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美国《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对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启示(论文文献综述)
吴东铂[1](2021)在《美国吹哨劳动者的法律保护及其启示》文中研究说明在职或者离职的吹哨劳动者往往遭遇到企业管理者对劳动者本人的打击报复,如调职调岗、降级降薪、终止劳动合同、职场欺凌、追究侵权责任、列入行业黑名单等不利对待。完善吹哨者的身份保密、违约责任豁免、劳动保护等措施,可以降低其人身安全、劳动权益等方面的不确定性,强化吹哨者的安全感和信任感。美国是全世界吹哨劳动者法律保护起步最早、最发达的国家,因此本文试图全面分析美国吹哨劳动者法律保护及其启示,为我国的相关立法完善提供借鉴。吹哨劳动者是指在工作中发现用人单位内部的不法或违规行为,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而进行检举揭发的劳动者。吹哨劳动者法律保护的必要性在于:促进吹哨劳动者的“问题发现者”功能发挥;消除吹哨劳动者的身份泄露、违约责任、被企业打击报复等个人风险。吹哨劳动者法律保护的主要内容包括:吹哨劳动者的身份保密机制;吹哨劳动者的违约责任豁免规则;吹哨劳动者劳动条件、劳动合同的保障措施。吹哨劳动者法律保护的全球法治实践包括国际组织层面的实践和国家层面的实践,其中国家层面的吹哨劳动者保护模式分为以美国为代表的分散立法模式;以英国、日本为代表的集中立法模式。美国吹哨劳动者保护的法治框架包括三个部分:第一,成文法发展,具体包括:一是国会立法,如《美国职业安全卫生法》《吹哨人保护法案》《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多德—弗兰克与消费者保护法案》;二是行政法规,主要为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局(OSHA)与举报人保护计划理事会(DWPP)公布的二十多部行政法规。第二,判例法发展。其中,吹哨主体方面的重要判例有劳森诉富达公司案;吹哨程序方面的重要判例有洛克希德公司诉劳工部行政审查委员会案;美国数字不动产信托公司诉萨默斯案。第三,美国吹哨劳动者保护的限制情形,包括:一是基于雇主名誉权保障的限制情形,雇主名誉权与吹哨劳动者言论自由之间的冲突可以适用关于诽谤性言论与名誉权保障的基本权利冲突解决模式。该冲突解决模式具体又包含了“事实陈述型言论”的限制情形;“意见表达型言论”的限制情形。利益权衡过程大致包括如下两个步骤:将个案中涉及到吹哨劳动者、雇主等当事人利益的所有劳动关系解除和提前终止的事由全部纳入考量范围;在雇主值得保护的利益与劳动关系存续的利益做出权衡和评估。二是基于劳动者附随义务的限制情形。限制吹哨劳动者言论自由的劳动者附随义务包括保密义务、伤害企业言论的不作为义务。立法者和司法者需要对劳动者附随义务与劳动者言论自由做出利益平衡,具体的考虑因素包括:审查告发行为的目的与正当性;审查雇主解雇吹哨劳动者、提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正当性。美国吹哨劳动者保护的重要议题包括:第一,受保护的吹哨劳动者的主体范围确定,美国对主体资格认定缺乏统一适用的标准;第二,适格举报内容的分类及保护模式,具体包括: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影响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企业管理不当与权利滥用情形、危险情形。第三,吹哨劳动者的保护要件,包括:告发事实的违法性认知判断——合理确信标准;吹哨劳动者的主观动机;匿名告发的保护必要性。第四,吹哨劳动者的合法告发程序,包括在工作场所进行的内部告发程序、向主管部门告发的外部告发程序、向社会媒体等告发的外部告发程序。第五,遭到报复性措施的保护与救济机制,包括身份保密与匿名告发保护措施、工作场所的保护措施、对法律行动的保护措施、人身安全的保护措施、对干扰吹哨劳动者的制裁措施、遭到报复性措施的救济措施。第六,报复性措施的法律责任承担,主要类型有恢复劳动合同关系;补偿性赔偿金;惩罚性赔偿金。第七,对集体劳动关系领域的吹哨劳动者保护措施。在我国吹哨劳动者权益法律保护方面,本文系统梳理了中央与地方层面的相关立法,结合劳动仲裁案例与民事司法案例的分析,发现既有的保护模式以及法律救济实践存在以下不足:第一,现有的分散式立法模式难以实现保护的长效化、统一化,包括:缺乏简明、统一、权威的保护、救济和奖励标准;保障主体组织结构配置失衡;有关吹哨劳动者的法律规范体系难以满足保护的现实需求。第二,吹哨劳动者的保护主体狭窄且缺乏差异性,包括:吹哨劳动者的保护要件设定不合理;告发程序欠缺整体性与妥当性;奖励机制难以克服固有的价值冲突。第三,遭到报复性措施的吹哨劳动者保护与救济机制不能适应实践需求,包括:报复性措施的认定依据缺失;报复性措施的救济程序失灵;报复性措施的责任承担规则欠缺合理性。第四,难以有效解决集体劳动关系中的报复性措施争议。对照美国的制度经验,我国的吹哨劳动者保护法治应当作出如下完善:第一,明确吹哨劳动者保护的集中性立法模式,包括:妥善处理吹哨劳动者保护中的法律价值冲突;推进吹哨劳动者保护的社会共治机制。第二,从“范围-要件-程序”上建立分层一致的权益保障模式,包括:扩展吹哨劳动者的保护主体范围且实现差异化对待;吹哨劳动者的保护要件设定合理化;完善分级分层、有序衔接的告发程序;改进奖励机制以消除内在价值冲突;健全吹哨劳动者的举证责任和因果关系认定机制。第三,明确报复行为、具体救济程序及增加追责方式以完备权益救济机制,包括:合理确立报复性措施的认定标准;完善报复性措施的司法救济程序;完善报复性措施的行政救济程序;增加惩罚性赔偿的追责方式。
孟铂林[2](2020)在《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失灵问题及解决路径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是解决证券市场信息不对称问题,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监管手段之一。随着我国证券发行注册制改革的全面推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影响更为重大。然而,目前我国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着广泛的失灵,具体表现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信评级机构和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失真;上市公司的披露信息存在自利性;以及,普通投资者难以吸收并运用披露信息。本文立足于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整个体系,运用调查问卷、成本-收益分析和比较分析等方法进行研究发现,导致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失灵的原因可以分为三大部分:在披露规定层面上,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定的模糊性降低了违规披露的成本,相关规定的分散性则增加了合规披露的成本,且细化规定需要支付高昂的成本;在披露信息层面上,不断增加的披露信息不仅导致了监管上成本收益的失衡,而且导致了投资者吸收和运用披露信息上成本收益的失衡,此外海量的披露信息还扭曲了投资者的信息获取途径、增加了证券市场的“代理”成本和道德风险,并且引发了上市公司之间的“马太效应”;在监管监督层面上,上市公司、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监管机关,以及投资者形成了一个“伞形”利益关联体系,由于利益冲突和监管“俘获”等原因,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监管监督很有可能出现缺位问题。比较分析中美两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发展路径,规范分析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失灵问题的解决办法,在法律机制方面,应从事前、事中和事后法律机制三个方面入手:在事前法律机制方面,可以通过立法,适当增加司法机关、监管机关和监督主体的自由裁量权,与此同时通过信息披露标准化的方式,进一步压缩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可操作空间;在事中法律机制方面,应该着重保证保荐人和证券服务机构的独立性,实现保荐人与承销商的分离,在上市公司的法律顾问业务和资产评估业务中增设同行评审环节,在审计业务和资信评级业务中重构委托-代理关系;在事后法律机制方面,应该完善信息披露监管督查机制,完善相关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与此同时,立足于“法律+技术”的视角,为了解决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失灵问题,可以通过构建新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评级机制,提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可以通过构建偏好型信息披露体系,缓解披露信息的“数量问题”;此外,还可以通过构建监管机关之间的数据共享机制,提高监管效率、促进监管合作、强化监管制约。
薄萍萍[3](2019)在《证券服务机构监管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资本市场已经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而证券市场制度又是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构建中的关键一环,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发展资本市场是中国改革的方向,因此完善证券市场治理体制成为发展资本市场的重中之重。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而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是解决我国目前经济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的关键因素,因此必须要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同时要注重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证券服务机构在证券市场中的制度设计初衷是负责核查、验证、审核公司信息,保证上市公司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勤勉尽责的证券服务机构对于公司价值准确定位、公司风险防控及治理以及证券市场的整体风险把控具有不可小觑的作用。但是,实践中由于其约束机制及权责划分的缺陷,导致其作用发挥不甚理想。因此,作为功能发挥的外在保证,对证券服务机构监管则显得尤其重要,如何通过监管外强约束、内生动力是证券服务机构监管的重要目标。第一章:证券服务机构监管的理论框架。本章主要是从证券服务机构自身出发进行界定剖析,目的是为提升监管机制的针对性与有效性。首先从理论上界定证券服务机构的范畴与特征,其所具备的信息传递性、专业性、独立性、可责性以及集群性特征,是界定证券服务机构权责的基础,也是监管的重要标准与目标,对其内在特性的分析是展开证券服务机构权责分析的前提,也是最终监管实现的目标追求。其次,对证券服务机构作用发挥的历史成因进行分析。证券服务机构的产生及发展是各种因素结合的结果,从证券市场信息不对称的特征出发其需要证券服务机构发挥信息的传输作用,而从交易成本降低的角度来看,证券服务机构可充分利用自身能够连接交易各方以及决策制定者的优势有效降低交易成本,最后从公司监管挑战的角度来看,证券服务机构作为外部监督,是对目前广泛采用的公司内部监督策略的一种创新,通过对监管与被监管这一关系本质的改变,提升公司监督效率。这些都是证券服务机构发展的重要支撑,同样也是证券服务机构监管的重要依据。反之,证券服务机构的监管从本质上来讲,就是要保证其能够充分发挥传递信息、降低成本以及带动创新的作用。最后对证券服务机构的约束机制进行分析。有效监管的前提是对监管对象自身的约束机制进行全面把握,这是实现监管“有牙齿”的重要方面。证券服务机构的约束机制主要有声誉约束机制、责任约束机制,各项约束机制各自发挥作用的前提与方式各不相同,声誉约束机制主要是在证券服务机构行业内部,是一种具有内生性、自发力量的约束形式。而责任约束机制则是一种通过外在力量实现总体平衡的约束方式。两种不同的约束机制,分别代表市场与国家两种不同的约束力量。第二章:证券服务机构之功能定位及责任厘清。本章主要是对证券服务机构的功能与责任进行界定,分别从宏观的功能定位与微观的义务类型两个层面进行分析。监管虽是常态化的,但是不同的监管措施采取的标准却不尽相同,具体则要根据证券服务机构的义务履行情况也即“勤勉尽责”义务履行情况进行把握,证券服务机构作为证券市场的第三方执行机制,是交易双方的中介,其所承担的责任与交易双方各自所承担的义务具有一定重叠性,并且在各证券服务机构间亦有重叠,那么证券服务机构作为第三方侵入的程度需要严格考量,需要在内部监督失效的前提下才能发挥其监督职责。同时从证券服务机构最大效用发挥的角度考虑,职责分担的目标应当是震慑与引导作用兼顾,以此为前提设定不同的监管要求。所以,这就决定证券服务机构的职责性质,从执业角度分析,具有明显的服务性,但是从其策略选择角度来讲,则具有明显的被动性。但是证券服务机构在职责配置方面的存有各种困境,宏观层面是市场与政府之间的职责混淆导致证券服务机构作用发挥过程中对市场与政府力量的控制调节不到位;中观层面是机构之间由于自利本性以及竞争缺乏导致的共谋问题;微观层面则是机构自身职责设定的层层矛盾。