之总结。至于行政督促规则,常见有“制定示范文本”、“格式条款强制备案”、“提出行政修改建议”、“举行异议听证”、“拒不修改时的警示公告”以及“行政处罚”等。
郭兰潇[9](2020)在《网络购物格式条款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当前各大网络及电商平台的崛起,网络购物开始风靡全球,网络购物合同作为购物环节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其出现和发展就显得必不可少。网购合同普适性、严谨性等特点给购物带来了一定的便捷,大大提高了网络购物的效率,降低了交易成本。但网购合同同时也是一把“双刃剑”,一旦出现购物纠纷,消费者与商家、平台间对于交易细节在理解上往往会产生很大的差异,这时,对于上述格式条款的理解和适用就显得非常重要。为了能够使得网络服务协议格式条款的完善及各大电商平台的规范发展,对于格式条款的研究显得势在必行。本文除绪论及结语外,共分为五章。第一章:网络购物格式条款的概述,本章先从网络购物格式条款的基本概念出发,对其特征进行分析,并对其理论基础进行了分析;第二章:网络购物合同格式条款的成立,本章先从网购格式合同订入可以成立为出发点,从立法、司法两方面对其进行现状分析,并着重论述其订入合同的特殊风险;第三章:网络购物合同格式条款的解释,本章基于对前述格式合同订入的理解,对于格式合同的解释意义进行阐述,并且从合同的一般解释规则、通常解释规则、不利于条款使用人的解释规则及非格式条款优先规则等几个方向来探讨格式合同解释的规则;第四章:网络购物合同格式条款的效力判断,本章先从格式条款效力判断的必要性入手,着重介绍了格式合同效力判断的立法规则,并提出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格式条款进行判断时所产生的问题及评价标准;第五章:网络购物格式合同制度的完善,通过分析我国在该领域的实际运用中所存在的问题,结合德国的相关理念对我国当前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的完善建议。
钱俊成[10](2020)在《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资产管理是特许经营的金融业务,是我国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通过现行法和政策来规范该行业。但实践中,资产管理已经沦为“影子银行”的重灾区,具有极高的金融风险。同时,由于该行业中信义义务的长期虚置,导致资产管理人在财富管理的过程中或忽视、或逃避、或违背信义义务,使投资者投资本息因此受到了很大的损失。这一方面为众多家庭的生活蒙上了“阴霾”,另一方面也不利于金融市场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出于预防金融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建成和谐社会的目的,监管机构于2018年4月联合颁行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它标志着我国资产管理法律规制改革的正式启动。但令人遗憾的是,本轮改革以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为目的,侧重于通过“表外业务”等方法将资产管理人的风险转嫁于投资者。但这进一步加大了投资者的风险,与“切实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要求背离。同时,该种做法欲从根本上抵御金融风险的意义甚微,只能延缓它的发生。原因在于投资者是金融行业的命脉,而对信义义务仍然虚置的资产管理必将因此失去投资者的信任。为了解决投资者合法权益易受侵害但又缺乏有效保护的现实问题,为了缓和金融风险控制和私益保护的冲突,为了资产管理行业的稳健发展,因而需要对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作专题研究。概言之,对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研究是基于社会现实问题倒逼下的理论研究,它着眼于对实践中问题的解决,具有切实的现实意义。“金融法中一些基本概念并非是对金融现象的简单映射,而是承载着确立特定金融领域中各种权限配置的功能”。应当注意到,资产管理发轫于普通的民事活动,逐渐演变为特别的金融业务,其在当下的我国正朝着“代客理财”本质的回归。并且,在对我国资产管理历史脉络、现行法和政策考察的基础上,发现四个方面的法律和法理缺陷造成了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虚置:一是信义义务的法理不清,导致负有信义义务的资产管理人的范围模糊;二是我国当前法律制度下的信义义务仍停留在英美法系那种松散的“义务束”状态,缺乏应有的内在逻辑,造成学者对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具体内容的各执己见,不能形成系统的、可依照执行的、统一的具体规则;三是上述两个问题致使资产管理人违反信义义务的法律责任不清,难以有效规范业务行为和有效指导司法实践;四是上述三个问题还可归结于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在立法上缺乏整体设计,使“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难落实处。针对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进行研究,首先需要明确信义义务本身的来源、功能、性质,然后分析其内在的构成要素。在明确了信义义务的内部构造后,信义义务在资产管理中的生成逻辑也随之清晰,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被触发。从本源上看,信义义务产生于实质的信义关系,是对信义关系下当事人所订立合同不完全性的补充,因而信义义务是一种“填补性”规则。换言之,对于某个具体的受信人而言,其是否负有信义义务需要考察“施信人”的自我保护状态和替代性保护方案。从功能上看,信义义务产生的要旨在于对受信人可能存在的道德风险的规制,从而调整当事人之间基于信任建立起的权利义务关系。