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租船合同中通常订有安全港口条款,约定合同当事人对装卸港口安全保证责任的承担及相应要求,这对于合同双方之间权利义务的具体分担具有重要影响。然而在大多数租船合同中,安全港口条款规定得都比较简单,在具体适用时很容易产生争议,这就需要运用相应的法律和习惯规则来对有关问题进行判断。租船合同具有很强的国际性,根据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我国当事人参与的涉外安全港口纠纷的案件绝大多数在英国或香港等地提起了仲裁,适用英国法的情况很普遍,而在我国提起诉讼或仲裁并适用我国法律的此类案件很少。因此,本文主要以分析英国判例法中安全港口问题的规则为出发点,并结合我国立法和实践中有关安全港口的问题,针对租船业务的具体实践,提出我国租船业务当事人在应对这一问题上可采取的对策和措施。围绕以上问题,文章结构安排如下:引言部分是背景介绍,主要阐明了安全港口问题在租船业务活动中的重要性,并对因安全港口引起纠纷案件的处理情况及所适用的法律作了简要的介绍。由此得出本文的写作思路与研究目的,即以英国判例法为主要对象,结合我国的立法与实践现状,为我国租船业务当事人提供一些有价值的参考意见。第一章主要阐述安全港口的内涵界定和判定标准。首先对国内外有关“安全港口”的几种定义进行介绍和比较,进而以对英国判例法的研究为基础,讨论构成安全港口应涵盖的具体范围,重点分析对安全港口的具体判定标准以及一些相关的注意事项。第二章重点论述对安全港口责任归属的判断,这是全文重点的论述内容,也是篇幅最多的一章。首先从对航次租船合同与定期租船合同的比较出发,主要区分合同中列明港口和租船人指定港口两种情况,分析不同种类租船合同下安全港口责任归属原则的异同,并比较了安全泊位责任与安全港口责任的异同。然后,笔者重点研究了一起近期刚刚发生的关于安全港口的英国法判例,对该案例所涉及相关法律问题的观点和理由等一一作了分析,认为该案判决对安全港口归责原则的传统规则作出了重要改变,并对该变化可能带来的影响进行了分析。最后,对租船人选港情况下的时间要求和安全性等问题也作了相应的阐述。第三章具体论述考查安全港口责任的时间标准,以及对安全港口责任的程度要求。首先介绍了英美法理论中存在的对以上问题的三种主要学说,即英国的保证说、罗斯基尔说和美国的过失说,并对这三种学说之间的异同作了详细的分析。笔者从安全港口责任的绝对性和连续性要求两个角度,比较与分析了不同理论和学说在这两个问题上观点的异同,从而对不同观点所代表的利益价值取向作出判断,并提出自己对这些问题的想法和意见。第四章主要分析了我国关于安全港口问题的立法和实践。首先研究了在我国现有立法体系中可以适用于安全港口问题的法律规定,并对这些规定作出一些评价。而在司法实践中,由我国法院或仲裁机构处理的有关安全港口的案件很少,并且不具有很高的参考价值。最后,笔者根据全文的研究结论,针对我国的租船业务实践,为从事租船业务的当事人在应对安全港口问题上应采取的对策和措施提供了一些参考意见,这也是本文写作的最终目的。在研究方法上,主要采用了案例分析和比较法学研究的方法。文章中引用了大量的英美法判例,对这些案例中涉及安全港口的有关问题作了分析,对不同判例中的观点和理由也作了一些比较和论述,并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另外,文章还从比较法学的角度出发,对我国立法与实践中涉及安全港口的问题与英美判例法中涉及的相关问题作了比较分析;同时对英国法与美国法中不同的理论学说也作了比较,并提出了自己的一些观点。进行这些研究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充分掌握不同的国家和法律在安全港口问题上的差异,并通过分析英美判例法中已经较为成熟的有关安全港口的判定规则,为我国的租船业务当事人提供一些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