实践中对证券服务机构的义务内容主要是勤勉尽责的义务,进行类型化分析,则包括忠实义务、注意义务及谨慎义务。第三章:我国证券服务机构监管的实证检视与现状反思。本章的思路逻辑遵循从微观现状到宏观设计对当前的监管进行抽丝剥茧式的分析。首先从目前对证券服务机构的监管处罚案件情况入手,对现行的监管处罚手段进行整体分析。其次对目前有关监管的现状进行反思,主要从立法与执法两个层面进行分析。最后,由微观的现状分析上升到当前监管失范的原因分析,主要包括法律关系错位、市场化秩序扭曲、自律监管缺失以及责任机制不到位四个方面。法律关系错位从证券服务机构所处法律地位与其所承担的投资者保护义务之间的矛盾境地出发进行分析,而市场化秩序扭曲主要从目前证券服务机构行业市场竞争不充分,导致行业垄断产生,很大程度上抑制了声誉机制作用的发挥。自律监管缺失主要是针对目前对证券服务机构的监管过于注重行政监管,而缺乏对自律监管的运用现状,而无论是从证券服务机构自身的机构特性还是目前存在的监管问题来看,我国证券服务机构加强自律监管都具有必要性。最后从违法成本的角度考虑,目前的责任约束机制导致违法成本过低,因此很多证券服务机构选择铤而走险。第四章:证券服务机构监管的理念选择。对于制度建设来说,最为重要的是制度的建设理念,即一个制度为实现何种目标而建立,为实现该目标的制度应当具有何种功能,以及这些功能通过何种机制来实现。对证券服务机构监管理念定位的基础是政府管制与市场约束之间的力量博弈,对证券服务机构的监管理念需要在考察现有监管基础、监管对象特征以及监管目标定位的基础上确定政府与市场的力量界限,同时还要在综合公司能力、融资标准等因素的情况下满足监管适应性的要求。而证券服务机构良好监管的标准则需同时满足前瞻性、灵活性以及强制性的特征,以“成本—收益”为核心进行监管合理局限的划分。同时在新时代背景下,注重市场与政府作用的平衡是金融监管改革的重要方面,在市场化前提下,政府如何发挥最大效用是监管效果实现的重要内容。一方面要注重政府的角色定位,另一方面则要注重市场监管方式的扩大。从目前政府与市场的替代性来看,市场仍不具有取代政府的前提,政府作用发挥更大程度应当定位于市场裁判者地位。而对于市场监管的扩大则主要依赖于自律监管的扩大,通过行业自律增强监管有效性,这是与市场要求相契合的。第五章:我国证券服务机构监管机制的完善。从理论与实证两个角度出发,目前证券服务机构监管既要注重基础法律关系的处理,同时要注重制度机制的构建,首先针对委托关系错位的问题,要从证券服务机构的职责本意出发,实现证券服务机构委托由私人性向公共性的转变。其次,从现有监管模式类型考虑,行政监管在模式构建上几乎已经穷尽其能,可以考虑扩大发挥自律监管的效用发挥,设立专门的证券服务机构协会作为自律组织,有效避免现行自律监管的缺陷,保障自律监管的效果。最后,责任约束机制应当是监管中最具有惩戒性的部分,但是事实是目前的责任机制根本不具有威慑性,一方面要建立全面的责任制度体系,另一方面要优化现行的过错责任原则,尤其是在交叉引用情况下的责任进行区分,同时要注重免责情形的适用。
龙稳全[4](2019)在《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研究》文中认为投资银行作为证券市场最为重要的中介机构,是联系发行人与投资者之间的桥梁,在保证发行人质量、维护投资者信心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被称之为证券市场的“看门人”。但是,现实并非像田园诗般美好,近些年来,无论是美国等发达国家或地区,还是中国等新兴国家,都曾爆出因欺诈发行而导致投资者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之所以出现此情形的重要原因之一在于投资银行未能履行勤勉义务。本文旨在通过对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本源进行梳理,探寻有关国家或地区在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判断标准、实现机制、法律责任制度等方面先进成熟的经验,以此解决我国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存在的问题,促使我国投资银行能够最大限度地履行勤勉义务,既保护投资者利益,又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全文包括绪论、正文和结束语三部分,正文共分为五章。绪论从论文的选题背景与意义出发,详细介绍了目前国内外关于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研究现状,并以此为基础阐述论证的思路与方法、创新之处以及对我国具有的现实意义。正文从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基本理论、判断标准、实现机制、法律责任以及我国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的演进、问题及完善等五方面进行论述。第一章重点阐述了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基本理论。目前,学界对投资银行勤勉义务性质的认识存在分歧,实质上投资银行勤勉义务乃是基于信义关系而产生,属于注意义务的范畴,是法律义务与道德义务的统一体。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产生的内在诱因在于投资银行商业机会的获取和规避自身风险的需要,其建立与金融危机的爆发密切相关,并在金融危机处置过程得到了完善。赋予投资银行勤勉义务是政治、经济、法律等多重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既是有限政府的要求,也是用最低交易成本实现信息生产最真实完整的效应的使然,更是权利义务对等与平等原则的驱动。第二章探讨了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判断标准。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判断标准是衡量投资银行是否履行勤勉义务的尺度,在性质上是行为标准、普适性标准、抽象与具体的结合体,能够弥补投资银行行为规则的漏洞、明确投资银行行为边界以及合理区分投资银行与其他主体的责任。当前,主要存在“谨慎人”标准和“理性人”标准两种判断标准。前者适用于美国,后者则适用于美国以外的一些国家或地区,二者的产生与发展有着历史的必然。尽管两种判断标准内涵存在较大差别,但都兼具了原则性和灵活性,从而得以维护投资者利益和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第三章论述了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实现机制。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价值目标的实现需要一套相互制约和补充的制度。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实现机制的构建应当考虑内因与外因、激励与约束、成本与收益等因素,并以此可分为内部与外部实现机制、激励与约束实现机制等。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薪酬与晋升机制、声誉机制、看门人监督机制等激励机制在运转过程中,能够产生促进投资银行更加勤勉尽责的效应。投资银行的公共执行机制、私人执行机制、内部约束机制、发行承销费用支付机制、媒体监督机制等约束机制在运转过程中,能够起到约束投资银行避免机会主义行为的作用。但每一种具体机制自身或多或少都存在一些不足,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必须互相配合,才能发挥最佳效应。第四章研究了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的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法律制度价值实现的重要保证。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的行为可能需承担民事、行政、刑事等法律责任。目前,学界对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承担民事责任的性质认识存在分歧,实际上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的行为应构成侵权责任,并应合理区分投资银行与发行人、其他中介机构、投资银行从业人员之间的责任,同时投资银行可基于时效消灭、请求权人故意、因果关系不成立等因素进行抗辩。由于行政责任制度具有快捷、高效的特点,容易陷入路径依赖,行政处罚应强调处罚措施与违法行为的匹配性,遵循正当程序。只有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的行为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才会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探讨了我国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的演进、问题及完善。我国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主要经历了审批制、通道制、保荐制三个阶段。截至目前已建立了相对完整的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体系,但仍然存在着规制理念存在偏差且纠正不足、判断标准模糊且存在缺失、实现机制激励不足且制衡功能失效、法律责任追究机制单一且责任分担失衡等问题。实际上,对于这些问题,证券市场相对发达的有关国家或地区都曾经历过,并且有着先进成熟的解决经验和措施。我国应在借鉴有关国家或地区的经验和措施的基础上,通过重塑投资银行勤勉义务规制理念、重构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判断标准、完善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实现机制,以及优化投资银行勤勉义务法律责任制度等对我国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进行完善。结束语是对全文内容进行了总结。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包含了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判断标准、实现机制、法律责任等内容,每个具体制度是否健全、是否有效运转对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价值的实现有重要意义。我国应借鉴有关国家或地区的先进经验和措施,及时完善有关制度,促进投资银行积极履行勤勉义务,保证证券发行质量,为我国证券市场提供高质量的源流活水,这对我国证券市场和国民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易胜[5](2019)在《上市公司治理与退市的研究》文中认为自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成立以来,我国资本市场获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发展,股票市值已跃升世界各国前茅,上市公司在经济生活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近期发生了一些负面事件,如乐视网事件、*ST长生重大违法事件等,这些事件表明我国在上市公司治理与退市制度的建设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因此,研究上市公司治理与退市,探讨我国上市公司治理与退市机制如何进一步完善,对促进我国上市公司的健康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通过对中美上市公司治理与退市制度进行对比分析,发现我国借鉴了西方许多关于上市公司治理与退市的相关规定,但我国在上市公司治理与退市制度的建设方面还存在问题,一些制度流于形式,而且在公司治理与退市制度上,在细节上与西方有关公司治理与退市的规定差异较大,因而造成公司治理与退市制度的实施效果有着显着的差异。在实证研究方面,本文选取了2001-2018年退市的79家上市公司作为样本,和按照行业、年份、规模匹配的79家非退市上市公司作为控制样本,通过独立T检验和Logistic回归分析,研究股权集中度、董事会规模、两职合一等公司治理特征与退市之间的关系。研究发现,董事会规模如果过大,会加大退市的风险,但其它公司治理特征如股权集中度、监事会会议次数、监事会规模、两职合一,虽与退市存在一定关系,但显着性较低,不是影响退市的主要因素。本文对上市公司治理与退市进行了案例分析,进行案例分析的公司包括阿里巴巴网络有限公司、退市吉恩等七家公司,其中阿里巴巴网络有限公司在香港交易所的退市,该公司采用了VIE结构,为同股不同权的科技公司。中弘股份为中国第一家因为连续20日股价低于1元而退市的上市公司。ST长生则是因为重大违法而面临退市的上市公司,研究这些公司的公司治理与退市问题,非常具有代表性。本文研究发现我国上市公司治理和退市主要存在的问题有:相关退市的规定比较宽松,易于上市公司规避退市,而在公司治理方面,许多制度流于形式,细节上的差异,导致其在实施效果上与西方公司治理与退市制度有较大差异。因而,建议为了完善中国的上市公司治理与退市制度,除加强相关公司治理与退市制度的建设外,更重要的是应完善相关配套的法律制度建设,并以法律制度为后盾的诚信方面的建设。
