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纠纷论文-吕川

乡村纠纷论文-吕川

导读:本文包含了乡村纠纷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自忍,乡村治理,纠纷解决

乡村纠纷论文文献综述

吕川[1](2019)在《乡村纠纷解决中的自忍——以湖北林村一起宅基地纠纷为对象》一文中研究指出自忍是乡村纠纷解决中的重要方式之一,纠纷走向自忍的原因往往是多方面的,须深入到事件中观察当事人的行动,理解其行为的逻辑。湖北林村一起宅基地纠纷经过双方激烈争执,再到第叁方调解而最终以一方自忍而平息。在此事件中,村庄的社会结构导致了寻求第叁方解决纠纷行动的失败,而传统风俗乃至人情面子观念对当事人最终自忍发挥了决定性作用。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乡村纠纷解决机制是乡村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归纳总结自忍在纠纷解决中的作用,理解其发生的条件与原因,对完善乡村解纷机制有重要意义。(本文来源于《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期刊2019年05期)

马敬[2](2019)在《乡村纠纷解决中的实施教化——以甘肃临夏乡贤宣讲“卧尔兹”解决纠纷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对于西北地区而言,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需要各少数民族的传统权威即"乡贤"~([1])发挥积极作用,通过教化解决纠纷以维持当地的社会秩序。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的乡贤通过宣讲"卧尔兹"的教化方式,采取劝导、训诫、教育的宣讲方法解决纠纷,其教化目的实现的基本路径为"理解规范—强化认识—遵守规则",为当地社会秩序的维持做出了一定贡献。乡贤宣讲"卧尔兹"的教化方式必须在法治的框架内,并以中国自生法秩序为基本参照,才能令其在西北地区的乡村治理中继续发挥出应有的积极作用。(本文来源于《甘肃政法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3期)

刘锐[3](2019)在《乡村纠纷调解机制执行效果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群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的当下,他们越发懂得拿起法律的武器,去行使他的权力和义务,但是只知道要维护自身的权益,却不清楚具体该如何维护,当私下调解不成功时就会产生矛盾,然后盲目上访等,从而激发了新的矛盾。因此近年来关于乡村矛盾纠纷问题的调解机制越来越完善,然而在执行的过程中总会遇到如:纠纷调解的责任主体间相互推诿、人民调解员队伍弱化、村民对政策及其执行的不理解,导致现行的乡村纠纷调解机制的执行效果不理想。当乡村纠纷解决机制达不到解决纠纷的目的时,增加了基层干部解决矛盾纠纷的难度,因此加深了与群众之间的矛盾,这是目前乡村纠纷调解过程中面临的比较棘手的问题。要实现和谐社会的目标,解决矛盾和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是十分重要的。我们希望通过完善机制,加强干群沟通、加强基层干部的能力素质教育、注重村民的法律和思想文化教育等方式来提高乡村纠纷调解机制的执行效果。本文将从历史发展、研究经验、发展现状、案例分析等方面阐述乡村纠纷解决机制的执行效果。调查了解现行机制在纠纷解决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在此基础上分析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对提高乡村纠纷调解机制的执行效果提出对策。本文的理论框架主要运用了法律多元主义理论、纠纷调解理论。本文采取的研究方法有实地调查法、案例分析法。文章主要通过六个部分进行阐述:第一章绪论结合本文的研究背景强调了研究的目的和意义,分析归纳了国内外学者的理论观点,研究国内外现状。第二章是提出理论基础。第叁章阐述乡村纠纷调解机制的执行现状。第四章分析乡村纠纷调解机制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第五章针对找出的问题分析原因。第六章通过提出解决对策说明如何达到提升乡村纠纷调解机制执行效果的目的。最后得出结论。总之,本文主张在遵守现代公正的价值取向的前提下,我们应该将现代农村纠纷的实际情况和现有的纠纷解决机制的执行紧密结合在一起,通过各种方式来提升乡村纠纷调解机制的执行效果。从而更好地满足农村地区纠纷解决和社会稳定发展的要求。(本文来源于《广西民族大学》期刊2019-05-01)

马树同[4](2018)在《社会转型期乡村纠纷调解的现实困境及出路》一文中研究指出社会转型期,越来越多的年轻一代选择外出,乡村形成了以留守老人为主体的"现代熟人社会"。在这一社会形态中,调解成了村民纠纷解决的主要方式。但由于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双重管理体制"的限制,加之人民调解员专业素养不高、待遇低,使调解在乡村纠纷解决中难以发挥作用。社会转型背景下乡村纠纷的调解,须在法律规范之下,从乡村实际情况出发,了解村民纠纷发生的乡土逻辑,将现代法律与传统的乡土民情结合起来,才能以调解化解乡村纠纷,构建有序乡土格局。(本文来源于《青岛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8年03期)

