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股东代表诉讼,作为一种特殊的股东权救济手段,兼有“代位诉讼之构造和代表诉讼之性质”。所谓代位诉讼之构造,指原告股东是代替公司之位,行使了原本属于公司的,要求他人停止侵害或赔偿的权利;所谓代表诉讼之性质,指原告股东是代表全体股东来进行诉讼的,诉讼结果对全体股东均有约束力。一方面,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对于维护公司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具有积极的作用,另一方面,该制度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中小股东对公司监督的热情。所以,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一直是公司法修改过程中学界讨论的热点话题,也是实务界十分关注的问题。可喜的是我国去年通过的新公司法有关于股东代表诉讼的规定,但在具体制度的构建上还有待进一步完善。作者通过对国外代表诉讼制度的梳理和国内众多学者理论的归纳和分析,以公司治理结构中两大基本问题——“内部人控制问题”和“股东实质的不平等问题”为研究视角,阐释了代表诉讼制度的价值归宿,并从实践层面上对如何完善我国的代表诉讼做了制度上的设计。本文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代表诉讼的概述,作者首先介绍了代表诉讼的基本含义及其与直接诉讼的区别、联系,在厘清代表诉讼的内涵后介绍了代表诉讼的历史由来及发展,阐明代表诉讼已经是世界各国公司法中一项重要的制度。第二部分是关于代表诉讼的理论基础和制度价值的介绍。代表诉讼制度之设立主要在于解决公司内部机制难以处理的两个利益冲突:其一,公司股东与经营管理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其二,公司中大股东与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从而促进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解决侵害公司利益的纠纷,保护公司和股东利益。第三部分详细介绍了代表诉讼的制度构建。代表诉讼的制度价值在于监督公司内部人,是公司少数股东发挥作用的重要途径。同时这种监督是一个追求平衡的过程,即在实现有效监督的同时保证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如果该制度不能起到有效的监督作用,就失去了制度存在的本身价值;但是如果一味的强调监督,则会造成对公司经营管理的不当干涉,有悖两权分离的制度模式,从而也就否定了现代公司制度。因此在构建代表诉讼制度时,应时刻以有效监督与防止滥诉为核心。第四部分以国外的理论与实践为基础,提出了完善我国代表诉讼的具体意见与建议,以期我国代表诉讼制度能够随着实践的发展不断完善。最后,基于本文的主体部分得出了本文的结论: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在我国才刚刚引入,各方面的配套制度还有待完善,制度是否能真正切实有效得发挥作用也有待时间的检验,期望这项制度能够发挥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平、公正、推动中国公司和经济的健康发展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