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强制拍卖船舶属于海事诉讼法中极具特色的制度之一。由于船舶属于一种重要的交通工具,再加上其标的额大、一定的不动产特性,使得对船舶的强制拍卖区别于一般财产的强制拍卖。《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的制定和生效,完善了我国原有关于强制拍卖船舶的法律规定,但在经过近十年的实践发展,该规定中的一些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比如对于法院在强制拍卖船舶关系中的法律地位、强制拍卖船舶的法律性质等诸多问题都没有明确的规定。结合现行法律的规定,同时考虑到法律实施过程中所出现的实践问题,本文以强制拍卖船舶法律关系为主体,从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方面进行详细、系统的阐述。在分别论述海事请求人、被请求人在强制拍卖船舶程序中的法律地位以及影响之外,详细分析了强制拍卖船舶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通过债权登记而进入的债权人及其范围问题。同时,通过与商业拍卖以及普通法院对一般财产的拍卖相比较,分析海事法院在强制拍卖船舶法律关系中的法律地位以及承担的相关责任、义务问题。而对于可以进行强制拍卖的船舶,在进行一般概括的基础上,主要对实践中经常出现问题的几种特殊船舶进行阐述,比如已被留置的船舶,光船租赁的船舶,尤其是原船舶所有人所拍定的船舶,结合对强制拍卖船舶的性质以及对竞买人的资格限制等进行分析,以希在理论上有所突破,解决实践中所出现的问题。在对强制拍卖船舶法律关系的内容进行论述时,也主要是以强制拍卖船舶所特有的权利义务为对象,针对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以及实践中所出现的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