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民事执行作为维护民事权益的最后一道程序,担负着重要的任务,是纠纷化解的最后一道屏障。在“执行难”写入全国人大工作报告,大家日益关注执行难的同时,“执行乱”的问题在全国也相当突出。执行过程中侵害当事人以及案外人合法权益的事情时有发生。执行程序本位、申请执行人利益本位、执行员权力过大等问题严重影响了案外人异议制度效能的发挥。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的权利如何保护,关系着执行程序对公平正义价值的贯彻。执行制度作为诉讼制度的一部分,其所处的地位和所引起的关注是这些年随着“执行难”的关注而被日益重视的。2008年4月1日开始施行的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在规定案外人异议审查制度的同时增加了案外人提出异议的范围,这在执行工作异常艰难的今天,是一个非常大的进步,但在其应当配套的制度设计上却没有作出相关的规定,对于实践中如何进行具体操作,各地做法也并不完全一致,现行案外人异议制度存在着诸多疏漏,带来了执行成本的上升、执行的拖延和执行中对权利的侵害,因此确立异议人合法权益本位的思想,规范案外人异议审查制度刻不容缓。有的学者对我国的案外人异议制度做出了一系列的设想,但都集中在其中的一个或几个方面,没有形成一系列可供实践参考的理论。在成文法典比较发达的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同本、瑞士、法国以及我国的台湾地区,其执行救济制度相对于英美法系国家来说是比较完备的,因此笔者拟通过对案外人异议制度的比较研究,以期待对我国相关的执行救济制度有所借鉴。我国的案外人异议制度除了可以借鉴国外先进的执行救济制度外,还应该结合我国的执行机制改革加以调整,同时兼顾诉讼领域的其他各项改革,注重制度之间的协调发展。笔者拟通过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和比较的方法对案外人异议的审查方式以及案外人异议之诉提起的条件、审理方式和相应的救济制度的配套改革等作具体的讨论,以期待有利于相关制度的建立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