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契约被签订以后,当事人就应该严格按照契约的约定予以履行,这被视为当然。但这种现象的正当性在哪里,即契约为何能够产生约束当事人的效力,我们却很少去关注。这一问题就是契约效力根源的问题。全文约五万字,逻辑上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这一部分包括引言和第一个问题。引言主要是粗略地对将要讨论的问题进行概述。文章讨论的第一个问题是对正文中讨论用到的几组基本概念的辨析和说明:第一,“契约”和“合同”用语在实际使用上是没有意义上的区别的。第二,“契约的死亡”和“契约的再生”的命题反映了契约法在发展过程中各项制度和原则的融合。契约死亡是指侵权责任向违约责任扩展、约因理论受阻和合同自由受限等现象,而契约再生是指以新的视野将契约行为和侵权行为进行重组。第三,法律责任是契约效力的保证,习惯也需要借助于法律的规定才能发挥确定契约效力的作用。第四,合同效力必须依赖于法律的效力,而合同效力的根源就是解释合同发生效力的正当性问题。第二部分:这一部分是文章讨论契约效力根源的正文,具体就是第二至第六个问题。这部分大致从四个层面上进行这一问题的讨论。第一,在主体意思层面上,根据传统民法学中法律行为的理论,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能够发生私法上的效果,所以,意志论可以作为契约效力根源的一种说明。合同行为是典型的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的法律行为可以作为合同效力问题的首选说明理论。合同发生效力是订立合同过程中的法律行为发生的效力。并且,法律行为不一定是合法行为。第二,从具体制度层面上,根据法律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的要求,合同也需要进行解释和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变更,这并不会影响到其效力的发生。合同需要解释的原因在于语言和主体意思都具有局限性,以及还可能是出于订立契约成本的考虑而故意不表示清楚。从合同解释的方式上看,合同解释能够最大限度地弥补当事人的意思。而合同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变更则是公平原则的要求。合同解释制度、情势变更制度、缔约过失责任制度、预期违约制度、自然之债制度都包含了法律对交易的规范态度和倾向。法律保护的是整个交易过程,可以规定特殊情形下的法定责任,自然债务不是纯道德义务而具有法律意义,合同的效力必须依赖于法律的效力。第三,从法律的技术层面上,德国法学中物权效力和债权效力的区分是较为科学的,以德国法学为代表的大陆法系现有的法律技术可以比较理想地进行物权、债权效力的区分。这种法律技术的发展细化了法律关系的种类,也必然导致了不同法律效力的发生。这对于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无疑是有巨大助益的。第四,从两大法系传统理论层面上,解释契约效力根源正当性的有兴盛于法国的原因理论和英美法中的约因理论,比较而言,约因理论更注重合同的交易性。法国的原因理论以意志论为主要的说明内容,实际上与德国的法律行为理论走的是同一路径。英美法系的约因理论将约因、要约、承诺视为三位一体,认为这是交易的三个方面,这三个方面不可分割。其中,约因反映的是物化的当事人的意思,是契约发生效力的根本原因。第三部分:此部分为结语部分,总结主旨,结束全文。契约发生效力是源于当事人的意思和法律的规定,习惯和道德的力量不足以解释契约效力的根源,即使有这方面的原因也必须依赖于法律的采纳。英美法系的约因理论较多地考虑了交易性问题,对约因的学习可以帮助我们理解契约效力的根源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