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国民政府监察使署述论

南京国民政府监察使署述论

论文摘要

南京国民政府实行五权分立的五院体制。国民政府由司法、立法、行政、考试、监察五院组成。训政时期,监察院拥有弹劾、审计、调查、纠举、建议、监试和同意等监察权。监察使署是国民政府在监察使所派区域设立的办公机构,是监察院在地方实行监察权的分支机构。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就曾将全国划分为若干监察区,以中央派驻或巡回监察的方式进行地方监察。民国政府的地方监察机构——监察使署就有类于此。国民政府监察院成立后,随即于1933年2月22日,根据《监察院监察区分区计划》和《监察工作大纲》的规定,将全国划分为14个监察区。监察区划定后,由监察院院长提请国民政府特派监察使,分赴全国各监察区,行使监察权。监察使由监察委员兼任。监察使署是中央监察院派驻地方的监察机构,监察使为中央监察院属官,职司地方监察,有责任将关于所派监察区内各官署及公立机关设施事项;关于所派监察区内各公务员行动事项;关于所派监察区内人民疾苦及冤抑事项等情形报告监察院,并注意其改善。本文认为:监察使署在南京国民政府时期起过一定的作用,比如,加速了地方监察立法进程;一定程度上加强了中央对地方的监察与联系,弹劾并惩处了部分贪赃枉法的中下级官吏等。虽然地方监察法较为细致完善,上至监察院下至监察使署也都可谓运作机制健全,但从实际运行来看,效果却极不理想,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由于它始终处于国民党一党专政和蒋介石专制独裁统治之下,这就必然决定了它始终是国民党、蒋介石实行独裁的工具;同时也决定了它自身的许多弊端终究无法克服。

论文目录

  •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第2章 监察使署产生的历史渊源和理论基石
  • 2.1 制度渊源:地方监察制度的历史发展
  • 2.2 理论基石:孙中山的监察思想
  • 2.2.1 孙中山“五权宪法”理论
  • 2.2.2 孙中山监察独立的思想
  • 2.2.3 孙中山关于监察机关及其职能的设计
  • 第3章 监察使署设立的法律依据和组织机构
  • 3.1 法律依据
  • 3.1.1 《训政纲领》
  • 3.1.2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
  • 3.1.3 《监察院组织法》
  • 3.2 监察区划分的沿革
  • 3.3 组织机构
  • 第4章 监察使署的职权及其行使
  • 4.1 监察使署的职权
  • 4.2 监察使职权的行使
  • 4.2.1 弹劾权
  • 4.2.2 纠举权
  • 4.2.3 建议权
  • 4.2.4 调查权
  • 4.2.5 监试权
  • 4.3 宪政时期的监察委员行署
  • 第5章 监察使署的运作方式及其实际运作
  • 5.1 监察使署工作分类
  • 5.1.1 监察使亲自出巡视察
  • 5.1.2 由监察使派员为普通调查与专案调查
  • 5.1.3 由监察使或派员就各该区内之特殊情形分别宣导与抚慰
  • 5.2 非常时期的监察使署
  • 5.2.1 战时一般事项视察
  • 5.2.2 战时特定事项视察
  • 第6章 监察使署的法律地位和评价
  • 6.1 监察使署的法律地位
  • 6.1.1 监察使署是常驻地方的监察机构
  • 6.1.2 监察使是中央派遣常驻地方的专职监察官
  • 6.1.3 监察使的职权范围极广
  • 6.1.4 监察使行使监察权受到区域限制
  • 6.2 可取性
  • 6.2.1 是南京国民政府地方监察制度逐步完善的体现
  • 6.2.2 更好地发挥了事前监督的作用
  • 6.2.3 加强中央对地方的监察以及中央与地方的联系
  • 6.3 局限性
  • 6.3.1 只弹劾中下级官吏
  • 6.3.2 惩戒权(处分权)同监察权分离,监察权不得干预惩戒事务
  • 6.3.3 自身缺乏必要的外部监督
  • 6.3.4 机构设置过于单薄无法在实践中发挥理想的监察效果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
  • 相关论文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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