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南京国民政府实行五权分立的五院体制。国民政府由司法、立法、行政、考试、监察五院组成。训政时期,监察院拥有弹劾、审计、调查、纠举、建议、监试和同意等监察权。监察使署是国民政府在监察使所派区域设立的办公机构,是监察院在地方实行监察权的分支机构。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就曾将全国划分为若干监察区,以中央派驻或巡回监察的方式进行地方监察。民国政府的地方监察机构——监察使署就有类于此。国民政府监察院成立后,随即于1933年2月22日,根据《监察院监察区分区计划》和《监察工作大纲》的规定,将全国划分为14个监察区。监察区划定后,由监察院院长提请国民政府特派监察使,分赴全国各监察区,行使监察权。监察使由监察委员兼任。监察使署是中央监察院派驻地方的监察机构,监察使为中央监察院属官,职司地方监察,有责任将关于所派监察区内各官署及公立机关设施事项;关于所派监察区内各公务员行动事项;关于所派监察区内人民疾苦及冤抑事项等情形报告监察院,并注意其改善。本文认为:监察使署在南京国民政府时期起过一定的作用,比如,加速了地方监察立法进程;一定程度上加强了中央对地方的监察与联系,弹劾并惩处了部分贪赃枉法的中下级官吏等。虽然地方监察法较为细致完善,上至监察院下至监察使署也都可谓运作机制健全,但从实际运行来看,效果却极不理想,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由于它始终处于国民党一党专政和蒋介石专制独裁统治之下,这就必然决定了它始终是国民党、蒋介石实行独裁的工具;同时也决定了它自身的许多弊端终究无法克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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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Abstract第1章 引言第2章 监察使署产生的历史渊源和理论基石2.1 制度渊源:地方监察制度的历史发展2.2 理论基石:孙中山的监察思想2.2.1 孙中山“五权宪法”理论2.2.2 孙中山监察独立的思想2.2.3 孙中山关于监察机关及其职能的设计第3章 监察使署设立的法律依据和组织机构3.1 法律依据3.1.1 《训政纲领》3.1.2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3.1.3 《监察院组织法》3.2 监察区划分的沿革3.3 组织机构第4章 监察使署的职权及其行使4.1 监察使署的职权4.2 监察使职权的行使4.2.1 弹劾权4.2.2 纠举权4.2.3 建议权4.2.4 调查权4.2.5 监试权4.3 宪政时期的监察委员行署第5章 监察使署的运作方式及其实际运作5.1 监察使署工作分类5.1.1 监察使亲自出巡视察5.1.2 由监察使派员为普通调查与专案调查5.1.3 由监察使或派员就各该区内之特殊情形分别宣导与抚慰5.2 非常时期的监察使署5.2.1 战时一般事项视察5.2.2 战时特定事项视察第6章 监察使署的法律地位和评价6.1 监察使署的法律地位6.1.1 监察使署是常驻地方的监察机构6.1.2 监察使是中央派遣常驻地方的专职监察官6.1.3 监察使的职权范围极广6.1.4 监察使行使监察权受到区域限制6.2 可取性6.2.1 是南京国民政府地方监察制度逐步完善的体现6.2.2 更好地发挥了事前监督的作用6.2.3 加强中央对地方的监察以及中央与地方的联系6.3 局限性6.3.1 只弹劾中下级官吏6.3.2 惩戒权(处分权)同监察权分离,监察权不得干预惩戒事务6.3.3 自身缺乏必要的外部监督6.3.4 机构设置过于单薄无法在实践中发挥理想的监察效果结语参考文献致谢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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