从性质上看,信义义务作为一项法定义务,不同于合同的约定义务,不能被当事人协议约定而排除,在规范受信人行为方面具有刚性。然后,分析信义义务的内在构成,即在同其他法律关系相区别的角度探讨信义关系的特征,从信义义务的内部视角确定其构成要素。主观上的信任与客观的信任状态,实际上解释了信义义务产生的逻辑与要求。前者明确了受信人与“施信人”之间应具备的信任基础,是信义义务内在构成的起点,后者则在客观上赋予了受信人处理事务之能力,成为信义义务中最为重要的构成要素。这有力地解释了由“委托——代理”关系、“信托关系”构成的资产管理中的信义义务产生。也就是说,对于以信托展开的资产管理而言,资产管理人自然负有信义义务,这是由信托本质决定的。但对于以“委托——代理”形式展开的资产管理,则需要判断资产管理人究竟是否被投资者施以主观上的信任,以及是否被赋予了充分的自由裁量权,只有既存在主观上的信任,也具有充分自由裁量权时,资产管理人才负有信义义务。另外,信义义务在资产管理中的产生逻辑也可以帮助解决资产管理司法实践中的难题。例如通过对2018年出台的《资管新规》中要求禁止通道业务及刚性兑付作出解释,从而真正明确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核心内涵与外延,更好地规范资产管理人行为,构建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规范体系。接着,资产管理人要正确履行信义义务,离不开信义义务内容的完备。也只有完备的信义义务内容,才能发挥法的指引作用。然而,我国无论《信托法》《公司法》还是《资管新规》,对信义义务的内容规定都过于原则性或者粗糙,难堪大任。这也是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被长期虚置的核心原因。要针对中国现状和资产管理人所处的特定交易结构制定细化的、可落实地的信义义务具体内容,首先依赖于信义义务内容界定标准的构建。该标准的构建需要在两个层面上落实:一是信义义务与其他义务的区分,这决定了某具体义务能否纳入到信义义务中来;二是信义义务内容间的逻辑梳理,这决定了某具体义务的归属。然后,根据前述界定标准,可以有效厘定中国法下作为特定受信人的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内容范围,并将英美法下松散的“义务束”归类,构建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具体内容;三是鉴于资产管理人负有信义义务内容的差异从根本上还应取决于投资者的区别,故将投资者作合理地类型化区分,并由此分析资产管理人负有信义义务的具体内容差异具有现实意义。这也是对“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的具体落实;最后,分析资产管理人在履行信义义务时应达到和满足的客观标准,这是出于对“法不强人所难”的法的价值的考虑。即使资产管理人负有信义义务,也需要有具体的义务规则可供执行;违反信义义务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的,亦需要法的救济。应当注意到,违反信义义务的责任,与违反合同的责任,两者在原理上是相通的:都是违反了信义义务期待的资产管理人应达到的第一性义务标准,由此所导致的第二性义务。同时,违反信义义务的法律责任可从两方面分析:一方面是对投资者的责任,另一方面是对受托财产的责任。前者是要求资产管理人对财产进行管理,所产生的收益必须交给投资者。否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后者的意思是资产管理人在资产管理中管理受托财产不当致使财产遭到损害或者损毁,资产管理人对受托财产负有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也就是说,根据救济途径的区别,投资者的救济权包括两类:既可能是对物的,也可能是对人的。最后,由于我国《信托法》在移植过程中的“异化”和资产管理业务“法律关系认定的多样化”,造成现行《信托法》难以承载统一规制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使命。因此,借鉴域外典型的立法路径,探求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体系化路径就显得非常必要。分属两大法系的英国、美国、德国、日本规范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相关规则为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体系化构建提供了可参考的范本。综合考虑下,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规则应当以体系化的思路来考量,需要多个位阶的法律法规进行共治,形成一个“基础法律+监管法规+自律规则”的系统化规则体系。即以《民法典》为指导,《信托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为框架,金融监管法规予以细化,自律规范进行补充。于其立法,可以采取一种阶段式、渐进式的立法策略。另外,在确定了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立法模式后,还需要进一步落实信义义务的框架构建。这更好地为实践中问题的解决画上了句号。
二、十项格式条款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十项格式条款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论文提纲范文)
(1)预付式消费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域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 |
1.3.1 理论分析法 |
1.3.2 比较研究法 |
1.3.3 文献分析法 |
1.4 创新点 |
1.5 拟解决的问题 |
第2章 预付式消费的理论概述 |
2.1 预付式消费的含义与特点 |
2.1.1 预付式消费的含义 |
2.1.2 预付式消费的特点 |
2.2 预付式消费的载体与类型 |
2.2.1 预付式消费的载体 |
2.2.2 预付式消费的类型 |
2.3 预付式消费的法律关系 |