刘佳伟[6](2016)在《美国《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研究 ——以规范公司治理及责任为中心》文中认为21世纪初,随着“安然”、“世通”事件的爆发,美国陷入了巨大的财务危机。这次危机暴露出了美国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一系列问题:一是一元制公司治理结构存在内生性缺陷。截止美国财务危机爆发时,美国大公司中超过半数由公司首席执行官兼任董事长,并负责董事会成员的提名,决定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成员的任免,这种情况最终使得公司的日常经营完全由被管理层控制,公司治理结构缺位。二是企业的激励机制催生短期行为。美国许多公司都推行了股票期权制度,在这种制度下,公司把股票期权作为报酬发给企业高管人员,使公司的利益与管理者利益绑定,这种激励机制的实施为公司发展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由于缺乏相应的约束机制,无形中容易催生职业经理人的短期行为,他们为了实现股票上涨所带来的个人利益,往往不惜隐瞒成本,低估债务,夸大利润,粉饰业绩,帮助公司股票不断上涨,从而谋取个人的经济利益,一旦职业经理人的不当行为败露,被蒙在鼓里的股东将遭受巨大的损失。三是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监督不力。在安然事件中,对于安然1998、1999、2000、2001年提交的10-K、10-Q文件,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根本就没有进行任何审查,从而使安然公司得以顺利地持续向市场披露虚假信息,这在一定程度上加速了此次财务危机的爆发。四是外部第三方审计机构缺乏独立性,由于美国法律不禁止会计师事务所同时开展审计业务与审计咨询业务,许多会计师事务所为了增加利润,逐渐将以咨询为主的非审计业务作为美国会计师事务所的主要业务。在安然事件中,仅在2000年度,在安然公司支付给安达信5200万美元的各类服务费用中,仅咨询费就占了2700万美元,面对提供巨额收入来源的上市公司,外部会计事务所自然不敢轻易得罪,断了自身财路,所谓的“独立第三方机构”也就变得不独立了。安然、世通事件发生后,美国时代华纳、QWEST等上市公司相继爆出财务造假事件,令整个美国社会倍感震惊和愤怒。为防止市场崩溃,促进经济复苏,美国政府决定对公司造假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以有效整顿资本市场秩序,为经济发展创造公平、诚信的良好环境。在此背景下,《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的制定被迅速提上了日程,从2002年2月14日递交第一稿到7月30日布什总统签字正式签发,这部法律的制定仅仅用了6个多月的时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出台后,对美国乃至整个世界的经济发展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因此,加强对《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中有关公司治理及责任的研究,不仅对于研究美国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和证券监管体系有着重大的意义,并且对于研究21世纪西方国家企业的经济行为亦有一定的作用。因此,本文以《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为中心,通过对该法案进行深入研究分析,还原法案出台时的背景情况,并且集中研究法案中关于上市公司治理的相关内容,同时将法案颁布前后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同为英美法系主要国家的证券立法进行比较分析,以此系统地考察和分析21世纪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发达国家公司治理模式的异同,以此为人们更好地理解西方国家企业的经济行为提供理论支持,并对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提供启迪和参考。本文共分为三章。第一章共分四小节,主要对《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的制定,包括其产生背景、制定过程、立法目的、社会影响等进行了详细介绍,第一节主要介绍21世纪初美国财务危机发生的过程及其对美国社会所造成的影响,分析了导致危机发生的主要原因;第二节主要介绍危机发生后美国社会各界的反应及《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的制定过程;第三节分析了《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的出台原因,介绍了法案的立法目的;第四节主要介绍了《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有关公司治理及责任规定对美国社会的后续影响。第二章共分六节,主要是对于《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基本内容的评析。其中,第一节评析了法案有关公众公司审计委员会的规定;第二节评析了法案关于严格财务报告风控机制的规定;第三节评析了法案关于加强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第四节评析了法案关于加大处罚力度的规定;第五节评析了法案关于提高外部审计的独立性的规定;第六节评析了法案关于避免证券分析师的利益冲突的规定。第三章共分三节,主要介绍了《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的颁布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包括加拿大、澳大利亚、英国有关公司治理与责任的立法的影响。其中,第一节主要介绍了法案的颁布对英国公司治理及责任立法的影响;第二节主要介绍了法案的颁布对加拿大公司治理及责任立法的影响;第三节主要介绍了法案的颁布对澳大利亚公司治理及责任立法的影响。本文结语部分总结了《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的在公司治理方面的主要规定,并分析了该法对于我国在公司治理方面的法律影响,其内容主要包括: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颁布前我国公司治理结构面临的问题;《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对我国公司治理法治建设的影响;《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后我国公司治理法治建设的效果;《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对我国赴美上市企业公司治理的影响及效果。通过以上文章对于美国《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的研究,并通过考查法案颁布对于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影响,我们可以看出《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的颁布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甚至我国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虽然由于受到历史条件及立法技巧的影响与限制,法案的规定仍然有一些不足或者遗憾。但是,这部法律开创了美国近代历史上公司治理领域法制改革的先河,成为在该领域法制改革的里程碑。
席龙胜[7](2013)在《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管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21世纪以来,美国安然,世通、施乐、中航油新加坡分公司等一系列财务舞弊案件相继曝光,透过这些事件我们不难发现,公司内部控制的薄弱是公司舞弊得逞的重要影响因素。上述舞弊事件引发了资本市场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的质疑,严重打击了资本市场上投资者、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的信心,影响了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鉴于此,2002年7月美国国会颁布《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简称萨班斯法案),加强了在内部控制及信息披露方面的监管,要求管理层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并报告,而且该报告还要经审计师的审计。此后,世界其他国家在修订和颁布的资本市场监管法规内都增加了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详细要求。2008年6月和2010年4月,我国财政部联合五部委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应披露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自我评价报告和注册会计师对内部控制的审计报告,自此我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也从自愿性披露进入到强制性披露阶段。内部控制信息作为一种重要的非财务信息,直接影响到利益相关者的判断和决策。因此,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管制研究已成为当前政府监管部门、理论界和企业界的共同课题,对该课题进行研究不仅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而且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本文在梳理国内外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管制相关研究文献的基础上,运用演绎、归纳、比较分析、引证等规范研究方法和数理统计分析等实证研究方法,主要对以下几方面内容开展研究。首先,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管制的供给需求进行了分析。在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管制的需求分析中,主要分析了投资者、债权人、审计师、企业管理当局和政府等利益相关者的需求特征;在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管制的供给分析中,发现我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管制供给呈现政府主导的特征;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管制过程实质上是上市公司与政府之间的博弈过程,接着对上市公司与政府之间的博弈均衡进行了分析,认为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详细程度与政府监管的力度密切相关;最后探讨了一个有效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管制的形成过程。其次,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管制的现状分析。一方面对我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管制政策的发展历程进行梳理,在此基础上,总结我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管制的特征,发现我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管制制度存在的问题;另一方面对我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管制实践中的困境进行了剖析,发现管制主体、管制内容等方面有待改进,这些为我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管制框架体系构建提供了线索。再次,运用信息熵模型计算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指数对2007-2011年五年间境内外同时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进行了检验。检验结果发现,在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一级指标特征中,可比性质量特征指数较低,在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二级指标特征中,重要性质量特征指数和真实性质量特征指数均较低,这说明我国内部控制规范的遵循性程度较低,缺乏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同时说明上市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还不健全。该研究结论为本文设计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管制框架体系和优化管制制度提供了实证依据。第四,对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管制政策进行了比较研究。尤其是对萨班斯法案颁布以后的变化进行探讨,并对其特点加以评析。