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我国民事审判监督制度是一种事后补救制度,对于纠正错误的裁判、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是具有积极意义的。但随着社会的进步,司法理念的变化,这项制度的现行法律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的弊端日益显现,产生诸多负面影响和社会问题。一方面,当事人申诉难、申请再审难的状况非常突出,当事人寻求民事审判监督制度来纠正错误裁判的愿望难以实现。另一方面,再审案件数量逐年增多,再审程序被频繁、随意启动,一些案件被不断再审。这项制度甚至为滥用权利的人从程序外干预司法活动打开了方便之门。裁判的稳定性和司法的权威性受到严重破坏。我国民事审判监督制度理论上的缺陷及司法实践中的混乱与冲突引发的司法危机,引起理论界、审判实务界对这项制度的广泛关注和思考。笔者是一名审判监督庭的法官,是这项制度运行的具体操作者,深感这项制度亟需进一步完善。因此,本文从现行法律规定、相关理论出发,结合其在审判实践中的现状和缺陷对我国民事审判监督制度进行认真思考与检讨,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对这项制度改革与完善的构想。本文正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对我国民事审判监督制度予以概述,以期对这项制度的历史发展和现行法律规定(现状)有一个客观的了解和认识;第二部分通过对中外民事审判监督(再审)制度在权利基础、再审事由的规定以及提起再审的限制等方面的比较,以期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民事审判监督制度提供一点有益的借鉴和帮助;第三部分是对民事审判监督制度在审判实践中的现状及暴露的问题(负面作用)进行分析,这些现状和问题应是改革与完善的关键之所在,以期对该项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有所裨益;第四部分是对此次民诉法关于审判监督程序修改的认识及解读;第五部分提出进一步改革与完善我国再审制度的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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