2.3.1 单一合同说 |
2.3.2 多重合同说 |
2.4 预付式消费者的法律地位 |
2.4.1 预付式消费者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一般保护 |
2.4.2 预付式消费者受到法律的倾斜保护 |
2.4.3 预付式消费者缺乏信息获取渠道 |
2.4.4 预付式消费者是消费合同的债权人 |
第3章 我国预付式消费现状及其原因 |
3.1 预付式消费者的权利受损严重 |
3.1.1 经营者不按约履行 |
3.1.2 预付式消费者的隐私权受到侵犯 |
3.1.3 预付式消费者的知情权受到侵犯 |
3.1.4 预付式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受到损害 |
3.2 预付式消费者权利受损的原因 |
3.2.1 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 |
3.2.2 行政监管不到位 |
3.2.3 经营者社会信用评价体系不健全 |
3.2.4 预付式消费者维权难 |
第4章 其他国家和地区预付式消费者权益保护经验及借鉴 |
4.1 日本预付式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规制 |
4.2 美国预付式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规制 |
4.3 我国台湾地区预付式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规制 |
4.4 域外完善预付式消费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的启示 |
第5章 关于完善我国预付式消费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思考 |
5.1 明确界定预付式消费合同的法律性质 |
5.2 完善预付式消费者权利内容 |
5.2.1 个人信息权保护条款 |
5.2.2 建立消费冷静期制度,赋予消费者撤回权 |
5.2.3 增加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 |
5.3 完善预付式消费行政监管 |
5.4 健全经营者诚信监管制度 |
5.4.1 完善预付资金安全监管制度 |
5.4.2 强化消协和行业协会监管职能 |
5.4.3 完善经营者的社会信用评价体系监管 |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和其他科研情况 |
(2)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化研究 ——以《民法典》第86条为对象(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 |
二、本选题国内外研究情况 |
(一)国内研究概况 |
(二)国外研究概况 |
三、法律化路径说明 |
(一)道德的法律化 |
(二)本文法律化路径思考 |
第一章 法学视野下的企业社会责任 |
一、企业社会责任发展沿革 |
(一)中世纪后期西欧企业社会责任理念的萌芽 |
(二)1900-1950:企业社会责任的萌芽阶段 |
(三)20 世纪50-60 年代:企业社会责任的形成 |
(四)1970 年代:企业社会责任发展时期 |
(五)1980-1990 年代:补充性理论的蓬勃发展 |
(六)21 世纪:企业社会责任的全球化 |
二、我国法学界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探讨 |
(一)法律概念之争与法律条文解释之辩 |
(二)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化研究的多元视角 |
(三)企业社会责任理论困境 |
三、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的司法实践 |
(一)企业社会责任司法判例概况 |
(二)企业社会责任在判决中的运用 |
(三)企业社会责任司法实践的困境 |
四、对企业社会责任中“责任”概念的再认识 |
(一)何为“责任” |
(二)法学中有关“责任”的探讨 |
(三)企业社会责任是何种“责任” |
第二章 《民法典》第86 条的理论探讨 |
一、《民法典》第86 条立法沿革 |
(一)早期立法中的企业社会责任理念 |
(二)2005 年《公司法》第5条中的“社会责任” |
(三)《民法典》第86 条的出台 |
(四)《民法典》第86 条文义解释 |
二、《民法典》第86 条的法律原则性质研究 |
(一)企业社会责任条款的法律性质之争 |
(二)法律规范理论:规则与原则的区分 |
(三)《民法典》第86 条法律性质:法律原则 |
三、作为法律原则的《民法典》第86 条解释 |
(一)体系因素解释:民商合一下的企业社会责任原则 |
(二)目的因素解释:对企业社会责任原则的价值补充 |
第三章 《民法典》第86 条的司法适用 |
一、指导功能 |
(一)法律原则的指导功能——法律规则的解释方法 |
(二)劳工保护 |
(三)消费者保护 |
(四)环境保护 |
(五)案例分析 |
二、裁判功能 |
(一)法律原则的裁判功能——用于法律漏洞补充 |
(二)法律漏洞认定 |
(三)法律漏洞的补充方法 |
(四)案例分析 |
三、评价功能 |
(一)法律原则的评价功能——价值衡量的依据 |
(二)怎样进行衡量——比例原则 |
(三)案例分析:北京世界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诉刘富君劳动争议案 |
第四章 对《民法典》第86 条的补充——以企业社会责任标准为依据 |
一、对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限制 |
(一)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必要性 |
(二)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方法 |
二、标准:作为法律的补充 |
(一)什么是标准 |
(二)标准与法律的关系 |
三、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对第86 条的补充 |
