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当前,环境污染已经成为影响我国社会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因素,特别是涉及人数较多,范围较大的公害型环境污染。然而,由于我国大规模产业活动的时间不长,加上长期以来国家重视经济发展忽视环境保护,导致与此相关的立法滞后,对受害人的救济存在严重缺陷。本文拟通过系统论述公害污染较之于一般环境侵权在受害人救济方面的特殊之处,借鉴其他国家在这方面的经验,以期对我国公害污染受害人的救济做一些有益的探索。本文采用实证研究的方法,以淮河为例,引出了我国现阶段所存在的严重污染问题。淮河的情况在我国很具有代表性,污染不仅对两岸居民的生活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断绝了部分渔民的生财之路,同时也对部分居民的身体健康造成了严重危害,国内已有不少地区出现了民众以暴力对抗污染的事件。由于此种类型的污染涉及的地区比较广,影响范围比较大,受害人数比较多,处理不好将危及社会稳定,故需慎重对待。由于我国没有建立起完善的环境侵权受害人救济制度,公害污染受害人在我国现行环境侵权救济制度下难以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主要原因在于我国现行环境侵权救济制度是为应对一般环境侵权而设立的,并没有充分考虑公害污染的特殊性。公害污染的形成往往不是一个或几个企业、单位造成的,存在责任主体众多的问题,而各个责任主体的情况又不尽相同,这就为受害人的维权及各责任主体责任范围的确定造成了非常大的困难。此外,在责任构成要件上,公害污染损害事实及损害与污染行为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也存在着不利于受害人的情况。以上都对我国公害污染受害人的维权造成了障碍,受害人求助无门,便容易通过暴力等非法方式来解决问题,维护自己权益。为缓和公害污染引发的社会矛盾,建立公害污染的受害人救济制度就显得尤为必要。本文在考察了美国、日本、德国等国家相关制度后,以美国环境公民诉讼和日本行政补偿制度为基础,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分事先和事后两大部分构建我国公害污染受害人救济制度,以期能对我国相关制度的研究提供有益的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