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单位事故呈现出频率愈高、范围益广、危害日巨的显著特点,业已对我国的公共安全秩序造成严重的威胁。为维护公共安全,我国《刑法》分则在安全生产、公共卫生和环境保护等单位事故易发领域创设了13个单位过失犯罪,形成一个独具特色的单位过失群罪。随着我国单位事故的蔓延和升级,单位过失犯罪立法必将处于一个动态的扩张趋势。何以保证这种扩张不会滑向罪刑的滥觞,何以保证这种扩张保持有的放矢的品格,实有赖于我国根椐现有的单位过失犯罪立法形成合理的刑事规制政策。本文包括引言、正文和结语,其中正文遵循从实然到应然的研究主线,分为三章。引言主要交代了本文的研究目的、研究现状、研究思路和创新点等内容。正文第一章是对我国现有单位过失犯罪立法的统计研究。根据《刑法》第15条第2款和第30条过失犯罪和单位犯罪的立法指引,确定《刑法》分则中单位过失犯罪的罪名和数量,从而划定单位过失犯罪的范围。以此为基础,借助统计分析的研究方法,总结所有单位过失犯罪共同的主体特征、行为特征和结果特征,提炼出单位过失犯罪的立法定义——单位在业务活动中,违反法律对单位所科的业务义务,过失地造成危害公共人身或者财产安全的结果。最后,基于进一步的统计分析,归纳单位过失犯罪的三个立法特点:在犯罪主体上以规定一般单位为原则,特殊单位为例外;在危害结果上以惩罚过失实害犯为原则,过失危险犯为例外;在刑事处罚上以规定双罚制为原则,单罚制为例外。正文第二章是对单位过失犯罪刑事责任基础的应然探讨。在主客观相统一的刑法原则下,只有同时具备单位主观过失和单位过失行为,方能构成单位过失犯罪。一方面,通过系统地驳斥单位过失否定论,树立单位过失肯定论,指出单位过失的本质在于,单位固有特征影响单位成员形成过失,单位成员过失转化为单位过失;另一方面,根椐单位责任理论的发展,完整地构筑了单位过失行为的样态结构:单位行为过失、单位监督过失和单位管理过失。正文第三章是对单位过失犯罪刑事政策的原则凝炼。单位事故的现实危害和单位归责的观念嬗变是单位过失犯罪扩张的客观基础和主观基础。不同立法模式的比较和辨正,证明刑法制度是惩治和预防单位过失行为的首选之策。因此,单位过失犯罪的立法扩张是一个必然的趋势。但是,这种扩张必须遵循三个基本原则的约束,以避免刑罚的滥用和肆虐。由此得出我国单位过失犯罪的刑事政策:适当增强调控范围,有原则地逐步扩张。结论重申了我国单位过失犯罪的研究意义和刑事政策,并且以此为基点,建议将我国《刑法》分则第131条的重大飞行事故罪和第132条的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纳入我国单位过失犯罪的规制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