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农村土地流转领域分为三大块:农地流转、建设用地流转和未利用地流转。相对来说,对农村建设用地权属流转的研究系全新领域。农村建设用地权属流转研究可从经济学和法学两个层面进行。法学层面的农村建设用地流转研究又可细分为行政法、经济法和民商法三个方面,本文着重农村建设用地权属流转的民商法研究。农村建设用地,是指由集体所有的,用于非农业目的的土地,包括宅基地、乡镇企业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农村建设用地权属流转是指法定主体依法对集体建设用地以一定方式处分,使其主体发生变化。农村建设用地需要其所有权属性的完全回归。土地需要在动态流转中才能充分实现其价值,农村建设用地也不例外。当前我国对国有建设用地和农村建设用地区别对待,国有土地的流转已较为规范有序,而对农村建设用地的流转现行法律则基本禁止,从而使农村建设用地的财产价值无法得以充分体现。现行农村建设用地法律层面的唯一流转形式就是征地,国家征收土地的唯一途径有着相当多的弊端,急需要再引进其他流转形式,允许农村建设用地合法流转则成为必然。允许农村建设用地流转使农村建设用地的物权属性得以充分体现,有利于增加农民的收入、充分保护广大农民的利益,有利于增加土地供给、遏制不断攀升的房价,有利于消除现行土地流转制度下既得利益阶层的垄断利益、实现社会公平。同时,允许农村土地合法流转也是统筹城乡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需要。早已在某些地方兴起的农村建设用地流转试点也印证了农村建设用地权属流转的需要,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实现农村建设用地权属流转,要消除现行法律尤其是民商法层面的障碍:修改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房地产管理法、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要允许农村建设用地采取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合法流转形式进行流转;农村建设用地自由流转为主,国家征地为辅;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挂钩,开展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占补平衡;有条件的小产权房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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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农村建设用地论文; 物权论文; 农村建设用地流转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