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本文以《1976年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公约》和我国《海商法》的相关规定为背景,针对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下的责任主体的相关问题,结合航运和司法实践,运用历史分析、案例分析、立法比较的方法进行研究。通过对英美国家的主要理论观点的分析,对各责任主体的涵义作出界定。同时通过对《1924年关于统一海运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1957年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的国际公约》和《1976年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公约》发展演变过程的研究,得出责任主体享有责任限制的法理基础。并在此基础之上,提出了应当限制责任主体范围的想法,最后提出对我国《海商法》的相关修改建议。全文共分为四个章节:第一章通过研究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早期立法,对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产生及发展沿革进行阐述;第二章针对责任主体的演变过程,探讨责任主体享有责任限制的法理基础;第三章通过对上述三个国际公约的历史背景分析,分别研究各责任主体的立法背景,并结合相关概念对各责任主体的涵义进行界定;最后一章在前文的研究基础之上,并比较英国、美国、加拿大、俄罗斯等国家的相关立法,讨论责任主体的未来发展趋势,并提出笔者的观点和立法建议。通过本文的研究,笔者得出以下几点结论:(1)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产生是基于遵循共同冒险事业的原则、考虑高昂的货物价值、公司有限制度的产生及促进航运业的发展等立法理由;(2)现今,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下的责任主体享有责任限制的法理基础是基于其对船舶的经营或收益;(3)今后应对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下的责任主体范围维持现状,不宜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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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Abstract引言第1章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概述1.1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概念1.2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历史沿革1.2.1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产生1.2.2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立法发展1.3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法律属性1.3.1 民法的侵权损害赔偿制度1.3.2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特殊性第2章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责任主体概述2.1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责任主体的发展演变2.1.1 单一主体2.1.2 多重主体2.2 责任主体享有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法理基础探讨2.2.1 基于对船舶的所有2.2.2 基于对船舶的经营或收益2.2.3 基于对海上运输及辅助产业的经营第3章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责任主体分论3.1 船舶所有人(Shipowner)3.1.1 广义的船舶所有人3.1.2 狭义的船舶所有人3.2 船舶承租人(Charterer)3.2.1 船舶承租人成为责任主体的立法背景探讨3.2.2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下船舶承租人的界定3.2.3 slot charterer能否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3.3 船舶经营人(Ship operator)3.3.1 船舶经营人成为责任主体的立法背景探讨3.3.2 "静水泉轮"案3.3.3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下船舶经营人的界定3.4 船舶管理人(Ship manager)3.4.1 研究船舶管理人的意义3.4.2 船舶管理与船舶管理人的概念3.4.3 船舶管理与船舶经营3.4.4 船舶管理人的业务范围3.4.5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下船舶管理人的界定3.5 救助人(Salvor)3.6 责任保险人(Insurer of liability)3.6.1 责任保险人成为责任主体的立法背景探讨3.6.2 我国立法规定责任保险人为责任主体的立法意义3.6.3 责任保险人享有责任限制的条件3.7 其他责任主体3.7.1 船舶所有人、救助人对其行为、疏忽或过失负责的人(Any person for whose act,neglect or default the shipowner or salvor is responsible)3.7.2 无船承运人(NVOCC)第4章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责任主体的发展趋势及立法建议4.1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责任主体的发展趋势4.1.1 国际立法的发展趋势4.1.2 各国立法的发展趋势4.1.3 本文对责任主体发展趋势的探讨4.2 对我国《海商法》的修改建议结语参考文献致谢研究生履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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