(一)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 |
(二)企业社会责任国内标准 |
(三)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在实践中的运用 |
(四)企业社会责任标准补充的意义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致谢 |
(3)我国邮轮旅游中的法律关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创新点摘要 |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三、主要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
第一章 邮轮及邮轮产业 |
第一节 邮轮的定义与历史沿革 |
一、产业视角下的邮轮与邮轮旅游的定义 |
二、邮轮定义的历史沿革考证——“邮轮”与“游轮”之争 |
三、邮轮旅游产业本土化的进程与特点 |
第二节 邮轮产业的行业特点与文化特点 |
一、邮轮产业的行业特点 |
二、邮轮产业的文化特点 |
第三节 邮轮船票销售模式及其成因与结果 |
一、邮轮船票直销模式 |
二、包切舱模式 |
三、包切舱模式在我国兴起与异化的原因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我国法律框架下邮轮旅游中的法律关系 |
第一节 邮轮旅游中法律关系的定义与内容 |
一、邮轮旅游中法律关系的定义 |
二、邮轮旅游中法律关系的三要素 |
第二节 邮轮旅游中法律关系的特点 |
一、以海事法和旅游法为主线的部门法交叉管辖 |
二、国际性与本土性并存 |
三、受产业结构影响的价值平衡选择 |
第三节 邮轮旅游法律规范的部门法定位 |
一、研究部门法定位的意义和路径 |
二、世界主要国家邮轮旅游法律定位 |
三、我国对邮轮旅游法律规范应采取的部门法定位 |
第四节 涉外邮轮旅游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
一、传统冲突规范对涉外邮轮旅游侵权的不适应性 |
二、适用母港所在地法律重构涉外邮轮侵权准据法的必要性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邮轮船票销售主体与邮轮旅客之间的法律关系 |
第一节 包切舱旅行社与邮轮旅客的法律关系 |
一、域外法下包价旅游合同的性质 |
二、我国法律对包价旅游合同的学理争议 |
三、在我国法下重新认识包价旅游合同性质 |
第二节 我国邮轮船票直销模式合法性与旅行社应然法律地位的探析 |
一、我国邮轮船票直销模式的合法性基础 |
二、邮轮船票直销模式的不同发展阶段和法律关系 |
三、邮轮船票直销模式对旅游服务合同下旅行社地位的重构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邮轮旅游服务提供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
第一节 包切舱旅行社与邮轮公司的法律关系 |
一、邮轮舱位租用合同的形式和内容表现 |
二、邮轮舱位租用合同在大陆法下的性质探析 |
三、美国法对邮轮舱位租用合同的性质界定 |
四、海商法对邮轮舱位租用合同的性质界定 |
第二节 邮轮休闲娱乐服务经营者与其他主体的法律关系 |
一、邮轮休闲娱乐服务经营者的定义与表现 |
二、邮轮休闲娱乐服务经营者的法律地位 |
三、邮轮休闲娱乐服务经营者的合同责任承担 |
四、邮轮休闲娱乐服务经营者的侵权责任承担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邮轮公司与邮轮旅客之间的法律关系 |
第一节 海商法视角下邮轮公司承运人身份的确定 |
一、我国《海商法》下承运人的定义和外在表现 |
二、邮轮运输服务在我国承运人制度下的定位 |
三、邮轮公司与旅行社的承运人地位选择 |
第二节 以《海商法》为主线的承运人法定责任体系 |
一、海上旅客运输法的排他性管辖效力 |
二、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
三、承运人的归责原则 |
四、承运人的责任限制与强制保险 |
第三节 邮轮承运人安全保障义务重构 |
一、安全保障义务的定义和立法现状 |
二、邮轮承运人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特点 |
三、邮轮承运人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框架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 |
致谢 |
作者简介 |
(4)民法典时代格式条款行政规制研究——基于地方性法规文本的实证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思路释明 |
(一)作为必然选择的格式条款行政规制 |
(二)作为首选研究路径的地方立法实践 |
二、格式条款行政规制地方性法规文本疏解 |
(一)地方性法规文本整合 |
(二) 地方性法规文本解读 |
1.行政规制对象 |
2.行政规制主体 |
3.行政规制手段 |
(1)制定示范文本 |
(2)拟定格式条款“黑名单” |
①禁止免责情形 |
②禁止加责情形 |
③禁止除权情形 |
④禁止扩权情形 |
(3)格式条款强制备案 |
①强制备案的格式条款类型 |
②免于备案的格式条款类型 |
③备案机关 |
④备案时间 |
(4)提出修改建议 |
①提出修改建议的形式 |
②收到修改意见后的反馈 |
(5)举行异议听证 |
①听证申请批准 |
②听证时的公众参与 |
(6)拒不修改时的警示公告 |
(7)接受申诉、举报、处理建议、司法建议 |
4.法律责任 |
(1)使用人责任 |
(2)规制主体责任 |
5.规制效力非免责性 |
三、格式条款行政规制地方立法经验总结 |
(一) “格式条款内容监管”之功能定位 |
(二) 效力评价禁止与规制结果非终局性 |
(三) 管理型规制之基本属性定位 |
(四) 主动性与谦抑性并举之规制意旨定位 |
四、结论 |
(5)网络环境下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和目的 |
1.3 研究现状 |
1.3.1 国内研究现状 |
