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与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机动车数量日益增加;同时由于商业贸易和经济交往的需要,人们需要加快自己的商业活动,所以机动车越来越成为一种必需的工具。但同时由于机动车交通事故发生率高、损失严重等原因,在现代的发展中愈来愈受到人们的重视。自从2003年10月28日《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实施后,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而产生的纠纷日益增多,正是在这种情形之下,国务院于2006年3月1日颁布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这一条例的颁布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在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如何对受害人进行及时救济的有关问题。本文从国内外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归责原则理论的发展出发,从而说明了无过失责任与强制保险相辅相成,二者是为了同一个法律目的——保护受害人而发展起来的。在我国关于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各种法律规范中,所采取的不同归责原则对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中的责任保险有不同的影响。这使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相关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受到影响,也使司法实践中受害人得到法律保护的程度与水平不同。第一章主要讨论了机动车交通事故无过失责任的基本原理及其与责任保险的法律关系。该章主要介绍了无过失责任是建立在分配正义的基础之上,而责任保险是为了分散风险,因此在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适用无过失责任的基础之上,实行强制责任保险是必要的。无过失责任与责任保险相辅相成。第二章主要分析了国外机动车交通事故中的归责原则。通过对德国和法国机动车交通事故归责原则的分析,可以看出德国是通过特别立法形式确立了无过失责任;而法国最初是通过判例形式确立了无过失责任。英国和美国在机动车交通事故中适用的是过失责任,但是同时为了弥补过失责任的缺陷,加强对受害人的救济,采取了强制责任保险或社会保障计划等措施。第三章通过对我国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归责原则的历史沿革分析,说明在我国不同的阶段对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应当采用的归责原则有不同的认识和理解,从而归纳出我国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应采用无过失责任原则。在无过失责任的基础上,规定保险人在责任限额内的无过失赔付责任。第四章与第五章论证了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中的基本法律关系及在强制责任保险下应如何制定相关法律制度来保障受害人,使其能够依法得到赔偿。由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颁布,对各方当事人的利益是一次重新的分配,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主要体现在保险人的保险范围与投保人的可保利益上。由于车内乘客没有归入受害人范围以及没有正面规定受害人直接请求权,这与强制责任保险的立法目的不符,应当加以改进。本文的结论为:应当扩大受害人范围,将机动车交通事故中的乘客归入受害人范围,在一定情形下规定受害人享有直接请求权等各种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法律规定,从而才能达到强制责任保险立法的最终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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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机动车交通事故论文; 无过失责任论文; 强制责任保险论文; 受害人直接请求权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