林珣[5](2018)在《差序格局视域下的乡村纠纷解决——基于2013CGSS的社会学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经济的快速发展推动了乡村的转型,原本稳定的宗族血缘社会逐步瓦解,传统的差序格局也随着发生了极大变化,国家政权的建设和利益关系的渗透改变了人们的关系网络和乡村的权威结构,纠纷解决的策略选择呈现出多层次和多元化。2013CGSS的调查结果表明,人们进行纠纷解决策略选择时,受到了差序格局中各种因素的影响。关系距离的远近、乡村权威的认同、自身的社会资源动员能力都可能是乡村解纷方式选择的考量因素。(本文来源于《肇庆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3期)

马树同[6](2018)在《“现代熟人社会”背景下乡村纠纷解决的策略选择与证成》一文中研究指出社会转型期,越来越多的年轻人选择外出,乡村形成了以留守老人为主体的"现代熟人社会"。在这一社会形态中,传统的大家庭解体,个体化的小家庭不常驻于村,常驻村民纠纷、传统的家庭婆媳纠纷都趋于减少。同时,在新农村建设中,乡村出现了因土地征收引发的新型村民纠纷。随着城镇化的快速推进、现代科技的迅猛发展、市场经济的强力冲击,村民在纠纷解决策略的选择上,呈现出明显的"分层"特性,这是乡土民情与现代司法碰撞之后,村民对纠纷生态环境的理性回应。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作为国家对乡村纠纷解决的回应,必须立足乡村的本土资源,因时、因势、因地而为。(本文来源于《湖北社会科学》期刊2018年02期)