1.3.2 国外研究现状 |
1.4 主要内容和研究方法 |
2 案例评析 |
2.1 案例简介 |
2.2 争议焦点 |
2.3 案件的意义 |
3 网络环境下消费者权益保护概述 |
3.1 网络环境下消费者权益保护具有的特殊性 |
3.1.1 参与消费过程的主体增多 |
3.1.2 网络消费的虚拟性 |
3.1.3 消费空间的开放性 |
3.1.4 双方成交合同的格式化 |
3.2 我国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 |
3.2.1 我国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 |
3.2.2 我国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监督管理 |
4 域外网络环境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考察 |
4.1 域外网络环境下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典型制度 |
4.1.1 美国-立法、监管部门与争端解决机制的有机结合 |
4.1.2 日本-全方位的监管体系 |
4.2 域外典型制度对于我国网络环境下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启示 |
4.2.1 建立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理念 |
4.2.2 建立一套立法与实践相结合的法律体系 |
5 我国网络环境下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典型问题及成因 |
5.1 网络环境下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典型问题 |
5.1.1 消费者知情权被侵害 |
5.1.2 消费者自主选择权难以实现 |
5.1.3 消费者维权困难 |
5.2 我国网络环境下消费者权益需要加强保护的原因 |
5.2.1 经营者与消费者信息的不对称 |
5.2.2 消费者无法作出维权选择 |
5.2.3 经营者信用评级的疏漏 |
5.2.4 交易中格式合同的陷阱 |
5.2.5 监管不到位 |
5.2.6 非诉救济机制不完善 |
5.2.7 损害赔偿无法落实 |
6 完善我国网络环境下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建议 |
6.1 完整披露经营者信息 |
6.2 明确管辖法院 |
6.3 加强对第三方交易平台的监管力度 |
6.4 明确规定格式合同内容 |
6.5 加强消费者协会的监督作用 |
6.6 辅助媒体进行舆论监督 |
6.7 完善非诉救济机制 |
6.8 完善损害赔偿制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6)电信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价值 |
1.3.1 应用价值 |
1.3.2 学术价值 |
1.4 研究方法 |
1.4.1 文献研究法 |
1.4.2 规范分析法 |
1.4.3 比较研究法 |
1.4.4 历史研究法 |
第二章 电信消费者权益保护理论概述 |
2.1 电信消费者概念提出及内涵界定 |
2.1.1 电信消费者概念的提出 |
2.1.2 我国电信消费者内涵界定 |
2.2 电信消费者特殊权益及特征分析 |
2.2.1 电信消费者的特殊权益 |
2.2.2 电信消费者的权益特征 |
2.3 电信消费者权益保护意义阐释 |
2.3.1 提高电信消费者交易地位 |
2.3.2 增强电信消费者社会福利 |
2.3.3 促进电信业形成有效竞争 |
第三章 我国电信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进展及存在的问题 |
3.1 我国电信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 |
3.1.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电信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
3.1.2 《电信条例》等相关法律对电信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
3.2 我国电信消费者权益保护最新实践进展 |
3.2.1 我国电信业携号转网政策的提出及进展 |
3.2.2 我国电信业提速降费政策的提出及进展 |
3.3 我国电信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
3.3.1 电信行业立法规制不足 |
3.3.2 行业垄断缺乏有效竞争 |
3.3.3 政府监管有待加强 |
3.3.4 私力救济机制尚需完善 |
第四章 美英电信消费者权益保护实践考察 |
4.1 美国电信消费者权益保护实践考察 |
4.1.1 注重立法引领 |
4.1.2 促进行业竞争 |
4.1.3 强化政府监管 |
4.2 英国电信消费者权益保护实践考察 |
4.2.1 立法推动改革 |
4.2.2 行业独立监管 |
4.3 美英电信消费者权益保护实践对我国的启示 |
4.3.1 强调立法保护 |
4.3.2 突出独立监管 |
4.3.3 注重机制完善 |
第五章 我国电信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完善建议 |
5.1 加强行业立法保护 |
5.1.1 完善电信行业法律体系 |
5.1.2 实现专门立法与相关立法的无缝衔接 |
5.2 规范电信服务合同管理 |
5.2.1 深入电信服务合同格式条款法律规制 |
5.2.2 优化电信行业示范合同管理 |
5.3 强化电信行业竞争与政府监管 |
5.3.1 完善电信行业竞争机制 |
5.3.2 规范电信业监管体制 |
5.4 完善行业自律与社会监督机制 |
5.4.1 增强行业自律 |
5.4.2 强化社会监督 |
5.5 健全电信消费者权利救济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及内容 |
1.3.1 研究方法 |
1.3.2 研究内容 |
1.4 课题的创新性 |
