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法律制度调整船舶法律关系,兼有侵权行为法、环境资源法和海商法等多种法律特点,具有很强的国际性、专业性和特殊性。由于我国目前没有专门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立法,使该领域的法律适用存在不统一和分歧,不利于船舶油污事故的预防和救济。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构建与完善需要从船舶油污环境损害赔偿的主体、范围、救济方法与救济程序四个方面予以考虑:第一,对于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主体问题,应从权利人与责任人两个角度进行细致考察,分各种情况具体分析以确定主体的地位或资格。第二,对于船舶油污环境损害赔偿的范围,由于我国对油污损害的赔偿范围没有明确的规定,与油污赔偿相关的法律规定散见于《民法通则》、《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和《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中,这种立法现状必然造成执法的不统一和争议,因此我国应当依据国际公约并借鉴国外立法明确规定我国海洋油污环境损害赔偿的范围,其范围应当包括财产损害、人身损害、精神损害、海洋环境权益损害以及纯经济损害,并分别确定其赔偿范围的标准。第三,对于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的救济方法,我国应当确立船东保赔协会风险分摊机制、船舶油污基金体系、海洋环境污染损害强制保险制度。第四,就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的救济程序而言,我国应当以扣船程序为中心,明确将严格责任作为主要归责原则适用于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案件,在举证责任方面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并赋予受害人对船舶油污责任保险人的直接请求权,同时引进民事公益诉讼和团体诉讼制度予以充分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