易军[7](2017)在《乡村纠纷解决中的权力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当代中国西部乡村正处于一个急剧转型的时期,西部乡村呈现出半开放的情态。以这个社会现实为背景,乡村社会既保留着部分传统因素,又受到外部因素影响。这种情形下,乡村权力演变为一种复杂的新型多元格局。个人、社会、国家叁方面的权力同处于一个乡村场域之中。问题在于,这种多元权力格局给国家治理、乡村法治化带来新的挑战和课题,法学界未引起重视。权力不确定性和保守性又无法使地方性社会建立起长效稳定机制,处在强制、不平等和任意性且受制于人的主观意愿之中。这是全文的基本命题。这样当代乡村仍是非法治化和人为建构的秩序,这是研究乡村权力的主要现实依据。半开放社会下的权力结构包括个人-社会-国家叁重结构,叁重权力结构摆脱了学术界比较流行的国家-社会二元模式,把权力扩展到更为微观的个人结构之中。这种理论渊源于福柯的弥散的微观权力学说,是论题最主要的分析工具。以这个权力格局为基点,通过对一个特定乡村进行田野调查,研究这个乡村的权力现状,纠纷及其解决。把半开放社会作为主要的语境,以结构-过程为分析路径,采用家乡人类学及其个案分析方法,以第一手资料作为分析基础,揭示权力在纠纷解决过程中的运作过程,去发现半开放乡村在当前的现实情况,这是研究论题的起源。权力一方面它有助于解决乡村内部问题,是一种传统的自治手段;另一方面又与法律发生某种联系,这种联系与半开放社会不可分。这个核心观点是研究论题的基点。这种情形看出乡村治理需要找到合适的模式,来契合半开放社会这个现实,而我们在乡村与国家法律之间还没有一种有效的模式予以回应。乡村个人权力结构主要包括权威、衰落的老人、妇女、一般村民等具有建构乡村秩序的成年人。这个结构反映当代乡村个人权力与以往相比的消涨关系,尤其是妇女、年轻人与老人间的权力关系呈现强弱态势。社会权力包括非正式组织和村级权力体系。非正式组织由混混群、老人集团、年轻人群、家族、亲属群等构成,其中家族居主导地位。村级权力体系是乡村正式组织,包括村委会及其下面的自然村和村民小组等叁级体系。国家权力在乡村存在方式乃是送法下乡或法律服务,以社会福利形式重建合法性和权威,避免之前强调通过政治组织和控制的某种强制和安排,这种权力渗透更易获得村民的认同。上述权力结构影响到乡村纠纷解决,同一权力结构内的纠纷首先受制于该权力结构的制约,如混混群内的纠纷依赖于混混群处理。不同权力结构有他们解决的方式。从民间权威到村级权力体系再到国家,呈现出和解、妥协、调解、诉讼等多元形式,具体出现有半强制、请客吃酒、会议解纷、说情、治安员和小组长调解、判决等方式。通过对特定乡村的长期调研发现,在个人-社会-国家叁重权力结构方面,纠纷解决的量化呈现出由下至上和由多到少的变化,越往上纠纷越少。这种纠纷变化反应乡村权力结构对纠纷控制的层次性和过滤功能,这种情形可概括为“筛漏”理论。筛漏表明权力结构把大量的纠纷控制在基层,减少推送到国家带来的麻烦,具有极为重要的基层社会稳定和平衡的作用。这些细微的支配技术能实现法律不能处理的某些日常事务之功能,甚至在国家权力边缘有效地组织、治理当地社会秩序,是维护地方性社会的有效工具,但有可能阻隔法律在乡村的实践,使权力反复循环地作用乡村社会,造成国家在乡村的内卷化。在微观结构方面,主要基于一个纠纷场域进行分析,包括权力秩序和权力形式。权力秩序具有差序性,由内至外展现出权力权重主次,即当事人、调解/裁判者、外围权力结构等构成。权力形式方面包括支配/决定模式、势力政治、共谋/合意叁种权力形态,叁种权力模式在同一纠纷场域内相互交错,都为当事人的本体性安全这一目的所趋使,从而把纠纷解决塑造为一种微型政治方式。结构作为静态、宏观方法很难发现权力的技术、策略和观念问题,因而从结构到过程的研究是权力分析的基本特征。以婆媳纠纷阵列作为个人权力技术基础,全村人都卷入的电线纠纷、村级权力调解作为社会权力运作的分析对象,土地承包诉讼为国家权力在场的表达为基调,分析个人-社会-国家叁者在乡村的运作逻辑。通过婆媳纠纷考察个人权力,以语言视角分析各自的权力策略,婆媳之间主要以沉默、诉苦、舆论造势、指责等获得某种支配性、影响性的力量,这种极具内向性的纠纷很难找到谁是谁非,其原因在于背后妇女权力崛起以及老人权力的衰退,使双方产生矛盾,扩大到具有内向性的乡村纠纷,都应该强调权力的再平衡,才能达到一种实质的公平,既是纠纷解决之道又是避免纠纷之源。社会权力之非正式组织方面,通过电线纠纷的解决来分析家族关系从分裂到整合的过程,家族关系以婚姻和地势为主,但是纠纷又分裂了亲属网络,回归到地势权力方面,从而使家族关系发生了分裂。当纠纷解决后,这种分裂局面持续一段时间才开始慢慢恢复到既定的初始关系。从原初状态-分裂-正常状态的循环过程,反映了家族权力的摆动规律,不会分裂过远,更不会彻底变迁,这也表明权力具有某种修复功能,避免纠纷导致社会遭受严重损坏的作用。村级权力调解是乡村社会权力解决纠纷之重要部分,它介于非正式与正式之间,解决过程在接近国家,国家也通过村级体系对纠纷的控制来实现基层的治理。治安员在调解过程中运用了压、劝和、分别对谈等一系列权力技术,基于人情、面子、观念、传统等文化实践,塑造了权威。引致国家在场并发挥权力作用的是村民的土地承包诉讼。因为土地作为核心利益,地方性知识和非正式权力无法产生实质的解决纠纷的能力,土地纠纷不但延伸出更多围绕着核心纠纷的一系列其他争议,也连带着整个村民的日常生活,是乡村的重大事件。纠纷外溢并诉至法院构成村民对强势方当事人的权力反抗。“上法院”反映了送法下乡和迎法下乡都不足以完整地说明乡村司法和法治的基本问题。“上法院”是第叁方论域,表明村民主动接近国家实现利益的某种取向,而不是被动地从国家那里得到支持。权力在纠纷解决中的运作过程反映了村民在半开放社会背景下的多元表达,可以自力解决,也可以寻求社会的其他力量,还可以利用交通便利找法院。这些过程统归为新形势下的乡村方式,其背后揭示了多元正义观念,它包括民间正义观念和司法/法律正义观念。两套正义构成当前乡村正义的谱系。由于村民理解的正义与国家赋予他们的正义有重大区别,村民追求正义预期与国家实际给予的正义存在偏差,多元正义之间就需要通约与耦合。乡村纠纷解决中权力之治优于规则之治,权力仍是处理乡村问题的主要方式,反映村民基本观念和利益表达的基本形式。乡村纠纷解决仍以权力之治为主,规则治理显得不重要,即使规则作为支配性手段解决问题,也是一种基于工具主义被村民用以化解矛盾的资源。这是文章的基本结论。如何把权力谱系及其与法治的关系契合起来,以打造一个现代意义的乡村秩序。此说明乡村需要建构一套有序的符合法治要求的多元权力秩序。个人-社会-国家之间,个人-社会体现于乡村自治方面,通过纠纷解决采取自下而上的路径实现自治;社会-国家体现于治理方面,通过自上而下的方式解决基层矛盾和服务下乡,实现乡村的治理。法治视野下的自治-法治模式构成乡村现代化建设的关键,其中国家权力,尤其是法律居于核心,是实现乡村社会现代化的核心。换言之,只有以法治为本质追求,进而建构一套符合法律、法治的乡村权力体系才是自治-法治模式所要追求的目标。(本文来源于《云南大学》期刊2017-05-01)