第2章 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概述 |
2.1 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及其保护的界定 |
2.1.1 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的界定 |
2.1.2 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界定 |
2.2 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特殊性 |
2.2.1 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难点 |
2.2.2 网络购物消费者的特殊弱势地位 |
2.3 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理论基础 |
2.3.1 经济进步与消费正义理论 |
2.3.2 发展权与安全权并重理论 |
2.3.3 公平与效率统一理论 |
2.4 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意义 |
2.4.1 有利于构建电商行业信用体系 |
2.4.2 有利于保护市场竞争机制 |
2.4.3 有利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2.4.4 有利于提高网络综合治理能力 |
第3章 我国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评析 |
3.1 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法律渊源 |
3.1.1 法律层面 |
3.1.2 行政法规层面 |
3.1.3 部门规章层面 |
3.2 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制度现状 |
3.2.1 合同法对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
3.2.2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对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
3.2.3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
3.2.4 电子商务法对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
3.3 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 |
3.3.1 格式合同设定不完备 |
3.3.2 网购撤回权保障方式不完善 |
3.3.3 消费者隐私权遭受侵害 |
3.3.4 消费者求偿权主张困难 |
第4章 国外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及其借鉴 |
4.1 国外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 |
4.1.1 美国相关立法对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 |
4.1.2 日本相关立法对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 |
4.1.3 欧盟相关立法对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 |
4.2 国外经验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
4.2.1 国外立法对格式合同的规范 |
4.2.2 国外立法对撤回权的规范 |
4.2.3 国外立法对隐私权的规范 |
4.2.4 国外立法对求偿权的规范 |
第5章 我国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完善 |
5.1 健全格式条款订立的合理审查制度 |
5.2 建立网络购物撤回权信用档案制度 |
5.3 完善网络购物隐私权保护体系举措 |
5.3.1 推进我国网络消费者隐私权立法保护进程 |
5.3.2 确立网络购物消费者隐私信息的范围 |
5.3.3 鼓励行业自律净化网络经商的氛围 |
5.4 我国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求偿权的保护措施 |
5.4.1 健全网购信用评价机制 |
5.4.2 确立有利于网络购物消费者的专属地管辖原则 |
5.4.3 引入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 |
5.4.4 完善小额诉讼程序 |
结束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8)格式条款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提出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 |
四、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格式条款法律规制蕴意注疏 |
第一节 格式条款定义重述 |
一、原《合同法》第39条第2款评注 |
二、民法草案2019 年稿第496 条第1 款评注 |
三、《民法典》第496 条第1 款评注 |
四、格式条款定义再构思 |
第二节 法律规制内涵界定 |
一、“规制”语义演进路径梳理 |
二、“规制”日常语义陈述 |
三、“法律规制”语义厘定 |
第三节 格式条款法律规制蕴意核定 |
一、格式条款与法律规制内涵整合 |
二、合同法与经济法分野补充思考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格式条款法律规制缘由梳证 |
第一节 “帕累托最优”维持探究 |
一、非格式条款关系下维持解读 |
二、格式条款关系下维持解读 |
三、“帕累托最优”维持总结 |
第二节 法人“科层制”结构契合探究 |