通过对这些国家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管制制度的比较分析,得出对我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管制的几点启示,这些将为构建我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管制体系和优化我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管制制度提供帮助。第五,我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管制框架体系的构建及政策建议。在前面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管制进行理论分析和实践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外部环境,构建了我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管制框架体系,接着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管制框架体系的构成要素进行了详细阐述,最后提出优化我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管制制度的政策建议。本文在借鉴前人研究成果基础上,旨在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管制问题进行系统研究,并力争有所创新。本研究的主要贡献在于:第一,提出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管制目标的层次观。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管制目标结构体系包括三个层次:终极目标、中间目标和具体目标。终极目标是保护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保障市场公平;中间目标是“避免市场失灵”和“避免政府失灵”;具体目标是保证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符合相应的标准。三个目标相互联系、互为补充、依次递进,形成了一个完整的有机体系。第二,在管制主体设计方面,考虑到我国管制模式的实际,提出设立一个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管制委员会,负责协调督导现有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管制主体中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建立政府各监管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合作机制。第三,构建了基于利益相关者权益保护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指标评价体系。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管制的目标就是消除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外部性,保护每个利益相关者的权益,满足利益相关者权益保护目标的高质量内部控制信息应当具有以下三个基本质量特征:充分披露、公允性和可比性。在此基础上,本文构建了包括3个一级指标和7个二级指标以及22个三级指标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指数评价体系。第四,构建了我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管制框架体系。在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管制进行理论分析和实践分析的基础上,根据中国国情,借鉴国外尤其是美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管制的经验,提出了构建我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管制框架体系的设想。这一框架体系包括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管制目标、管制主体、管制客体、管制内容和管制手段等基本要素。
张小苓[8](2011)在《萨班斯法案与我国内部控制规范的比较与启示》文中研究指明随着《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的出台,内部控制方向的研究又掀起了一轮热潮,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大部分都出具了内部控制有效性的报告,总体执行效果还是不错的,不过仍然存在执行形式化、表面化,对企业并没有起到实质性作用,因此需要增强《我国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可操作性,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当然在这一领域里比较前卫的还是2002年美国颁布的《萨班斯法案》,该法案是一部涉及证券市场监管、公司治理、会计和审计职业规范等改革的重要法律。该法案要求所有在美国上市的公司都必须遵守该法案,包括在美国注册的上市公司和在外国注册而于美国上市的公司。虽然该法案允许销售收入在5亿美元以下的企业可以推迟一年即到2007年7月15日提交其内控报告,但是中国的企业必须认识到自身与美国企业之间的差异。我国很多在美上市的企业因为无法承担巨大的成本,被迫退市,很多准备在美上市的公司放弃了在美上市的机会。但是我国一些优秀的企业例如移动、联通等公司马不停蹄的准备该法案实施前的工作,耗费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终于在美上市成功。该法案自从在美国实行起来的时候一直引起很多争议,但据调查,该法案实施效果良好,美国企业的内部控制情况得到扭转,美国资本市场的秩序得到调整。该法案尤其对企业的内部控制方面规定比较严格,404条款就是关于内部控制的条款,实施起来成本巨大,但是一旦实施了对企业内部控制的完善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因此我们迫切需要学习《萨班斯法案》,它对我国的内部控制具有借鉴意义。本文将该法案与我国的《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进行比较分析,找出差距,试图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内部控制规范。本文主要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研究该法案的背景和意义以及国内外的研究现状的描述,另外还对所采用的研究方法以及对本文内容的概述;第二部分对萨班斯法案进行简要分析。第三部分分别对《萨班斯法案》和我国《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主要内容进行了概述并概括了两者之间的联系与区别,从八个方面对两者的差距进行比较分析,即形成机制、级别层次的强制性、可操作性、监管机构性质、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要求、责任制度、对财务信息披露的要求、处罚力度。第四部分给出该法案对我国内部控制的启示,主要从对证券行业的监管、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管和对公司的监管这三个方面分别进行论述;最后一部分是对本文的一个总结。本文主要采用规范研究方法进行论述。以前的此类文章大都集中于某一个方面对我国内部控制的启示,或者对比相对不全面。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对《萨班斯法案》与我国的《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进行全面系统的对比,从形成机制、可操作性、具体规定进行对比,并得到三大启示。
鹿霞[9](2010)在《萨班斯法案背景下对我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管问题的研究》文中提出上市公司会计监管是证券市场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对上市公司的会计监管不力,会加剧其违规活动,从而损害投资者的利益和破坏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而各国的资本市场发展状况参差不齐,西方发达国家特别是美国在资本市场的会计监管方面走在世界的前列。美国在本世纪初经历的一系列的财务丑闻促使美国国会在2002年通过了旨在保护投资者利益的会计改革法案——萨班斯法案。这部法案从多个方面强化了上市公司的会计监管,给世界各国的会计改革和监管带来了全新的框架和理念。而在我国,随着国际经济一体化的快速推进,虽然在建立健全具有中国特色的会计监管体系与模式方面不断发展和深入,但是证券市场上的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舞弊也是屡闻不鲜。同时2008年以来由美国次贷危机形成的金融海啸对全球金融市场产生了巨大的冲击,国际、国内经济金融环境更加复杂多变,监管必须更为有效。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环境的更趋复杂化,对保证资本市场健康运行的会计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应该看到,会计舞弊案的发生、金融危机形势下经济金融环境的复杂多变,既说明加强对我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管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又对如何在制度上、技术上不断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强化和完善对上市公司的会计监管、构筑一个适合中国国情的有效的会计监管模式提出了要求。本文正是以此为出发点,采用规范研究和比较分析的研究方法,以委托代理理论、非对称信息理论、博弈理论和交易费用理论等经济学基础理论为理论依据,以对美国《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的分析、评价、借鉴为主线,本着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借鉴国际先进经验与开拓创新相结合的原则对我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管问题进行研究的。首先是上市公司会计监管相关理论研究,为论文后面部分做理论铺垫。其次《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的会计监管改革分析及其对美国会计监管的影响。再次,《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对我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管的借鉴。最后,文章提出了建立我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管有效模式的构想。
周佳琦[10](2010)在《《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对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影响研究》文中认为2002年出现的一系列公司的财务丑闻曾被人们形容是一场“完美的风暴”,几乎所有可能发生的财务欺诈行为都在美国的几家大型上市公司竞相上演了,随后,美国总统布什签署了《2002年公众公司会计改革和投资者保护法案》,又称《Sarbanes一oxley act》(即《萨班斯——奥克斯里法案》,文中简称《萨班斯法案》),这是一部涉及证券市场监管、公司治理、会计和审计职业规范等改革的重要法律,也是自罗斯福总统以来美国商业界影响最为深远的一项改革法案。由于该法案没有提出豁免条件,即意味着所有在美国上市的公司,包括在美国注册的上市公司和在外国注册而于美国上市的公司,都必须遵守该法案。《萨班斯法案》出台已经有八年的时间了,在这期间,众多上市公司为执行《萨班斯法案》付出了巨额的成本和代价,也有公司由于不堪重负而选择退出美国资本市场。事隔数年后,我们有必要再来探讨《萨班斯法案》对于中国上市公司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的影响。通过对中美两国内部控制的比较研究,从而分析《萨班斯法案》的影响,并对完善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提出建议。
二、美国《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对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启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美国《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对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启示(论文提纲范文)
(1)美国吹哨劳动者的法律保护及其启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实践意义 |
1.3 研究现状综述 |
1.3.1 国外研究现状 |
1.3.2 我国研究现状 |
1.3.3 研究现状总结 |
