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刑法修正案(七)》新设立的罪名,本罪顺应了当前我国反腐败斗争的客观实际需要,扩张了传统受贿罪的犯罪主体,填补了贿赂类犯罪的刑事法律漏洞,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精神实质相符合。由于本罪名公布的时间比较短暂,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没有对本罪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本文试图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作一定的分析和探讨,以期对于本罪的立法完善和在司法实践中的正确使用有一定的帮助。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概述。该部分依次介绍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概念、立法概况、和本罪在贿赂犯罪体系中的地位。第二部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构成要件。首先,该部分介绍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犯罪主体的范围;其次,该部分介绍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观方面,认为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再次,该部分介绍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客观方面包括利用影响力、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最后,该部分分析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犯罪客体,介绍了关于贿赂罪立法所保护法益的各种学说,认为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并对本罪的犯罪对象进行了讨论。第三部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司法认定。该部分介绍了本罪罪与非罪、与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与斡旋型受贿罪以及与一般受贿罪共同犯罪的区别。第四部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立法缺陷及其完善。首先,该部分分析了本罪存在的立法缺陷;其次,从本罪犯罪主体、将向关系密切的人的行贿行为和多重斡旋受贿行为入罪、采取措施限制国家工作人员的自由裁量权和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以及建构我国贿赂类犯罪的罪名体系这五个方面对本罪的刑事立法予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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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ABSTRACT引言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概述(一)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概念(二)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立法概况(三) 利用影响力交易罪在贿赂类犯罪体系中的地位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一)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犯罪主体1.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犯罪主体的范围2. 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3.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4. 本罪中“关系密切的人”的理解和认定(二)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观方面(三) 我国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犯罪客观方面1. 利用影响力2. 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3. 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4. 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四) 我国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犯罪客体1. 关于贿赂罪立法所保护法益或客体的各种学说2. 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3. 对本罪的犯罪对象—贿赂的讨论三、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司法认定(一) 罪与非罪的区别1. 通过多个环节多方主体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2. 行为人对该不正当利益缺乏认识的可能(二) 本罪与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的区别(三) 本罪与斡旋受贿的区别(四) 本罪与受贿罪共同犯罪的区别1. 本罪与一般受贿罪共同犯罪的界定2.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共同犯罪与斡旋受贿的共同犯罪的区别3. 三个罪名在具体情形下的区分四、利用影响力贿罪的立法缺陷及其完善(一) 本罪的立法缺陷1. 本罪的犯罪主体过于狭窄2. 未将向关系密切的人的行贿行为以及多重斡旋行为纳入本罪的范围3. 国家工作人员的自由裁量权过于宽泛以及国家工作人员并没有依法承担证明自己不构成受贿罪的举证责任(二) 本罪犯罪主体的立法完善1. 建议将“近亲属”扩大到“亲属”范围,以完善本罪的主体范畴2. 建议取消对本罪主体的限定(三) 以立法的形式将向关系密切的人的行贿行为纳入本罪的范围(四) 将多重斡旋受贿行为纳入到本罪中(五) 限制国家工作人员的自由裁量权和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六) 建构我国贿赂类犯罪的罪名体系结语参考文献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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