一、使用人考察视角内向转换 |
二、“企业内部组织”理论引介 |
三、格式条款对法人“科层制”契合 |
第三节 契约自由与契约公平崩坏探究 |
一、格式条款关系下契约自由形式化褪变 |
二、格式条款关系下契约公平实质性畸变 |
三、契约自由与契约公平崩坏总结与反思 |
第四节 动机对比失衡与信息对比失衡探究 |
一、两种失衡发生原因解读 |
二、两种失衡影响结果解读 |
三、格式条款受限论证总结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格式条款形式规制分析 |
第一节 形式规制优先介入资格证成 |
一、形式规制与内容控制关系考 |
二、形式规制优先介入资格释明 |
第二节 格式条款纳入规制探究之域外法考察 |
一、德国BGB中纳入机制考评 |
二、英国合理期待性规则考评 |
三、美国司法控制技巧考评 |
第三节 格式条款纳入规制探究之我国法完善 |
一、我国法导入纳入规制机制必要性论证 |
二、提示说明义务规则拟定设想 |
三、意外性条款排除规则拟定设想 |
四、非格式条款优先规则移转设想 |
五、格式条款纳入规制机制构思总结 |
第四节 格式条款解释规制探究 |
一、格式条款解释规则概述 |
二、相对人保护主义之确立 |
三、我国格式条款解释规则完善建言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格式条款内容控制分析一:依据与范畴 |
第一节 内容控制滥用风险警惕 |
一、契约法研究惯性思维 |
二、契约自治与内容控制 |
三、导入依据与导入范畴 |
第二节 内容控制导入依据核定 |
一、纳入规制运行局限性透视 |
二、内容控制补位必要性解读 |
三、导入依据论证总结 |
第三节 条款与规范视角下内容控制对象范畴厘定 |
一、基于核心给付条款与附从给付条款区别分析 |
二、基于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区别分析 |
三、分析总结 |
第四节 业务与其他视角下内容控制对象范畴厘定 |
一、基于非自然人主体核心业务与非核心业务区别分析 |
二、其他具备豁免资格的格式条款类型归纳 |
三、分析总结 |
第五节 “价格辩争”问题探讨 |
一、价格辩争释义 |
二、价格辩争合理性争议 |
三、价格辩争分析总结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格式条款内容控制分析二:体系与规则 |
第一节 格式条款内容控制体系构思 |
一、以权义规则为单一要素之传统体系考评 |
二、权义规则搭配督促规则之新型体系构思 |
第二节 内容控制基本规则探究 |
一、德国BGB与 DCFR规范评注 |
二、域外法考察经验集萃 |
三、我国法未来方案构思 |
第三节 透明性规则探究 |
一、域外法素材梳理与解读 |
二、透明性规则功能再思考 |
三、透明性规则本土化展望 |
第四节 内容控制类型化规则探究 |
一、孕育动因分析及内涵概括 |
二、格式条款“黑名单”与“灰名单”引介 |
三、我国地方法制实践下“黑名单”整合 |
第五节 内容控制督促规则探究 |
一、制定示范文本 |
二、格式条款强制备案 |
三、提出修改建议 |
四、举行异议听证 |
五、拒不修改时警示公告 |
六、行政处罚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9)网络购物格式条款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四、研究方法 |
(一)案例分析法 |
(二)文献分析法 |
五、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
(一)创新点 |
(二)不足之处 |
第一章 网络购物格式条款概述 |
第一节 案例简介 |
第二节 格式条款的概念和特征 |
一、格式条款概念 |
二、格式条款特征 |
第三节 格式条款的理论基础 |
一、合同自由论 |
二、节约成本论 |
第四节 网络购物格式条款的定义和特征 |
一、网络格式条款的定义 |
二、网络格式条款的特征 |
第二章 网络购物格式条款的订入 |
第一节 电子商务平台的法律地位与格式条款订入的关系 |
第二节 网络购物格式条款订入的现状 |
一、立法现状 |
二、司法现状 |
第三节 网络购物格式条款订入合同的特殊风险 |
一、内容的隐藏性 |
二、内容的复杂性 |
第三章 网络购物合同格式条款的解释 |
第一节 网络购物合同格式条款解释的意义 |
第二节 网络购物合同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 |
一、合同解释规则 |
二、通常解释规则 |
三、不利于条款使用人解释规则 |
四、非格式条款优先规则 |
第四章 网络购物合同格式条款的效力判断 |
第一节 完善合同格式条款法律效力判断的必要性 |
第二节 判断合同格式条款法律效力的规则 |
一、一般性效力判断原则 |
二、免责条款效力判断规则 |
三、格式条款效力的特殊判断规则 |
第三节 实践中格式条款效力判断的逻辑顺序及问题 |
一、缺少对于格式条款的认定程序 |
二、对于网络购物格式合同的认定缺少内在逻辑 |
三、格式条款效力的认定较难 |
第四节 网络购物格式条款效力的评价标准 |
第五章 网络购物格式合同制度的完善 |
第一节 网络购物格式条款订入合同的完善 |
一、加强格式条款外观的显着性 |
二、内容的表达方式应具备引起用户兴趣的显着性 |
三、设置犹豫期制度 |
第二节 网络购物格式条款效力之立法完善——基于德国民法典法规启示 |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运用 |
二、具体列举的方法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10)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和选题意义 |
二、问题的研究现状述评 |
三、研究问题和主要结论 |
四、论证思路和论证结构 |
五、研究维度和创新尝试 |
第一章 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问题提出 |
第一节 资产管理的历史演进 |
一、资产管理起始于普通的民事活动 |
二、我国资产管理向金融业务的演变 |
三、我国资产管理向“代客理财”的回归 |
第二节 我国资产管理关系的要素解析 |
一、资产管理关系的主体 |