1.4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1.5 本文的创新点和不足 |
第2章 吹哨劳动者保护的基本法理 |
2.1 吹哨劳动者的概念与特征 |
2.1.1 吹哨劳动者的概念界定 |
2.1.2 吹哨劳动者的法律特征 |
2.2 吹哨劳动者保护的必要性 |
2.2.1 促进吹哨劳动者的“问题发现者”功能发挥 |
2.2.2 消除吹哨劳动者的身份泄露、违约责任、被企业打击报复等个人风险 |
2.3 吹哨劳动者保护的主要内容 |
2.3.1 吹哨劳动者的身份保密机制 |
2.3.2 吹哨劳动者的违约责任豁免规则 |
2.3.3 吹哨劳动者劳动条件、劳动合同的保障措施 |
2.4 吹哨劳动者保护的全球法治实践 |
2.4.1 国际组织层面的法治实践情况 |
2.4.2 国家层面的法治实践情况 |
第3章 美国吹哨劳动者保护的法治框架 |
3.1 美国吹哨劳动者保护的成文法发展 |
3.1.1 国会立法层面 |
3.1.2 行政法规层面 |
3.2 美国吹哨劳动者保护的判例法发展 |
3.2.1 吹哨主体方面的重要判例 |
3.2.2 吹哨程序方面的重要判例 |
3.3 美国吹哨劳动者保护的限制情形 |
3.3.1 基于雇主名誉权保障的限制情形 |
3.3.2 基于劳动者附随义务的限制情形 |
第4章 美国吹哨劳动者保护的重要议题 |
4.1 吹哨劳动者的主体保护范围 |
4.2 受法律保护的告发内容 |
4.2.1 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
4.2.2 影响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企业管理不当与权利滥用情形 |
4.2.3 危险情形 |
4.3 吹哨劳动者的保护要件 |
4.3.1 告发事实的违法性认知判断——合理确信标准 |
4.3.2 吹哨劳动者的主观动机 |
4.3.3 匿名告发的保护必要性 |
4.4 吹哨劳动者的合法告发程序 |
4.4.1 在工作场所进行的内部告发程序 |
4.4.2 向主管部门告发的外部告发程序 |
4.4.3 向社会媒体等告发的外部告发程序 |
4.5 遭到报复性措施的保护与救济机制 |
4.5.1 身份保密与匿名告发保护措施 |
4.5.2 工作场所的保护措施 |
4.5.3 对法律行动的保护措施 |
4.5.4 人身安全的保护措施 |
4.5.5 对干扰吹哨劳动者的制裁措施 |
4.5.6 遭到报复性措施的救济措施 |
4.6 法律责任 |
4.7 对集体劳动关系领域的吹哨劳动者保护措施 |
第5章 美国吹哨劳动者保护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5.1 我国吹哨劳动者保护的法律规范现状 |
5.1.1 我国吹哨劳动者保护的立法梳理 |
5.1.2 我国吹哨劳动者保护的立法分析 |
5.2 我国吹哨劳动者保护的实践现状 |
5.2.1 基于劳动仲裁案例的实证分析 |
5.2.2 基于民事司法判例的实证分析 |
5.3 我国吹哨劳动者保护的法律规范缺失与不足 |
5.3.1 现有的分散式立法模式难以实现保护的长效化、统一化 |
5.3.2 有关吹哨劳动者的法律规范体系难以满足保护的现实需求 |
5.3.3 遭到报复性措施的吹哨劳动者保护与救济机制不能适应实践需求 |
5.4 美国吹哨劳动者保护法治对我国的借鉴 |
5.4.1 基于我国实际推动吹哨劳动者保护模式法定具体化及系统化 |
5.4.2 从“范围-要件-程序”上建立分层一致的权益保障模式 |
5.4.3 明确报复行为、具体救济程序及增加追责方式以完备权益救济机制 |
第6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失灵问题及解决路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五、创新之处与不足 |
第一章 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失灵 |
第一节 我国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存在自利性 |
一、上市公司文字叙述的模糊披露 |
二、上市公司财务信息的盈余管理 |
第二节 我国证券服务机构专业报告的失真问题 |
一、律师事务所IPO尽职调查报告失真导致“业绩变脸” |
二、会计师事务所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失真导致“资本消失” |
三、资信评级机构信用评级报告失真导致“评级失灵” |
四、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报告失真导致“资产缩水” |
第三节 我国证券散户投资者难以吸收并运用披露信息 |
一、详尽披露导致的“过犹不及”问题 |
二、专业性导致的“知识壁垒”问题 |
三、散户投资者自身抗拒分析披露信息 |
第二章 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失灵的原因 |
第一节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定模糊且分散 |
一、规定模糊导致了低廉的违法成本 |
二、规定分散导致了高昂的披露成本 |
三、披露立法的困境 |
第二节 信息的单向棘轮:“数量至上”的误区 |
一、披露信息“大爆炸”的单向棘轮 |
二、数量问题导致了监管成本与收益的失衡 |
三、数量问题导致了投资者成本收益的失衡 |
四、数量问题引发了潜在的其他影响 |
第三节 “伞形”利益关联体系下监督的缺位 |
一、保荐人与上市公司的利益关联 |
二、证券服务机构与上市公司的利益关联 |
三、监管机关所面对的利益诱惑 |
第三章 中美案例及制度的比较分析 |
第一节 我国信息披露典型案例及制度发展过程 |
一、典型案例显示信息披露造假技术不断提升 |
二、监管趋严以及新的问题 |
第二节 美国信息披露典型案例及制度发展过程 |
一、“蓝天案件”与“安然、世通事件” |
二、美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发展历程 |
第三节 中美信息披露制度比较分析 |
一、全面实施注册制对信息披露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
二、美国信息披露制度发展过程对我国的启示 |
三、技术进步对信息披露制度改革的影响 |
第四章 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路径 |
第一节 实现立法上的“刚柔并济” |
一、转移立法重心,实现“以柔克刚” |
二、制定标准模板,实现“以刚制柔” |
第二节 保证“看门人”的独立性 |
一、实现保荐人与承销商的分离 |
二、增加同行评审环节 |
三、重构委托-代理关系 |
第三节 完善监管督察机制和证券诉讼制度 |
一、完善信息披露监管督查机制 |
二、完善相关证券民事诉讼制度 |
第五章 “法律+技术”视角下的可行性建议 |
第一节 完善信息披露评级机制 |
一、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评机制简析 |
二、构建新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评级机制 |
第二节 构建偏好型信息披露体系 |
一、顺应信息披露的单向棘轮 |
二、以个性“化繁为简” |
三、双轨体系与双重标准 |
第三节 构建数据共享机制 |
一、构建数据共享机制的原因 |
二、构建数据共享机制的思路 |
三、构建数据共享机制的意义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1:沪深证券交易所2015年6月1 日—2018年12月31 日间上市公司统计表 |
附录2: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在个人投资者中实际效果的调查问卷 |
致谢 |
(3)证券服务机构监管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证券服务机构监管的变迁史 |
二、证券服务机构监管问题的提出 |
三、研究综述 |
四、研究方法及创新 |
第一章 证券服务机构监管的理论框架 |
第一节 证券服务机构的内涵 |
一、证券服务机构的范围界定 |
二、证券服务机构的共性分析 |
第二节 证券服务机构作用发挥的历史成因 |
一、中介制度的兴起 |
二、交易成本的降低 |
三、公司治理监管挑战的选择 |
第三节 证券服务机构约束机制分析 |
一、声誉约束机制 |
二、责任约束机制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证券服务机构之功能定位与责任厘清 |
第一节 证券服务机构责任的功能定位 |
一、证券服务机构的义务前提:内部监督失效 |
二、证券服务机构职责分担目标:震慑与引导兼顾 |
第二节 证券服务机构的职责特殊性 |
一、证券服务机构的职责性质 |
二、证券服务机构的职责分配困境 |
第三节 证券服务机构的义务内容 |
一、证券服务机构的行为标准 |
二、证券服务机构义务的类型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我国证券服务机构监管的实证检视与现状反思 |
第一节 对我国证券服务机构监管的实证检视 |
一、证券服务机构监管处罚案件数量综述 |
二、处罚手段综述 |
第二节 我国证券服务机构监管现状反思 |
一、监管法规立法情况 |
二、监管法规的立法缺陷 |
三、监管的执法漏洞 |
第三节 证券服务机构监管失范原因分析 |
一、法律关系错位:投资者保护义务的尴尬处境 |
二、市场化秩序扭曲:市场竞争不充分 |
三、自律监管缺失:自律的功能弱化 |
四、责任机制不到位:违法的成本过低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证券服务机构监管的理念选择 |
第一节 证券服务机构监管理念定位及要求 |
一、证券服务机构理念监管的意义 |
二、政府管制与市场约束的博弈:理念定位的基础 |
三、证券服务机构监管的适应性要求 |
第二节 证券服务机构监管的正当标准 |
一、证券服务机构监管的良好标准 |
二、证券服务机构监管的合理局限:以成本-收益为视角 |
三、证券服务机构监管模式的选择 |
第三节 市场化前提下政府的最大效用发挥 |
一、政府角色的定位——市场的裁判者 |
二、市场监管的重要方式——自律监管的扩大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我国证券服务机构监管机制的完善 |
第一节 委托关系的重构:由私人性向公共性的转变 |
一、公司委托模式的非适当性 |
二、公共介入模式的功能性构建 |
第二节 证券服务机构自律治理的扩大:主体由一元向多元转变 |
一、自律监管的框架 |
二、监管职能的自律性 |
三、监管执法的自律性 |
四、自律监管的不确定性展望 |
第三节 责任约束机制的完善:执法与司法的双重要求 |
一、建立全面的责任制度体系 |
二、优化现行过错责任原则 |
三、关于责任机制的反思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主要研究成果 |
(4)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缩略语表 |
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与意义 |
二、国内外文献研究综述 |
三、论证思路与方法 |
四、创新之处与不足 |
第一章 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性质、内涵与内容 |
一、投资银行勤勉义务性质辨析 |
二、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内涵剖析 |
三、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内容探讨 |
第二节 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产生与反思 |
一、投资银行勤勉义务产生的背景 |
二、投资银行履行勤勉义务的内在诱因 |
三、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反思 |
第三节 赋予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理论阐释 |
一、赋予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政治学基础 |
二、赋予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法律经济分析 |
三、赋予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法理支持 |
四、赋予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理论间的关系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判断标准 |
第一节 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判断标准的本质与作用 |
一、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判断标准的本质探源 |
二、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判断标准的作用解析 |
第二节 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判断标准的分类及评析 |
一、“谨慎人”标准的内涵界定、作用分析及形成探因 |
二、“理性人”标准的内涵界定、作用分析及形成探因 |
第三节 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判断标准的比较分析 |
一、“谨慎人”标准在理念层次上高于“理性人”标准 |
二、英美及我国香港特区的判断标准较德日更有利于投资者保护 |
