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问题一直是西方法律界和会计界的热门议题,从各国近几年的发展,结合我国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法院对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相关案例的判决来看,加强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已经成为一种主流。目前我国会计界对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国家对于民事责任制度本身的探讨,如,审计责任产生原因,民事责任性质分析,第三者范围的界定,审计责任归责原则的分析等。笔者认为,要想使相关制度能够真正落到实处,对注册会计师真正起到约束作用,保障投资者的正当利益,必须要建立起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法律制度运行的有效机制。本文从有效运行机制相关理论入手,探讨了我国应如何建立有关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运行机制,使国家关于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规定能够真正得到执行,规范注册会计师及相关关系人的行为,维护我国的经济秩序,也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正当利益。本文第二部分探讨了有效机制相关理论,有效机制是指为实现既定的发展目标而制定的能合理分配资源、合理调节社会生产行为的活动规范,包括市场机制和计划机制,也包括与之适应的法律机制、社会其他机制等。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薄弱,有自身制度制定的原因,更有制度实施的相应运行机制不健全的原因。对于注册会计师应该承担民事责任,在相关法律法规里面早有规定,这一点勿庸置疑。但由于没有相关的配套法规,或者在一些细节方面模糊不清,导致其操作性不强,投资者在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难度极大。要使注册会计师承担起所应该承担的民事责任,需要由国家司法机构完善相关的配套法规,对一些细节问题作出更明确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采取相应措施,提高自身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不至于因为一次民事诉讼而倒闭;信息用户(投资者)提高自身素质,也要对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有一个正确的认识,既不应放弃自身正当利益的保护,也不要期望过高。文章第三部分对司法机构相关措施进行了研究。要使注册会计师真正承担民事责任,国家司法机构必须对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在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所涉及的第三人范围、责任主体、归责原则、损害赔偿、诉讼方式等方面作出具体的、更好的规定,提高民事责任制度的可操作性。对于民事责任第三人范围,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进行了明确,包括直接受益第三者、合理预见第三者和可预见的其他第三者。对于民事责任的主体,现行规定是会计师事务所,但笔者认为有必要将注册会计师也纳入其中。对于归责原则,笔者认为,我国注册会计师侵权责任宜采用过错推定责任。对于损害赔偿的确定,首先应明确注册会计师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如果注册会计师存在欺诈,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是过失,特别是普通过失,就只应当承担比例责任。在确定赔偿金额时,从维护市场秩序和法律的效率角度出发,在证券市场中的民事赔偿只能适用补偿性损害赔偿,不宜采用惩罚性损害赔偿。参照美国的直接损失法,我国应采用实际损失规则确定客户应获得的赔偿金额。我国现在采用的是单独诉讼(包括共同诉讼)方式,和美国的集团诉讼比较,存在法院判决效力的适用范围不当、诉讼代表人的选任问题等方面的不足,笔者建议采用集团诉讼方式,以便更好地保护投资人利益。在我国目前的现状下,许多会计师事务所根本没有能力承担民事责任,一旦被判定进行民事赔偿,只有倒闭。本文第四部分探讨了会计师事务所应如何提高赔偿能力,应对可能发生的民事诉讼。第一,实行有限责任合伙制,增加过失人的赔偿责任,约束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减少事务所可能发生的民事赔偿;第二,通过扩大事务所规模和增加行业审计费用等方面的措施增加事务所的实力;第三,建立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风险防范机制。包括加强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购买职业责任保险或者提取审计风险基金,以及聘请熟悉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的法律顾问,尽量减少本事务所的赔偿责任。虚假会计信息的发布,最终必然损害信息用户(投资者)的利益,投资者无不希望得到赔偿,当上市公司无力赔偿时,都希望能从会计师事务所得到满足。但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承担,也需要作为信息用户的投资者注意一些问题,本文第五部分探讨了投资人应当注意的一些问题。首先,要有基本的判断会计信息真假的能力,对一些明显不合常理的会计信息,应该持怀疑态度,尽可能不使用,减少发生损失的可能性;其次,要正确认识注册会计师对虚假信息的责任,只要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完全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持了应有的职业谨慎,注册会计师就不需要承担责任,当注册会计师存在过失时,也只需要按责任大小承担过失责任,只有当注册会计师存在恶意串通或者明知是不实报告而没有披露时才会承担连带责任。当然,在利益受到损害时,也要及时寻求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