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和谐思想是中国古代思想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传统政治法律思想的精髓。和谐思想作为一种民族文化基因一直随着中国历史的发展而不断发扬光大。早在远古时期,出于认识和解释自然现象的需要即已产生了阴阳和谐的观念。董仲舒对此加以吸收和改造并以阴阳和谐为基础解释宇宙即天的运行,以此作为天道并进一步阐释人道与天道的关系:主张人间诸事当依人道而行,而人道应当仿效天道。董仲舒以天人合一作为方法论,将和谐观念运用于社会实践,演变为具体的对家国和谐、礼法和谐的追求。伴随中国历史的发展,和谐思想进一步丰富和完善,并通过各种制度,当然也包括法律制度而深入普通百姓的生活中,成为中国传统文化中根基最深、最具民族认同感的思想观念之一,并主导着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设计。阴阳和谐、天人合一思想产生了诸如司法时令制度、灾异赦宥、生态保护制度等司法制度。家国和谐的思想直接影响了准五服以治罪、存留养亲、容隐制度等许多法律制度的产生。而八议制度、官当制度、“重罪十条”等许多制度都是由礼法合一思想所衍生出来的。这些制度瑕瑜互见,其中有许多封建主义的糟粕,但是诸如容隐制度、调解制度、廉政制度等部分具体法律制度,不仅在当时反映了较高的立法技术水平,而且在现代法学理论中仍然有其存在的合理因素,有利于更好地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法律体系,是传统法制律制度中的精髓,应当予以借鉴和吸收。当代中国在追求法治现代化的过程中面临太多的困惑与抉择。但是如果我们放弃了从传统文化中寻求和谐思想,探索法治化、现代化的努力,中国将成为一个没有自己法律传统和文化根基的国家!一些传统法律制度及其体现出来的天人合一、礼法和谐、家国和谐的和谐思想不仅可以而且完全应当被吸收借鉴,用来为今天的法治建设服务,为当前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正如理性主义的西方文化诞生了现代西方法治文明一般,中国的传统文化便是中华民族法治之花盛开的基础。如同文明的多元化一样,法治的路径也可以是并且应当是多元的。只有立足于中国传统文化,吸取其精髓和内涵,结合当代中国的国情,才能建立起适合当代中国的法制体系,中国才能实现真正的法治理想。