三、不同国家或地区相同事项勤勉尽责要求程度不一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实现机制 |
第一节 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实现机制的分类与构建 |
一、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实现机制构建的考量因素论析 |
二、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实现机制的分类及内容构成 |
第二节 投资银行勤勉义务激励机制的运转及效应分析 |
一、投资银行薪酬与晋升机制的运转及绑定效应 |
二、投资银行声誉机制的运转及标签效应 |
三、看门人监督机制的运转及竞争效应 |
第三节 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约束机制的运转及作用分析 |
一、公共执行机制的运转及监管作用 |
二、私人执行机制的运转及威慑作用 |
三、投资银行内部约束机制的运转及控制作用 |
四、发行承销费用支付机制的运转及预防作用 |
五、媒体监督机制的运转及监督作用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的法律责任 |
第一节 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的民事责任 |
一、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民事责任的性质与归责 |
二、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
三、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民事责任的抗辩事由 |
四、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的民事责任分配 |
第二节 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的行政责任 |
一、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行政责任类型及构成要件 |
二、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行政责任的比较分析 |
第三节 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的刑事责任 |
一、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刑事责任与构成要件 |
二、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刑事责任的比较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我国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的演进、问题及完善 |
第一节 我国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的演进 |
一、审批制下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的建立与缺陷 |
二、通道制下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的发展与不足 |
三、保荐制下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的形成与成效 |
第二节 我国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投资银行勤勉义务规制理念存在偏差且纠正不足 |
二、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判断标准模糊且存在缺失 |
三、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实现机制激励不足且制衡功能失效 |
四、投资银行勤勉义务法律责任追究机制单一且责任分担失衡 |
第三节 我国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的完善 |
一、重塑我国投资银行勤勉义务规制理念 |
二、重构我国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判断标准 |
三、完善我国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实现机制 |
四、优化我国投资银行勤勉义务法律责任制度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博士在学期间科研成果 |
(5)上市公司治理与退市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方法与创新 |
1.2.1 研究方法 |
1.2.2 研究创新 |
1.3 研究内容与框架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框架 |
第二章 文献综述 |
2.1 关于公司治理的研究 |
2.1.1 关于管理薪酬和公司治理绩效的关系的研究 |
2.1.2 关于CEO和董事会主席两职分离的研究 |
2.1.3 关于大股东和公司治理的研究 |
2.1.4 关于独立董事和公司治理的研究 |
2.1.5 关于公司治理指数的研究 |
2.1.6 其它关于公司治理问题的研究 |
2.2 关于上市公司退市的研究 |
2.2.1 关于上市公司自愿退市的研究 |
2.2.2 关于上市公司强制退市的研究 |
2.2.3 关于上市公司退市的后果的研究 |
2.3 关于公司治理与退市的研究 |
2.4 评述 |
第三章 上市公司治理与退市基础理论分析 |
3.1 上市公司治理 |
3.1.1 公司治理及其相关概念 |
3.1.2 公司治理的原则和模式 |
3.1.3 公司内部治理和外部治理 |
3.2 上市公司退市 |
3.2.1 上市公司退市的概念 |
3.2.2 上市公司退市的方式及其原因 |
3.2.3 中国退市制度的发展历程 |
3.3 上市公司治理与退市相互作用机制 |
第四章 中美上市公司治理与退市比较 |
4.1 安然事件与萨班斯-奥克斯利法(Sarbanes-Oxley Act) |
4.2 纽约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治理与退市的规定 |
4.2.1 纽约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司治理的规定 |
4.2.2 纽约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退市的规定 |
4.3 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司治理与退市的规定 |
4.3.1 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司治理的规定 |
4.3.2 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退市的规定 |
4.4 我国有关上市公司治理与退市的规定 |
4.4.1 中国关于上市公司治理的相关规定 |
4.4.2 中国有关上市公司退市的规定 |
4.5 中美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及其实施效果比较 |
4.5.1 上市公司退市要求 |
4.5.2 上市公司退市数量 |
4.5.3 上市公司退市中自愿退市的比例 |
第五章 公司治理对上市公司退市影响的实证分析 |
5.1 提出假设 |
5.1.1 股权特征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
5.1.2 董事会特征对上市公司退市的影响 |
5.1.3 监事会特征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
5.2 样本选择与研究方法 |
5.2.1 样本选择 |
5.2.2 研究方法 |
5.3 实证分析与结果 |
5.3.1 独立T检验 |
5.3.2 Logistic回归分析 |
第六章 我国上市公司治理与退市的案例分析 |
6.1 阿里巴巴网络有限公司 |
6.1.1 公司上市历程 |
6.1.2 公司退市历程 |
6.1.3 公司治理与退市分析 |
6.1.4 启示 |
6.2 退市吉恩 |
6.2.1 公司上市历程 |
6.2.2 公司退市历程 |
6.2.3 公司治理与退市分析 |
6.2.4 启示 |
6.3 退市昆机 |
6.3.1 公司上市历程 |
6.3.2 公司退市历程 |
6.3.3 公司治理与退市分析 |
6.3.4 启示 |
6.4 深基地B |
6.4.1 公司上市历程 |
6.4.2 公司退市历程 |
6.4.3 公司治理与退市分析 |
6.4.4 启示 |
6.5 烯碳退 |
6.5.1 公司上市历程 |
6.5.2 公司退市历程 |
6.5.3 公司治理与退市分析 |
6.5.4 启示 |
6.6 中弘股份 |
6.6.1 公司上市历程 |
6.6.2 公司退市历程 |
6.6.3 公司治理与退市分析 |
6.6.4 启示 |
6.7 *ST长生 |
6.7.1 公司上市历程 |
6.7.2 公司退市历程 |
6.7.3 公司治理与退市分析 |
6.7.4 启示 |
6.8 案例分析的进一步启示 |
第七章 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 |
7.1 研究结论 |
7.2 政策建议 |
参考文献 |
硕士期间研究成果 |
致谢 |
(6)美国《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研究 ——以规范公司治理及责任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目的及意义 |
二、学术回顾 |
第一章《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的制定 |
第一节 法案的制定背景 |
一、安然事件的形成及发展 |
二、世通事件的形成及发展 |
三、美国财务危机成因分析 |
第二节 法案的制定过程 |
一、财务危机后各方的反应 |
二、国会颁布法案 |
第三节 法案的立法目的 |
一、宏观目的:支持经济发展、保障社会安全 |
二、微观目的:改进信息披露制度、保护投资者利益 |
第四节 法案对美国的影响 |
一、对美国社会的影响 |
二、对美国政治的影响 |
三、对美国经济的影响 |
四、对美国法律的影响 |
第二章 法案基本内容与评析 |
第一节 创设公众公司审计委员会 |
一、公众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理论基础 |
二、公众公司审计委员会的历史沿革 |
三、《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下公众公司审计委员会的作用 |
第二节 强化财务报告风控机制 |
一、《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颁布前美国企业内部控制理论的历史沿革 |
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定义和目标 |
三、《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下财务报告内控机制的最新发展 |
第三节 加强公司信息披露 |
一、信息披露制度的理论基础 |
二、《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颁布前美国信息披露规则的历史沿革 |
三、《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下信息披露规则的主要内容 |
第四节 加大处罚力度 |
一、《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颁布前的证券刑事法律规定 |
二、《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中关于证券犯罪刑事责任的规定 |
第五节 提高外部审计的独立性 |
一、禁止会计师事务所兼业经营 |
二、加强审计委员会对于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 |
三、规定了合伙人强制轮换制度 |
四、严格限制审计人员到被审计单位的任职条件 |
第六节 避免证券分析师的利益冲突 |
一、利益冲突的来源和类型 |
二、《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对于证券分析师利益冲突的规制与评析 |
第三章 法案对英联邦主要国家公司治理及责任立法影响 |
第一节 英国的公司治理及责任立法 |
一、《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颁布前英国公司治理制度的演进 |
二、《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颁布后英国公司治理领域的新变化 |
三、对财务危机后英国采取的应对措施的评价 |
第二节 加拿大的公司治理及责任立法 |
一、成立新的监管机构:加拿大公共责任委员会 |
二、制定和颁布第198号法案(Bill 198) |
三、要求发行人披露其公司治理结构 |
四、对财务危机后加拿大采取的应对措施的评价 |
第三节 澳大利亚的公司治理及责任立法 |
一、成立ASX公司治理委员会 |
二、颁布《良好公司治理原则及最佳操作建议》 |
三、颁布CLERP 9 法案 |
四、对财务危机后澳大利亚采取的应对措施的评价 |
第四节 影响英、加、澳公司治理及责任立法的成因分析 |
一、法律文化差异 |
二、资本市场的发达程度不同 |
