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凯尔森去意识形态化的法律观

试析凯尔森去意识形态化的法律观

论文摘要

凯尔森终其一生都在为建立法律科学而奋斗,在他看来,要达到这一目标,最大的障碍就是意识形态观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法学说)对法学的干扰。根源于意志和意识中的情感因素的意识形态,具有不确定和非理性的特征,只能是一种“意见”,而科学的目标是切合实际地掌握并表达真理的某个片段,即发现并描述“真实”。“意见”与“真理”的矛盾是无法调和的,只有清除法学中的意识形态异质,才能建立一门真正的科学。凯尔森从内外两方面着手实现这一去意识形态化的转变,一是将法律的知识建立在纯粹的“规范”之上,另一方面是对正义观念作合法性改造,使之适应法律科学。这一过程的产品——纯粹法学“正是由于它的反意识形态的特征,才得以证明自己是一门真正的法律科学”,同时,通过对这一去意识形态化的法律理论的阐明,凯尔森表达了自己的多元主义的政治立场。本文三万余字,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法律科学拒斥抽象的意识形态。法律科学缘何与意识形态水火不容,这得从意识形态概念的起源说起。意识形态概念的提出,一开始是为了探究认识的起源、界限和知识的可靠性程度,意为“有关观念的科学”。随着拿破仑对特拉西等意识形态家的批判,“意识形态”开始有了一种贬义,即“空论”、“虚假观念”。此后,诸多思想家更是将意识形态视为思想的异化,视为真理和秩序的大敌而大张挞伐。科学的而不是虚假的,实证的而不是形而上学的,坚持彻底的实证主义,同时,避免将法学与自然科学等同的绝对主义,是建立独立法律科学的思想基础。第二部分法律科学以“规范”为基础范畴。将法律理论建立在能实证分析的“规范”之基础上,在法概念的内部驱逐意识形态异质,是构造法律科学的第一步。规范的实在性与系统性需要一个作为预设的逻辑前提,即“基础规范”,基础规范因其在规范等级体系中的最高地位,成为整个规范系统的效力本原。从规范论的视角看,国家的实质是国内法律秩序的人格化,最终,在国家这一问题上,意识形态亦无容身之地。第三部分法律科学中的“正义”。形形色色的正义理论是意识形态在法学中的隐蔽形态。在这一问题上,纯粹法学的态度是:丝毫不反对要求合乎正义的法律,而只是承认法律实证主义者对正义一无所知。传统的正义理论作为因人而异的主观价值判断,具有反理性的特征,事实上,在这一问题上不可能有任何科学的结论。正确的做法是,将正义从主观价值判断的不可靠领域里撤出,而将其建立在一定社会秩序的可靠基础上,即“只有在合法性的意义上,正义概念才能进入法律科学中”。第四部分法律理论的去意识形态化——在多元社会寻求自由的尝试。法律理论的去意识形态化,一方面,是为了建立法律科学,另一方面,也表达了凯尔森多元、民主的自由主义立场。纯粹法学可以视为对在多元社会现实中建构宽容与和平的社会结构这一目的的形式主义尝试。这一构造因其高度的形式化和宽容的性格,保留了法律真理的开放性和法律的创造力。

论文目录

  •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法律科学拒斥抽象的意识形态
  • (一) 法律科学何以可能
  • 1. 彻底的实证主义
  • 2. 新康德主义的修正
  • (二) 法律科学的原则
  • 二、法律科学以“规范”为基础范畴
  • (一) 规范的概念
  • 1. 规范的实在性
  • 2. 规范的系统性
  • (二) 法律规范的存在与法律效力同一
  • (三) 预设的“基础规范”
  • 1. 实证分析的前提
  • 2. 最低限度的自然法
  • (四) 法学国家观的提出
  • 1. 国家作为国内法律秩序的人格化
  • 2. 国家的要素与形式
  • 三、法律科学中的“正义”
  • (一) 相对的正义
  • 1. 正义作为主观价值判断
  • 2. 正义作为反理性的理想
  • (二) “合法”的正义
  • 1. “合法性”来源于法律自身
  • 2. 正义指涉规范的适用
  • (三) 容忍的“正义”
  • 四、法律理论的去意识形态化——在多元社会寻求自由的尝试
  • (一) 实在法中的自由
  • 1. 实证分析法学的和平使命
  • 2. 重塑自由主义宽容
  • (二) 法律科学的自由特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相关论文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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