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票据无因性原则作为票据法的基本原则,对促进票据流通,保护交易安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无论是各国及各地区的票据法,还是日内瓦统一票据法,无因性原则都被作为一项高度的技术性规则而被普遍遵守。该原则也因此被誉为“现代票据法的灵魂”和“立法原则”。然而,学术界对票据无因性的探讨并不深入,何谓票据无因性,票据无因性与其相关概念有何区别以及票据无因性的法律效力如何等问题尚需进一步厘清。同时,我国票据立法对票据无因性的态度颇为模糊,尽管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但由于没有明确确立票据无因性原则,不仅使票据这一市场经济不可或缺的金融工具难以发挥其作用,而且也给司法实践造成了不少混乱。近年来,票据融资在我国日渐升温,它对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缺乏真实交易背景的票据融资又为现行票据立法所不允,这再次引起人们对票据无因性原则的思考。其实,这一问题的实质就是在法律和现实之间做出一种选择。这已成为当前摆在每个票据法研究者面前的一道难题。对此,笔者不揣浅陋,以票据无因性对票据信用的影响为题撰写论文,从票据无因性的基本问题入手,对其进行概念澄清、效力分析和立法检讨,并结合当前的票据现象,提出自己对完善我国票据无因性的立法构想。笔者希望能通过以上分析,对票据无因性进行一番较为系统和全面地探讨。全文从三个方面对票据无因性进行了分析:第一部分:票据无因性之基本问题票据无因性是指票据关系和票据基础关系相分离的特性。两者的分离意味着两者各自独立存在,彼此不发生影响。票据无因性这一概念的形成归功于概念法学逻辑推论的孕育、社会经济生活的需求和各国对这一概念的普遍承认。票据无因性原则的确立对促进票据流通、保护交易安全、降低交易成本和扩展社会信用等方面都具有积极意义。第二部分:票据无因性与票据信用由于票据与信用的关联性,出于对整个信用制度和秩序的考虑,票据无因性在法律规则的制定上也处处与信用制度紧贴。出于信用流通在脱离货物、金钱的条件下得以顺利实现的考虑,即使票据发行或转让的原因不存在或无效、被撤销,基于对信用制度的信任,只要在票据上所为的票据行为依法成立,票据行为人就须承担票据义务,持票人就得享有票据权利。在这里,票据无因性的效力所及充分保证了信用秩序的实现。第三部分:完善我国票据无因性原则之思考检讨我国现行的票据法律制度,尽管前后出台了《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一系列调整票据法律关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但对票据无因性原则和票据的信用功能却没有给予充分重视,造成许多法律适用上的冲突,这不仅不利于实现票据立法的初衷,而且给实际操作带来诸多不便。因此,适时修改票据法,明确确立无因性原则是完善我国票据立法的一项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