二、资产管理关系的行为 |
三、资产管理关系的法律责任 |
第三节 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法律由来及不足 |
一、我国现行法中信义义务的由来 |
二、信义义务的产生原理尚不明确 |
三、信义义务的内容不清晰不完善 |
四、违反信义义务的责任承袭旧义 |
五、资产管理行业的上位法仍缺位 |
小结 |
第二章 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法理剖析 |
第一节 信义义务来源、功能及性质的明晰 |
一、信义义务之滥觞:合同的不完全性与实质的信义关系 |
二、信义义务的功能定位 |
三、信义义务的性质:约定义务抑或法定义务 |
第二节 信义义务的内在构成 |
一、主观信任 |
二、客观的信任状态 |
第三节 资产管理业务中信义义务的生成逻辑 |
一、资产管理的设立阶段:信义关系的引起 |
二、资产管理的管理阶段:信义义务的产生 |
第四节 通道业务与刚性兑付中的信义义务辨分 |
一、通道业务中资产管理人不负有信义义务 |
二、刚性兑付并非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要求 |
小结 |
第三章 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内容分析 |
第一节 信义义务内容界定标准的构建 |
一、厘清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内容的必要性 |
二、界定的第一层次:信义义务与其他义务的区分 |
三、界定的第二层次:信义义务内容间的内在逻辑 |
第二节 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内容范围和具体内容 |
一、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内容范围分析 |
二、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具体内容的剖析 |
第三节 资产管理人针对不同类投资者的信义义务具体内容区分 |
一、销售阶段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具体内容差别 |
二、管理阶段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具体内容差别 |
第四节 资产管理人履行信义义务客观标准的完善 |
一、资产管理人履行忠实义务的两个客观标准设定 |
二、资产管理人履行注意义务的客观标准争议与选择 |
小结 |
第四章 资产管理人违反信义义务的救济机制 |
第一节 对人之诉 |
一、针对资产管理人的解任 |
二、针对资管第三人的诉讼 |
第二节 对物之诉 |
一、对物之诉的构成要件 |
二、对物之诉的适用对象 |
三、对物之诉的举证责任 |
第三节 法律责任追究 |
一、责任类型 |
二、责任承担 |
小结 |
第五章 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本土化构建 |
第一节 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上位法审思 |
一、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上位法缺位之后果 |
二、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上位法的明晰 |
第二节 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立法路径 |
一、境外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立法路径 |
二、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立法路径选择 |
第三节 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框架建议 |
一、信义义务的法律定位 |
二、信义义务具体内容的构建 |
三、违反信义义务的责任明晰 |
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研究成果 |
致谢 |
四、十项格式条款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论文参考文献)
- [1]预付式消费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D]. 段琳. 山西财经大学, 2021(09)
- [2]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化研究 ——以《民法典》第86条为对象[D]. 彭钰栋. 中国政法大学, 2021(11)
- [3]我国邮轮旅游中的法律关系研究[D]. 谢忱. 大连海事大学, 2020(04)
- [4]民法典时代格式条款行政规制研究——基于地方性法规文本的实证分析[J]. 张瑞. 时代法学, 2020(04)
- [5]网络环境下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D]. 杨雪怡. 哈尔滨商业大学, 2020(12)
- [6]电信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D]. 刘悦欣. 河北大学, 2020(08)
- [7]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研究[D]. 彭文杰. 西南交通大学, 2020(07)
- [8]格式条款法律规制研究[D]. 张瑞.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07)
- [9]网络购物格式条款研究[D]. 郭兰潇. 广西民族大学, 2020(05)
- [10]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研究[D]. 钱俊成. 上海财经大学, 20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