三、宏观经济发展水平不同 |
结语 |
一、《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颁布前我国公司治理结构面临的问题 |
二、《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对我国公司治理法治建设的影响 |
三、《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后我国公司治理法治建设的效果 |
四、《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对我国赴美上市企业公司治理的影响及效果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7)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管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管制相关概念界定 |
1.2.1 管制概念界定 |
1.2.2 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管制概念界定 |
1.3 研究思路与内容结构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内容结构 |
1.4 研究方法与主要创新 |
1.4.1 研究方法 |
1.4.2 主要创新 |
2 文献综述与理论基础 |
2.1 文献综述 |
2.1.1 国外文献研究综述 |
2.1.2 国内文献研究综述 |
2.1.3 国内外文献研究评述 |
2.2 理论基础 |
2.2.1 公共利益理论 |
2.2.2 利益集团理论 |
2.2.3 比较制度分析视角的管制经济学理论 |
2.3 信息披露管制与信息披露水平 |
2.3.1 信息披露管制可以提高信息透明度和降低信息不对称 |
2.3.2 信息披露管制可以减少信息披露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 |
2.4 本章小结 |
3 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管制的供给需求分析 |
3.1 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管制的需求分析 |
3.1.1 投资者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管制的需求分析 |
3.1.2 债权人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管制的需求分析 |
3.1.3 外部审计师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管制的需求分析 |
3.1.4 企业管理当局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管制的需求分析 |
3.1.5 政府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管制的需求分析 |
3.2 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管制的供给分析 |
3.2.1 美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管制的供给分析 |
3.2.2 我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管制的供给分析 |
3.3 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管制的博弈均衡分析 |
3.3.1 纳什均衡模型分析 |
3.3.2 混合战略均衡模型的建立与求解 |
3.4 有效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管制形成分析 |
3.4.1 Nash 谈判模型及推广分析 |
3.4.2 有效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管制制度形成的条件 |
3.5 本章小结 |
4 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管制的现状分析 |
4.1 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管制政策的发展历程分析 |
4.1.1 证监会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管制政策与特点 |
4.1.2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管制政策与特点 |
4.1.3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管制政策与特点 |
4.1.4 国资委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管制政策与特点 |
4.1.5 财政部、证监会等五部委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管制政策与特点 |
4.1.6 我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管制政策的特点 |
4.2 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管制的困境分析 |
4.2.1 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管制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设落后 |
4.2.2 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管制主体管制权的不明确 |
4.2.3 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管制重点的偏离 |
4.2.4 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自律管制作用的忽视 |
4.3 本章小结 |
5 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管制效果检验——基于信息熵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指数的经验证据 |
5.1 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度量方法回顾与评述 |
5.1.1 权威机构的信息披露质量评级 |
5.1.2 研究学者构建的信息披露指数 |
5.1.3 现有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评价研究的评述 |
5.2 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指数指标体系的构建 |
5.2.1 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指数的功能定位 |
5.2.2 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指标评价体系的设计 |
5.2.3 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外部性与利益相关者权益保护 |
5.2.4 利益相关者权益保护导向的内部控制信息质量特征 |
5.2.5 利益相关者权益保护观下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指标评价体系构建 |
5.3 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检验——基于信息熵模型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指数 |
5.3.1 基于信息熵模型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指数计算方法 |
5.3.2 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总体检验 |
5.3.3 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细分检验 |
5.4 本章小结 |
6 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管制的国际比较与启示 |
6.1 美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管制政策与评析 |
6.1.1 美国国会通过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相关法律 |
6.1.2 美国证监会(SEC)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监管规定 |
6.1.3 公众公司会计监管委员会(PCAOB)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监管规定. |
6.1.4 美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管制政策评析 |
6.2 英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管制政策与评析 |
6.2.1 Cadbury 委员会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要求 |
6.2.2 Hampel 委员会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监管规定 |
6.2.3 Turnbull 委员会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管制监管规定 |
6.2.4 英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管制的特点 |
6.3 其他国家和地区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管制政策与评析 |
6.3.1 加拿大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管制政策与评析 |
6.3.2 法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管制政策与评析 |
6.3.3 日本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管制政策与评析 |
6.3.4 中国香港地区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管制政策与评析 |
6.4 国际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管制的借鉴与启示 |
6.4.1 认清政府管制与自律管制逐步融合的发展趋势 |
6.4.2 强化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与全面内部控制有机结合 |
6.4.3 制定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规范的“原则导向”与“规则导向”相结合 |
6.4.4 建立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规范的法律规范体系,提高其权威性 |
6.4.5 明确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管制的责任主体,加大违规处罚力度 |
6.5 本章小结 |
7 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管制框架体系的再设计与政策建议 |
7.1 我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管制框架体系 |
7.1.1 我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管制框架体系设计的外部环境分析 |
7.1.2 我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管制体系的整体框架 |
7.2 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管制体系整体框架的构成要素 |
7.2.1 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管制目标 |
7.2.2 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管制主体的设计 |
7.2.3 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管制的客体 |
7.2.4 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管制的内容 |
7.2.5 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管制的手段 |
7.3 优化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管制制度的政策建议 |
7.3.1 强化企业内部监管,完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机制 |
