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行政处罚是行政执法行为的主要内容之一,在实践中形成的法律关系更是复杂,因此行政处罚实施的好坏直接影响公共利益和个体利益。行政处罚主体制度是行政处罚制度的基本内容,自《行政处罚法》发布以来,行政处罚主体制度受着法治和实践的双重考验。长久以来,我国行政处罚制度就弊端重重,执法效率极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是目前我国解决行政处罚主体混乱的办法之一,就是将原本分散的、由不同机关行使的行政处罚权改由某一个机关来行使。它由四部分构成:第一,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主体必须是行政机关。第二,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必须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取得。第三,只能是相对集中,而非绝对集中。第四,集中的只是行政处罚权。我国自1996年试实施到2002年推进至今,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因其“精简、统一、效能”的本质特征和决策、执行、监督协调的原则取得了一定的功效,主要表现在:1、通过职能转变,提高了管理效率;2、机构精简,降低了执法成本;3、避免了交叉执法,重复处罚;4、执法责任更加明确;5、充实了基层力量,提高了执法水平。但是,由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并不完善,尚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执法难、扰民少的问题。主要反映在以下几点问题上:1、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行政执法机构林立的问题;2、执法人员的素质并不综合和全面;3、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的现象时有发生;4、产生了新的职能交叉和矛盾。为什么会出现这么多原因呢?主要是因为:1、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缺乏合法性,包括三个方面,来源不合法、执法主体存有争议、执法内容和执法范围也不甚明确,缺乏法律依据;2、这是一次成本与收益的考量,是一场“吃力不讨好”的改革;3、制度在制定初期不完善不细致,因此并非是一次“以人为本”的改革。针对以上主要问题和问题产生的原因,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需要得到进一步的完善。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第一,解决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合法性的问题,包括执法主体资格、执法内容和执法范围明确,解决相关法律的冲突问题;第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立法模式的完善,一是立法权的选择,即由立法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立法,二是系统全面立法,从整体上有效规范该制度,不仅明确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实施主体及其相应职权,而且规范执法主体的执法程序及相应法律责任。三是转变行政管理管理观念,改变行政执法方式,真正做到“以人为本”。完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工作任重而道远,随着国家的重视和全民法制意识的不断提高,相信这一制度必然会成为我国的行政法制一道亮丽的风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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