雷望红[8](2017)在《动员型调解:乡村纠纷调解体系的适应与重构》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国历来存在一套多层次的纠纷调解体系,分散消化了乡村社会中的矛盾纠纷。在传统力量与现代力量的互动博弈中,乡村规则体系出现民间规则的碎片化与国家法律的模糊化,由此导致村庄中出现纠纷积累。村级组织在综治维稳工作的压力下,通过调动失落的民间力量和国家力量,灵活运用情、理、法等多重规则,在实践中重构了以村干部为核心的动员型纠纷调解体系,适应了转型期间的村庄环境,有效解决了大量矛盾纠纷。动员型纠纷调解体系具有维持乡村秩序、重塑村级组织权威与调试规则体系的功能,但同时面临着调解成本、主体动力与规则偏向等内在困境。在依法治国的要求下,国家既要明确村干部的调解原则,确立法律的基础地位,又要充分重视村级组织在纠纷调解上的治理空间和治理主体性,保持基层组织的能动治理能力,从而促进乡村社会秩序的长期稳定。(本文来源于《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7年02期)

魏小强[9](2015)在《为什么是乡土法杰——乡村纠纷解决担纲者的主体条件和地位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乡土法杰作为乡土社会内生的权威,其特定的身份地位以及热心公益且善于解决问题的行为能力,是其成为乡村纠纷解决担纲者的主体条件。乡土法杰对各类纠纷的有效解决也因而成就了其在乡村纠纷解决中的主导地位。然而在社会发展转型的背景下,乡土法杰在纠纷解决中也面临权威下降、知识更新、规范冲突以及价值多元等因素所导致的困境。通过乡土法杰的纠纷解决只是一种接续传统并将终结于社会转型期的特有现象,还是代表着未来乡村社会纠纷解决的基本路向,则取决于乡土法杰能否与时俱进而升级换代为适应未来纠纷解决需要的合格主体。(本文来源于《民间法》期刊2015年02期)

魏小强[10](2015)在《通过乡土法杰的乡村纠纷解决》一文中研究指出通过乡土法杰的纠纷解决展现了我国乡村社会人们生活事实的复杂图景。乡土法杰作为乡村纠纷解决的主体,所面对的乡村纠纷具有类型多样、成因复杂、解决困难等特点,他们根据乡土社会人们生活的实际情况,基于追求实效、解决问题的目的,秉持讲道理、重公正的原则,依据法律、习惯法等多元规范,采用调解、参与诉讼及其他不同的解纷方式,获得了较好的解纷结果和社会效果。乡土法杰的纠纷解决蕴含乡土社会民众的生活智慧,可为我国当下国家法意义上的以诉讼为主的社会纠纷解决途径的发展改善提供有益的启发。(本文来源于《学术交流》期刊2015年11期)

乡村纠纷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对于西北地区而言,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需要各少数民族的传统权威即"乡贤"~([1])发挥积极作用,通过教化解决纠纷以维持当地的社会秩序。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的乡贤通过宣讲"卧尔兹"的教化方式,采取劝导、训诫、教育的宣讲方法解决纠纷,其教化目的实现的基本路径为"理解规范—强化认识—遵守规则",为当地社会秩序的维持做出了一定贡献。乡贤宣讲"卧尔兹"的教化方式必须在法治的框架内,并以中国自生法秩序为基本参照,才能令其在西北地区的乡村治理中继续发挥出应有的积极作用。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乡村纠纷论文参考文献

[1].吕川.乡村纠纷解决中的自忍——以湖北林村一起宅基地纠纷为对象[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19

[2].马敬.乡村纠纷解决中的实施教化——以甘肃临夏乡贤宣讲“卧尔兹”解决纠纷为例[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9

[3].刘锐.乡村纠纷调解机制执行效果研究[D].广西民族大学.2019

[4].马树同.社会转型期乡村纠纷调解的现实困境及出路[J].青岛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

[5].林珣.差序格局视域下的乡村纠纷解决——基于2013CGSS的社会学分析[J].肇庆学院学报.2018

[6].马树同.“现代熟人社会”背景下乡村纠纷解决的策略选择与证成[J].湖北社会科学.2018

[7].易军.乡村纠纷解决中的权力研究[D].云南大学.2017

[8].雷望红.动员型调解:乡村纠纷调解体系的适应与重构[J].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

[9].魏小强.为什么是乡土法杰——乡村纠纷解决担纲者的主体条件和地位分析[J].民间法.2015

[10].魏小强.通过乡土法杰的乡村纠纷解决[J].学术交流.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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