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师的任用及其纠纷的处理

中小学教师的任用及其纠纷的处理

论文题目: 中小学教师的任用及其纠纷的处理

论文类型: 博士论文

论文专业: 教育经济与管理

作者: 陈韶峰

导师: 吴志宏

关键词: 中小学教师,教师任用,教师资格教师聘任,任用纠纷,法律救济

文献来源: 华东师范大学

发表年度: 2005

论文摘要: 我国的中小学教师,原作为国家干部任命,现逐步实行聘任制。在中小学教师任用制度的实质性变革过程中,有一系列问题需要解决:教师任用之法律关系不明确,使教师身份无法定性;教师身份不明,使任用制度的结构和具体规则的设计存在矛盾;教师任用之法律关系不明确及任用制度的缺陷,又导致教师任用的纠纷出现后难以安排合适的救济途径。完善我国中小学教师的任用制度,需要从教师的身份、任用制度结构的调整和具体规则的设计、教师任用纠纷的救济等方面入手提出方案。 我国《教师法》虽规定教师属于学校聘任的专业技术人员,但未明确教师与学校的聘任关系是劳动合同关系还是行政合同关系,而在教师任用的具体规定中,却还残存着与行政隶属关系相适应的某些特征,这使中小学教师的身份难以定性。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情况看,私立中小学的教师基本与任教学校形成劳动雇用关系,其身份是学校雇员;公立中小学的教师身份有三类,即公务员、公共雇员和学校聘用人员,其中公立中小学聘用教师,有可能形成劳动合同关系和行政合同关系。中小学教师的职业具有公务性、专业性和公益性特征,其身份之所以不同,在于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对于其职业特点的侧重不同。本文认为,我国的公立中小学教师与学校之间的聘任关系定性为行政合同关系比较合适;民办中小学教师与学校的聘任关系定性为劳动合同关系比较合适。 我国中小学教师的任用,先是在干部任命体制下产生教师职务制度,国家把教师确定为聘用专业人员后,又增加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聘任制度,这三大任用制度存在结构性弊端:教师技术岗位的聘任与教师聘任被人为割裂,教师资格与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相分离,教师职务的评与聘却合在一起。在具体规定上,教师聘任制度未充分体现教师职业特点且程序性规定不严谨,教师资格分类也还不完善。就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情况看,中小学教师的任用制度呈现为两大构成;中小学教师资格之分类、取得、撤销等被法定化;公立中小学教师之甄选有严格的程序制约;中小学教师职业之相对稳定有制度性保障。有鉴于此,本文建议将教师任职资格的评审与教师职务的聘任分开,前者与现行教师资格的认定合并,后者与教师聘任合并,形成新的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聘任制度。在此基础上,增加教师资格的专业等级划分,对资格

论文目录:

第一部分 引言

一、问题的提出

二、研究范围及相关概念的界定

三、有关研究综述

(一) 关于我国身份制社会和教师身份的讨论

(二) 对我国中小学教师任用制度的讨论

(三) 对美国和日本中小学教师任用的研究

(四) 对我国台湾地区中小学教师任用的研究

四、主要研究方法

五、本文的框架结构

第二部分 中小学教师身份的确立

一、我国中小学教师身份的转变及其困境

(一) 我国身份制体系中的中小学教师

(二) 我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对中小学教师身份的影响

(三) 我国教育政策法规对中小学教师身份的抉择

(四) 目前我国中小学教师身份的困境

二、部分国家和地区中小学教师身份的比较

(一) 美国中小学教师的身份

(二) 日本中小学教师的身份

(三) 我国港、澳、台地区中小学教师的身份

(四) 中美日及两岸四地中小学教师身份的比较

三、影响中小学教师身份的几个职业特性

(一) 公务性

(二) 专业性

(三) 公益性

四、中小学教师身份的划分

(一) 政府侧重于教师身份的公务性还是专业性

(二) 政府机关任用还是学校任用

(三) 就职于公立的还是私立的学校

五、合理确立我国中小学教师的身份

(一) 我国学者对中小学教师身份的讨论

(二) 改革背景下我国中小学教师的合理身份

第三部分 中小学教师任用制度的设计与完善

一、我国中小学教师的三大任用制度

(一) 我国的教师资格制度

(二) 我国的教师职务制度

(三) 我国的教师聘任制度

(四) 我国中小学教师任用制度的存在问题

二、对部分国家和地区的中小学教师任用制度的考察

(一) 美国中小学教师的任用制度

(二) 日本中小学教师的任用制度

(三) 我国港、澳、台地区中小学教师的任用制度

(四) 部分国家和地区中小学教师任用制度的比较

三、我国中小学教师任用制度的完善

(一) 调整三大教师任用制度的结构

(二) 重新设计教师资格制度

(三) 建立符合中小学教师职业特性的聘任制度

(四) 取消对中小学教师之行政处分的惩戒方式

第四部分 中小学教师任用纠纷的处理

一、目前我国中小学教师任用纠纷的法律救济途径

(一) 我国教师可利用的法律救济途径概述

(二) 处理中小学教师任用纠纷时的法律救济途径

(三) 现有法律救济途径在解决中小学教师任用纠纷上的不足

二、部分国家和地区处理中小学教师任用纠纷的制度

(一) 美国中小学教师任用纠纷的处理

(二) 日本中小学教师任用纠纷的处理

(三) 我国港、澳、台地区中小学教师任用纠纷的处理

(四) 部分国家和地区中小学教师任用纠纷处理制度的比较

三、构建我国处理中小学教师任用纠纷的救济制度

(一) 有关教师资格争议的救济

(二) 有关教师聘任争议的救济

结束语

附录

参考文献

后记

发布时间: 2005-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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