7.3.2 强化中介机构监管,完善中介机构尽责机制 |
7.3.3 加大政府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监管力度,提高监管效果 |
7.3.4 加强内部控制的立法监管,提高执法效率 |
7.3.5 建立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的考评制度 |
7.3.6 建立监管信息结果实时公告制度 |
7.4 本章小结 |
8 研究结论与展望 |
8.1 主要研究结论 |
8.2 论文的研究不足 |
8.3 未来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8)萨班斯法案与我国内部控制规范的比较与启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1.3 研究方法和主要内容 |
2 《萨班斯法案》的简要分析 |
2.1 《萨班斯法案》概要 |
2.1.1 《萨班斯法案》颁布的历史背景 |
2.1.2 《萨班斯法案》核心条款的概述 |
2.1.3 《萨班斯法案》的特征分析 |
2.2 《萨班斯法案》对内部控制的影响 |
2.2.1 《萨班斯法案》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影响 |
2.2.2 《萨班斯法案》对内部控制影响的效果分析 |
2.2.3 《萨班斯法案》对内部控制理论的影响 |
3 《萨班斯法案》与我国内部控制规范的比较分析 |
3.1 《萨班斯法案》主要内容概述 |
3.2 我国内部控制规范主要内容概述 |
3.3 《萨班斯法案》与我国内部控制规范的联系与区别 |
3.3.1 《萨班斯法案》与我国内部控制规范的联系 |
3.3.2 《萨班斯法案》与我国内部控制规范的区别 |
4 萨班斯法案对完善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启示 |
4.1 加强对证券行业的监管 |
4.1.1 成立独立的监管机构 |
4.1.2 确保外部投资分析机构的客观性 |
4.1.3 促进跨国监管合作 |
4.2 加强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管 |
4.2.1 促进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 |
4.2.2 对会计师事务所实行轮查制度 |
4.2.3 建立信息化平台对会计师事务所实行实时监控 |
4.2.4 禁止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违反独立性的工作 |
4.2.5 加大对审计工作底稿的保管责任 |
4.3 加强对公司的监管 |
4.3.1 增加会计责任承诺内容 |
4.3.2 增大公司的信息披露力度 |
4.3.3 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的作用 |
4.3.4 完善公司的内部控制及配套制度 |
4.3.5 加大对公司高管犯罪的惩罚力度 |
5 总结 |
参考文献 |
后记 |
(9)萨班斯法案背景下对我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管问题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本文的研究方法与研究内容 |
1、研究内容 |
2、研究中所要突破的难题 |
3、拟采取的研究方法 |
4、特色和创新之处 |
第2章 上市公司会计监管的基本理论 |
2.1 会计监管的基本概念 |
2.1.1 监管的概念 |
2.1.2 会计监管的概念界定 |
2.2 上市公司会计监管的组成要素 |
2.2.1 上市公司会计监管的目标 |
2.2.2 上市公司会计监管的主体 |
2.2.3 上市公司会计监管的客体 |
2.2.4 上市公司会计监管的依据 |
2.3 上市公司会计监管的经济理论分析 |
2.3.1 委托代理理论与信息不对称理论 |
2.3.2 博弈理论 |
2.3.3 交易费用理论 |
第3章 《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的会计监管改革分析及其对美国会计监管的影响 |
3.1 法案的出台背景及概述 |
3.1.1 法案的出台背景 |
3.1.2 法案的概述 |
3.2 法案涉及会计监管的主要内容及分析评价 |
3.2.1 政府监管方面 |
3.2.2 社会监管方面 |
3.2.3 公司内部监管方面 |
3.3 法案对美国会计监管模式的影响及评价 |
3.3.1 传统美国会计监管模式 |
3.3.2 后安然时代美国会计监管模式的探索实践及评价 |
第4章 《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对我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管的借鉴 |
4.1 我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
4.1.1 法律监管方面 |
4.1.2 政府监管方面 |
4.1.3 注册会计师审计监督方面 |
4.1.4 上市公司内部会计监管方面 |
4.1.5 理论界和大众媒体等社会监督方面 |
4.2 案例分析——对“科龙电器”事件的分析 |
4.2.1 “科龙电器”案例概况 |
4.2.2 对“科龙电器”案例中会计监管失效的分析和反思 |
4.3 法案对我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管的借鉴 |
4.3.1 加强对上市公司的治理 |
4.3.2 加强注册会计师的监督职能 |
4.3.3 加强对会计信息披露的监管 |
4.3.4 建立相互制衡的政府监管体系 |
4.3.5 完善会计证券立法和加大执法处罚力度 |
第5章 建立我国上市公司有效会计监管模式的构想 |
5.1 建立会计监管模式应考虑的因素 |
5.1.1 环境因素 |
5.1.2 各种监管的特性及对会计监管模式的影响 |
5.2 构建我国上市公司有效会计监管模式的构想 |
1、法律监管为根本 |
2、政府监管为主导 |
3、注册会计师审计为重点 |
4、上市公司自我监管为基础 |
5、媒体和会计理论界监督为补充 |
5.3 有效会计监管模式的前景展望及研究的局限性 |
5.3.1 前景展望 |
5.3.2 研究的局限性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10)《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对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影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三、研究方法及主要内容 |
第一章 相关理论综述 |
第一节 内部控制理论 |
一、内部控制概念与发展 |
二、COSO的内部控制定义 |
三、内部控制的目标和作用 |
第二节 公司治理理论 |
一、公司治理涵义 |
二、公司治理模式 |
三、公司治理框架 |
第三节 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的关系 |
一、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的区别 |
二、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的联系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中美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比较研究 |
第一节 中美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比较分析 |
一、中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 |
二、美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 |
三、中美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比较 |
第二节 中美内部控制规范比较分析 |
一、中国的内部控制规范 |
二、美国的内部控制规范 |
三、中美内部控制规范比较 |
第三节 中美内部控制报告比较分析 |
一、中国内部控制报告主要内容 |
二、美国内部控制报告主要内容 |
三、中美内部控制报告内容比较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影响研究 |
第一节 《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概要 |
一、《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颁布的历史背景 |
二、《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的核心条款概述 |
三、《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的特征分析 |
第二节 《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对内部控制的影响与发展 |
一、《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影响 |
二、《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对内部控制影响的效果分析 |
三、《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对内部控制理论的发展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对中国上市公司的影响 |
第一节 《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对我国上市公司的影响 |
一、对已在或拟在美国上市的中国企业的影响 |
二、对中国其他上市公司的影响 |
第二节 中国上市公司受《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影响的案例分析 |
一、成功的案例——中国移动 |
二、失败的案例——UT斯达康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对完善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启示 |
第一节 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现状和影响因素分析 |
一、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现状分析 |
二、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影响因素分析 |
第二节 《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对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的启示 |
一、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
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
三、完善内部监督体系 |
四、完善外部监督体系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四、美国《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对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启示(论文参考文献)
- [1]美国吹哨劳动者的法律保护及其启示[D]. 吴东铂. 华东理工大学, 2021(08)
- [2]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失灵问题及解决路径研究[D]. 孟铂林. 中国政法大学, 2020(08)
- [3]证券服务机构监管机制研究[D]. 薄萍萍.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4]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研究[D]. 龙稳全. 厦门大学, 2019(12)
- [5]上市公司治理与退市的研究[D]. 易胜. 安徽工业大学, 2019(02)
- [6]美国《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研究 ——以规范公司治理及责任为中心[D]. 刘佳伟. 华东政法大学, 2016(07)
- [7]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管制研究[D]. 席龙胜. 中国海洋大学, 2013(12)
- [8]萨班斯法案与我国内部控制规范的比较与启示[D]. 张小苓. 东北财经大学, 2011(06)
- [9]萨班斯法案背景下对我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管问题的研究[D]. 鹿霞. 青岛理工大学, 2010(03)
- [10]《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对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影响研究[D]. 周佳琦. 黑龙江大学, 2010(12)
标签:法律论文; 内部控制论文; 注册会计师论文; 萨班斯法案论文;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